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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象官员的法律观念为何如此淡漠?
2012/8/20 11:38:30    新闻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水博

 

黑龙江614颁布新规,规定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属国家,企业开发须审批。对此网友调侃称以后是否吹吹凉风、晒晒太阳也要向国家缴费才行。近日,又有媒体爆料说,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做客某电视台的节目中回应称:因为这个立法,和国家的法律没有冲突,其个人持支持态度。这个立法并不是空气要收费,而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各省根据实际需要可相互借鉴。

 

看到国家气象局郑国光局长居然也卷入到这场闹剧中,让人们不得不怀疑这场风能太阳能资源归国家所有的闹剧,确实是一场气象部门争夺非法权力的表演。

 

由于人类社会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世界各国都大力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我国作为当前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在风能和太阳的开发建设上,当然也不能落后。最近几年以来,我国风能的发展几乎是连年翻番增长,到去年,我们已经全面超过美国,成为当之无愧的世界第一。然而,我国的风能、太阳能电站建设的火热场面,也难免会激起某些政府官员的权力欲。于是黑龙江省的气象部门就在本省率先出台了“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的《条例》。不管有关的官员们,对此条例的解释多么的冠冕堂皇,其目的大家都不免要怀疑,他们无非就是要在将来的风能和太阳能建设的审批权上分到一杯“羹”。

 

面对社会各界《条例》违法的批评,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居然回应称: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这种荒诞的解释,不但说明不了黑龙江省制定条例的合法性,反而暴露了黑龙江省所制定的《条例》,不仅违法,而且还违宪。理由是黑龙江省的有关部门在制定此条例的时候,根据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擅自篡改和解释了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的原文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而并非是马绪清所说的“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当有人拿出宪法的条文,继续追问马官员篡改宪法条文的细节之后,马又开始狡辩说说气象资源也是自然资源,是包含在“等”字内。

 

马绪清篡改和解释宪法的逻辑非常可笑。比如,某文件说:“张三、李四等人都是某恐怖组织的成员”。于是马官员就断定“王五”也是恐怖组织成员。理由是有文件说了“人都是恐怖组织的成员”。当别人拿出文件原文质问时,马官员又狡辩说文件中的“等”字,就是指“王五”。当然,也许文件中的等字,确实包括了“王五”,但是,这一点能否成立,必须由原文件的制定部门说了算。而不能由某个人,根据这个文件中一个“等”就可以随心所欲的把他自己反感的人都定义为恐怖组织成员。

 

根据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人员对此的解释,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本条例的出台,很可能是气象局欺骗了黑龙江省的人大代表们,因为,他们曾公开的谎称“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宪法的规定。否则的话,我想黑龙江省的人大代表们,也不会糊涂到,故意去制定出这样一项违法、违宪的条例。

 

针对这样一出欺骗了地方人大代表并严重违法、违宪的闹剧,我们的国家气象局的局长居然也还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反而以“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的理由来进行狡辩。难道这就是我国政府官员的法治水平?您认为只要不收费就可以违法、危违宪吗?可见,在我们一些官员眼里,中国的法律包括宪法,都太不值钱了。

 

 

参考文章《国家气象局回应风能太阳能归国有 称各省可借鉴》

 

20120820

来源:大河网

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回应风能国有

“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

记者:前不久,黑龙江出台了规定,风能、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此您怎么看?

郑国光: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实际上它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

(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回事。在实践当中让大家看,是不是说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其实没有。

 会否全国推广    各省根据需要可相互借鉴

记者:未来黑龙江的这个法律,会不会在全国铺开呢?

郑国光:因为每个省,人民代表大会都有自己立法的权力,这就要看各个省实际的需要,对不对?也可以相互借鉴,但是要根据自己本省的实际需要。

记者:气象部门是持着正面态度的?

郑国光:因为这个立法,和国家的法律没有冲突,我个人持支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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