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九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席浩担任学会新闻发言人。
附: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
(2023年7月九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新闻发布工作,提高学会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做好新闻舆论工作,展示良好公众形象,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工作是指以学会名义,通过国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学会新闻发布工作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切实服务学会中心工作,为学会改革发展、服务广大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第二章 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机构与队伍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是新闻发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以学会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国内外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学会新闻发布平台的管理和运营,做好对分支(代表)机构新闻发布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学会理事长是新闻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会秘书长(法人)是学会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宣传的副秘书长为学会新闻发言人,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六条 学会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有担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二)精通学会业务,熟悉项目和机构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三)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及沟通能力。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学会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大课题项目及取得的重大成就;
(二)学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阶段性成果;
(三)学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活动、重要学术活动以及取得的重大学术成果等;
(四)就学会中心工作、科技热点话题等发表的评论;
(五)学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科技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具有可推广、可复制价值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等;
(六)学会突发性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事实情况、事态进展和处置措施;
(七)对新闻媒体涉及学会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八)其他应予及时公开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根据新闻发布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受众不同,新闻发布形式分为学会新闻发布、社会新闻发布。
(一)学会新闻发布面向全体会员,主要采取以下发布形式: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发布;
(二)社会新闻发布面向社会公众,主要采取以下发布形式:
1、根据发布内容联系相应的新闻媒体,邀请媒体记者进行活动报道或现场采访报道;
2、向新闻媒体通过电话、电邮、传真等方式,提供学会重要政策、会议、活动和事件等方面的相关背景材料或新闻通稿;
3、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对外发布学会相关政策、改革措施及相关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等信息。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学会新闻发布的实施与管理
(一)学会秘书处采编的新闻。由秘书处编辑人员直接采写,经审定后,在学会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发布;
(二)分支机构投稿的新闻。学会各分支机构新闻稿统一通过电子版报送,并实行“二级审核制”,各分支机构起草或加工后的新闻稿件,经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初审后,报送学会秘书处,由新闻编辑对稿件进行二审、分类、编辑,经审定后,在学会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发布;
(三)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的,或涉及学会重要学术活动及改革发展重要进展、重大举措的新闻,应充分听取学会有关领导意见。
第十条 社会新闻发布的实施与管理
(一)主动向社会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由秘书处根据社会媒体关注重点,结合学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时由相关分支机构配合,策划选题并采写素材,形成通稿向媒体记者进行推送;
(二)邀请媒体进行活动报道或现场采访报道。秘书处应在活动开展前至少一周,根据新闻价值拟定具体媒体邀请名单。同时,秘书处需准备与事件相关的文字、图片等介绍材料,形成新闻素材稿供记者参阅;
(三)对于重大新闻事件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吹风会):
1、会议组织。由秘书处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吹风会)的建议和设想,经理事长核准,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2、材料准备。由相关新闻事件所属机构或所涉新闻信息发布的直接相关机构,根据学会秘书处指导意见准备相关素材,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稿,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定;
(四)媒体记者主动提出采访报道请求。学会秘书处收到媒体记者采访报道请求后,综合管理部对相关媒体记者进行身份及选题确认,履行报告程序后组织实施;
(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协调事件相关单位,收集、跟踪、分析舆论动态,制定信息发布口径,组织制定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视实际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及时消除和化解负面影响;
(六)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须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需要学会上级单位审批的新闻,须经上级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发布;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不得以学会名义采取任何形式对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吹风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会将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会名义接受采访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