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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部分水电类CDM项目因有效电量不足被拒
2009/7/13 6:51:47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本报记者 王颖春
  
  有效电量受制于电网建设
  
   日前,记者从云南与四川部分小水电企业了解到,由于水电装机后有效发电量不足,部分企业申请注册水电类CDM项目遭到EB(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拒绝或撤销。
   据了解,截止EB第46次会议,中国被EB拒绝和撤消的注册水电类项目共9个,其中有7个项目涉及有效电量问题。
   据这些被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有效电量系数为85%,厂用电率为0.5%,设计年发电量为117,720MWh,年上网电量为99,560MWh,将其与2008年1月至12月的实际发电量比较,实际有效电量系数为83.73%,而有效电量系数低的原因在于当地电网向外输送电力的能力有限,本地用电负荷小,无法消耗剩余电力,造成水电站不能全年满负荷发电,特别是在丰水期。
   云南省怒江州水电协会秘书长徐振铎告诉记者,去年怒江州福贡、贡山两县19个电站,平均发电3770小时,按设计5000小时发电量计算,有效发电量为85%。按照设计小时数,窝电比例在20%~30%左右。
   外输送电能力有限,电网建设滞后是重要原因之一。从2003年起,云南与四川小水电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云南省怒江流域为例,从2004年开始,不到5年时间,怒江流域小水电开已经达到45家,呈现井喷式增长。这个增长速度,大大超乎当地政府预料,电网建设无法跟上,从而导致窝电问题产生。
  
  减排效果是重要标准
  
   根据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是否达到实际减排效果,是EB审核项目时的重要参考标准,因此水电类CDM项目的实际发电量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程序,CDM包括项目设计和批准、项目审核、项目注册、实施、监测与报告、项目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以及签发核证减排量(CERs)等几个阶段。
   在项目注册阶段,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经营实体是指必须具有资质的DOE(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对所有项目的申报资料加以核实,并出具结论性报告。这些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等等。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
   在审定过程中,指定经营实体会向公众公开项目设计文件,并且允许缔约方、利益相关者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在30天内对项目的设计进行评论。
   根据审查和评论的结果,如果DOE确认提交的项目符合CDM的要求,那么它就会以审核认证报告的形式,向EB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包含项目设计文件,东道国的书面批准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在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8周内,如果EB或参与项目缔约方3个或3个以上的理事没有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如果项目被EB驳回,企业可以进行适当修改,将来重新提出申请。
  
  业内人士建议灵活对待注册
  
   此次云南与四川部分小水电CDM项目注册被拒绝,问题就是出在了以上环节当中。据业内人士分析,除了项目本身的有效发电量不足外,此批CDM项目被拒的另一原因则在于部分咨询公司对项目设计文件定位不准,采取同一种方法处理不同项目,因而出现问题。
   该人士建议,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论证材料明确给出的有效电量系数为0.90以下时,则首先应强调输变电损失和厂用电率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对于当地电网向外输送电力的能力有限,本地用电负荷小,无法消耗剩余电力,造成水电站不能全年满负荷发电而造成的有效电量过低的问题,应当事实求是地指出:这只是暂时的现象,当地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同时按正常全负荷发电状态下给出相应的多年平均发电量和售电量。
   “应该先想办法注册成功,因为从CDM项目申报到最后审核批准注册直至最后现场核证签发一般也是需要几年时间,这几年中很多情况会得到改善。”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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