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系统的农电县与大网连接后,水电比重是降低还是上升?
1.关于与大电网连接
(1)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件指出:“小水电和大电网相联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凡是有条件联网的都要提倡联网。”是电能余缺调剂、保障电能质量、保障安全供电、提高可靠性和抗风险能力的需要。
(2)随着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绝大部分小水电都相互联网运行并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真正离网(不与县乡小电网联网)的小水电现在已经很少,主要存在于边远山区、边境地区。
(3)以四川为例:四川电网可划分为五个覆盖区,即“川东”(包括南充、巴中、达川、广安)、“川西”(包括、成都、绵阳、德阳、广元、乐山、眉山、雅安)、“川南”(包括内江、资阳、自贡、宜宾、泸州、遂宁)、“攀西”(包括攀枝花、凉山)、“川西北”(包括甘孜、阿坝)。
四川省181个县(市、区)中,有164个县有地方电网。四川地方电网以县电网为主体,同时形成了雅安、西昌、乐山、遂宁、达川、宜宾九河、阿坝汶理茂、康定等跨县区域性地方电网8个。全省除甘孜、阿坝、凉山三州还有10几个县系孤立电源电网(其中大部分并非离网小水电)运行外,其余县电网、跨县区域性电网以及一些独立发电厂(站)均以不同方式与以上5个覆盖区大电网联网运行。
2.关于与大电网连接后的水电比重
(1)就全国多年统计数据看,随着代管、上划县的增多,与大电网联网后小水电供电量中的上网电量比重,由过去的10%~20%上升到现在的60%~70%。即当前的小水电1440亿千瓦时供电量(1500亿发电量)中有850亿~1000亿千瓦时提供给了大电网。
(2)2005年建成的41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人口1.6亿,小水电装机共2252万千瓦,发电量732亿千瓦时,人均用电量644千瓦时,总用电量1030亿千瓦时,自发电量扣除厂用电和线损,这410个县自身的小水电比重约为70%。
(3)2006年四川100余个与大电网联网的农电县,小水电装机528万千瓦,供电量291亿千瓦时:①外购大电网电量58亿千瓦时、占20%,外购小水电电量31亿千瓦时、占10.6%;②上大电网电量24亿千瓦时、占8.2%。实际小水电比重为88.2%。
(4)总的来讲:水电比重将逐步不断上升。①对已建水电而言,水电可永续利用,通过改进改造改建,调整负荷,节能降损,增加出力,提高利用率,随着时间的推移,联网自发自管县现有水电比重可以保持不降;②对当地尚有大量未开发的水电而言,水电比重会增加;③对出台政策允许中型及以上水电在地方电网落地而言,水电比重更会增加;④从四川实际情况看,西昌地方电网外购大电网的电力大多是西昌大桥水库电站(10万千瓦)的水电,汶理茂地方电网外购大电网的电力大多是阿坝太平驿电站(26万千瓦)的水电,因为高度强势垄断的国网省级公司不准地方和水利系统的中型及以上水电站直接向地方电网送电,更不准在地方电网落地;不准地方建设220千伏送变电工程;竭力制约地方发展跨县电网;更不准省间交界处小水电、地方电力相互连接调剂余缺。因此,从打破以上框框或按借网过路和实行CDM机制,并将具备条件的小火电改造为小热电,以利地方电网自身解决丰枯峰谷矛盾而言,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联网自发自管县、市(州)水电比重必然会逐步不断上升;整个国家重视发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新能源特别是水电、风电、核电,煤电比重一定会降下来。
(二)当前如何支持农村水电健康、可持续发展?
1. 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实行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坚持“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消纳、联网调剂”与“依托现有电网,完善配电网络”相结合,保障安全、廉价、可靠供电。
2.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网农村水电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和发供一体企业自发自供后的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同网同价。
3.农村水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互供电量,在产权分界处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电价结算。或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价,下网电价实行趸售电价(综合销售电价打七折)。
4.支持农村水电借网过路,电网企业按实际成本加微利收取过网费。
5.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水电等绿色能源进一步实行配额制,建立绿色能源发电交易市场。
6. 积极支持和帮助农村集体与农民采用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形式开发经营农村水电。
包括:
(1)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用被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入股、被量化给农村集体和农民部分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入股、相关补偿入股、投劳投料投资入股、信贷资金入股、国家补助入股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并形成长效机制。
(2)积极支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农村水电企业。设置国有股(含国有资金股、国有资源股),在保障企业合理回报的条件下,国有股收益用于资源维护保养与生态修复建设,用于增加贫困农民收入,促进和保障实现“国家得生态,农民得实惠,企业得效益”。
……等等。
7.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水电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4万亿应对金融危机资金,完善农网城网资金,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农村水电电源电网改造与建设。国家列专项资金补助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
8.要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水电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农村水电建设。扶贫贷款、信用社贷款、邮政储蓄资金、小额贷款要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9.支持农村集体、农民使用未来农村水电股权权益、未来电费收益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开发建设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建设贷款的还贷期,应延长至25年,同时实行财政贴息。
10.坚持“以税惠农”,农村集体、农民举办和为主举办的农村水电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执行零税率。
(三)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如何做到输配分开,县级农电企业如何重组?
国家所有权是一元化的,由国务院行使。国有产权是多元化的,有中央产权、地方产权,电力部门产权、水利部门产权……等等。
1. 清理和明晰中央与地方的电力资产及产权,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益关系
(1)在重组的省级电网公司中要明晰、界定省级产权(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要界定、划转省级及以下的地方资产及产权权益(110及以下配电网),为输配分开打好基础。
(2)在重组的全国性发电企业中,要明晰、界定省级及以下的地方产权;对原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在省(区、市)境内担负防汛、灌溉任务的水电厂(站),其产权应划归省级政府。
(3)在重组的“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中要明晰地方、群众的产权或划转地方、群众的资产。
(4)对被中央电力企业平调和上划、代管的地方电力资产(含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形成的资产)及产权权益,应认真清理、划转地方;在国务院国办发[2000]69号文件下发后,原由国网省级公司及其“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低价收购的农村水电企业的资产,导致国家、地方、水利、群众资产流失,应清理、划转、退赔。
(5)在积极准备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的当前,应即明文禁止上划、代管农村水电电网及其资产,禁止低价收购农村水电资产,禁止虚拟产权控股股改农村水电企业。
(6)国网省级公司及其下属供电企业的多经公司,在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中,凡涉及经营电网业务的,应组建独立的配电公司,划归地方政府管理。
2.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搞好农电体制改革
(1)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始终是深化农村供用电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县级电力体制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直接组成部分,应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省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有力有序进行。
(2)在深化农村供用电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中,应重视搞好专业化管理和“群防群治”的有效结合。对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应认真清理、评估,依法保护,提倡通过界定产权,折价入股,将其与农村水电企业的供电所改革为股份制企业。对有电源的乡(镇)电网,视情况,可保持其发供统一的体制;也可与农村水电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组建集团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发挥母公司的核心、主导作用,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调动多个积极性,搞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和农村供用电管理。
(3)有供电营业区的自发自管县级及以上农村水电企业,要加强电网建设,待输配分开改革开展、条件成熟时,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改革。配电网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向输电网购电,或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借网过路向本配电网供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视情况,也可在配电端保持发供统一体制不变。
(4)在一县范围内大小电网相互调剂、实行分片供电,符合《电力法》“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并不影响安全可靠供电和同网同价政策的执行。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交叉”,影响安全生产,相关供电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原国网省级公司在交叉供电县的配电资产剥离出来,与该县的农村水电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组建独立法人的配电公司。股改中谁净资产多,谁控股。不能强行对农村水电企业实施控股股改,不能低价收购农村水电资产。
(5)原由国网省级公司代管的县,代管关系应予解除,原代管县农村水电企业应恢复为地方独立配电公司,保持与大电网联网和电能交换交易关系,农网改造后形成的资产应归地方所有,其债权债务一并划转。视情况,亦可在清理农村水电资产、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以保障农村水电资产及其产权权益。
3.抓紧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进一步搞好农村水电(地方电力)资产重组
(1)加快输配分开改革是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的关键,是建立电力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应抓紧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并尽快全面实施输配分开改革。
(2)输电网和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分界现时期原则上可定为220千伏及以上和110千伏及以下。
(3)先在趸售、“上划”、“代管”、“控股股改”县中选择条件好、代表性强的开展试点,不把它们与大电网供电局、直供县同时考虑,以防止出现“制约多、困难大、进展慢”的问题,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包括大电网的直供区在内,独立配电公司原则上以县为单元组建。
(5)国家按省(区、市)建立独立于国家电网公司以外的国家配电网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输配分开后的独立配电公司中央级次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从产权关系上实行输配分开,使分开后的独立配电公司,与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处于平等竞争地位。
(6)自发自管县、趸售县、“上划”县、“代管”县、“控股股改”县的地方电网资产产权原来就归地方,可与地方(水利系统)农网改造资产产权实行产权重组。地方(水利系统)农网改造工程投资中的地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其出资人为省级政府。因此,地方级次的国有配电网资产应由省级水电(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经营。
(7)以上中央级次和地方级次的配电网资产经营公司并非省级国家配电公司和地方配电公司。独立配电公司原则上以县为单元组建。在此基础上,以后视情况,亦可同时组建几个市级、省级独立配电公司。
(8)进一步搞好农村水电(地方电力)资产重组,做实做强做优水电(地方电力)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间经济权益关系。同时,在其下辖的一个统一的县级电网内,根据实际情况,农村小水电企业可以自发自供,余电上县网,不足县网补给,也可以实行资产重组,使农村集体和农民拥有股权及其权益,以利有效地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9)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制度。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实行两者相结合的制度是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国有独资、控股农村水电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四)此外,人们关心的几个问题
1.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不存在大电网与小电网有相互融合的可能性。恰恰相反,将长期保持并完善“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的格局。大和小将永远同时存在,大取代不了小,小替代不了大。
2.现在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实质上是大电网的中电联,为协调、规范大小电网关系,亟需从体制、指导思想到实际工作进行应有的革新、调整和改进。
3.将要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应将国家能源监管会设在体制外;在相关部门的职责中应通过规范的规定,使水电与水利的关系得到改善和紧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