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减排承诺我国2020年水电装机须突破3.3亿
2010/6/1 11:03:32 新闻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水博
水电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非化石能源。我国的水电资源世界第一,水电开发程度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所承诺的非化石能源的比重。一般来说,我们根据已经建成的水电站装机总容量与我国水电资源中可装机容量的比值,似乎就可以很容易的计算出水电的开发程度。然而,实际上却并不是那么简单。
例如,现在电力工业的发展中抽水蓄能水电站的作用极为重要,而很多抽水蓄能电站实际上只有装机容量而没有发电量(甚至是消耗电量),因此,抽水蓄能电站的装机量显然不能算作已开发的水电资源。如果查阅国际水电协会的统计资料,我们就会发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根本就没有所谓可装机容量这个概念。国际上都很少采用可装机容量的概念来表示自己国家的水电资源量。因为可装机容量不是一个客观反映水能开发的确定数值。
从水电能源资源的性质来看,装机容量表述的只是功率,必须有了实际利用小时才能确定出实际的水能(所做的功)。我们国家在资源普查中也只能先是从测定出总河流的水能是多少,然后再按照每年可能运行4500小时左右的标准,折算成为该水电站的可装机容量。这样表示水能资源量,已经在我们国家形成了一种习惯。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加速,我国的经济能力和用电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我们建设一座水电站发电机组的成本占了很大的比重。考虑到成本的原因,一般水电站的实际装机,都不大会超过该电站的计划可装机数。现在,随着机组制造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机电成本的比重和对总投资的制约因素正在逐年下降。与此同时,也是由于现代化用电水平的提高,保证社会用电的峰谷需要则显得更加重要。为了能增加电网的调峰填谷能力,我们也像发达国家一样已经开始大量的建设抽水蓄能水电站。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每一个新建水电站在建设的时候,几乎都会考虑尽可能的加大装机容量,以便使得该电站在电网需要调峰的时候能够多发电,增加水电站的调节能力。
例如我国的三峡水电站,勘测时确定的水能资源为年发电量约847亿度,按照每年运行大约5000小时计算,原来规划可装机容量应该是1600万千瓦。而在实际开工建设时考虑到更好的发挥防洪、调节作用,满足在短时间泄水的需要,实际装机增加到1820万千瓦。后来根据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需要,又要增加420万千瓦装机,以便进一步提高三峡电站的调节能力。这样三峡的总装机容量已经达到2240万千瓦比原规划数提高了近40%。但是,由于长江的水能一般不可能随着我们装机的增加而增长,所以,三峡水电站的年发电总量基本上还没有什么变化。只不过提高了它的可调节能力。
为了提高水电站的调节性能,加大机组的装机,增加单位时间内的发电能力,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也非常普遍。所以,发达国家从一开始表述水能资源的时候基本上都不受运行小时的局限,因此,也就没有规划可装机容量的数值。这样如果你要想知道某个国家水电的开发利用程度,只能用它的平均年发电量去计算,而不能简单的通过装机容量来确定。
当然,按照年发电量计算水电开发程度也有一些弊端。比如,不易计算,且经常变化。因为发电量不像水电站的实际装机数量是确定的,水电站的年发电量是会根据每年的来水情况不断变化的,而且这个数字只有在一个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统计出来。所以,我国以往一直习惯采用水电的装机容量来表述水电的开发程度,这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特别是一些非水电行业的同志,都喜欢想当然的用我国已建成水电站的装机与规划可装机容量的比值,来表示我国的水电开发程度。然而,他们不知道这种可装机容量所表示的开发程度不仅是不严谨、不科学的,而且还不具有国际可比性。因为,其他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都不是这样计算出来的。
目前,为了照顾到我国的历史习惯和能够同国际接轨,我国一些正式颁布的政府文件经常经常采用分别按照装机和发电量叙述水电开发程度的办法解决。由于我国的水电在电网中的调节作用不断地增强,像三峡那样增加规划装机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目前,用这两种开发程度所表述的数值差距已经接近三分之一,而且发展下去(随着抽水蓄能越建越多和常规水电站装机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差距可能会越来越大。
因此,在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2020年全国水电装机达到3亿千瓦的表述,是不够严谨的。届时很可能出现实际水电开发程度,不够确定的问题。前不久,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水能处处长熊敏峰在《水库大坝与环境保护论坛》上,就表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15%左右的目标,常规水电装机必须达到3.3亿千瓦以上。如果考虑电网调度的需求和能源消费总量的不确定性,常规水电装机应确保达到3.3亿~3.5亿千瓦。最近,《中国能源报》在“能源局称应抓紧开工新的水电项目”一文中再次披露,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也强调我国如要完成减排承诺“2020年时水电装机能力应达3.8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3.3亿千瓦以上”。其实,这种数据的调整并不代表我国的规划目标发生了变化,而是由于了我们以往规划中单纯装机容量的指标表述,不够严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例如,根据我国水能资源中技术可开发水电站装机容量5.4亿kW,年发电量2.47万亿kW·h两项对应指标,计算出2020年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所明确的3亿千瓦装机,相当于我国水电技术可开发成度的56%。相应的年发电量应该达到1.37万亿kW·h。然而,目前我国的水电装机已经接近2亿千瓦,而实际年发电量只有六千多亿。按此估计,如果2020年要达到年发电1.37万亿,恐怕至少要达到4亿千瓦的水电总装机才行。考虑到2020年的水电装机中大约要有超过5000万千瓦的抽水蓄能,所以常规水电装机3.3到3.5亿千瓦,正好与我们原来《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3亿千瓦的实际水电开发程度相符。
总之,如果我们能以国际通用的年发电量作为规划发展的指标,我们的水电建设目标就不会受到抽水蓄能建设和因为风电等大量间歇性能源入网,需要增加电网的调节能力而增加常规水电站装机的影响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根据国际惯例,把《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指标表述得更加科学、明确,我们也就不必经常因为社会形势的某些变化,而不断对我们的规划目标进行修正和说明了。
因此,为了避免不断的需要修正规划指标,建议有关部门应该把《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2020年全国水电装机达到3亿千瓦的单一表述,换算成年发电量或者水电开发程度的控制指标。同时也建议在一些正式颁布的统计数据中,尽量采用年发电量作为衡量我国水电开发程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我国的水电资源的开发程度,也符合国际上的惯例,更便于我们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与其他国家进行客观的比较。
水电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非化石能源。我国的水电资源世界第一,水电开发程度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所承诺的非化石能源的比重。一般来说,我们根据已经建成的水电站装机总容量与我国水电资源中可装机容量的比值,似乎就可以很容易的计算出水电的开发程度。然而,实际上却并不是那么简单。
例如,现在电力工业的发展中抽水蓄能水电站的作用极为重要,而很多抽水蓄能电站实际上只有装机容量而没有发电量(甚至是消耗电量),因此,抽水蓄能电站的装机量显然不能算作已开发的水电资源。如果查阅国际水电协会的统计资料,我们就会发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根本就没有所谓可装机容量这个概念。国际上都很少采用可装机容量的概念来表示自己国家的水电资源量。因为可装机容量不是一个客观反映水能开发的确定数值。
从水电能源资源的性质来看,装机容量表述的只是功率,必须有了实际利用小时才能确定出实际的水能(所做的功)。我们国家在资源普查中也只能先是从测定出总河流的水能是多少,然后再按照每年可能运行4500小时左右的标准,折算成为该水电站的可装机容量。这样表示水能资源量,已经在我们国家形成了一种习惯。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加速,我国的经济能力和用电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我们建设一座水电站发电机组的成本占了很大的比重。考虑到成本的原因,一般水电站的实际装机,都不大会超过该电站的计划可装机数。现在,随着机组制造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机电成本的比重和对总投资的制约因素正在逐年下降。与此同时,也是由于现代化用电水平的提高,保证社会用电的峰谷需要则显得更加重要。为了能增加电网的调峰填谷能力,我们也像发达国家一样已经开始大量的建设抽水蓄能水电站。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每一个新建水电站在建设的时候,几乎都会考虑尽可能的加大装机容量,以便使得该电站在电网需要调峰的时候能够多发电,增加水电站的调节能力。
例如我国的三峡水电站,勘测时确定的水能资源为年发电量约847亿度,按照每年运行大约5000小时计算,原来规划可装机容量应该是1600万千瓦。而在实际开工建设时考虑到更好的发挥防洪、调节作用,满足在短时间泄水的需要,实际装机增加到1820万千瓦。后来根据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需要,又要增加420万千瓦装机,以便进一步提高三峡电站的调节能力。这样三峡的总装机容量已经达到2240万千瓦比原规划数提高了近40%。但是,由于长江的水能一般不可能随着我们装机的增加而增长,所以,三峡水电站的年发电总量基本上还没有什么变化。只不过提高了它的可调节能力。
为了提高水电站的调节性能,加大机组的装机,增加单位时间内的发电能力,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也非常普遍。所以,发达国家从一开始表述水能资源的时候基本上都不受运行小时的局限,因此,也就没有规划可装机容量的数值。这样如果你要想知道某个国家水电的开发利用程度,只能用它的平均年发电量去计算,而不能简单的通过装机容量来确定。
当然,按照年发电量计算水电开发程度也有一些弊端。比如,不易计算,且经常变化。因为发电量不像水电站的实际装机数量是确定的,水电站的年发电量是会根据每年的来水情况不断变化的,而且这个数字只有在一个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统计出来。所以,我国以往一直习惯采用水电的装机容量来表述水电的开发程度,这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特别是一些非水电行业的同志,都喜欢想当然的用我国已建成水电站的装机与规划可装机容量的比值,来表示我国的水电开发程度。然而,他们不知道这种可装机容量所表示的开发程度不仅是不严谨、不科学的,而且还不具有国际可比性。因为,其他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都不是这样计算出来的。
目前,为了照顾到我国的历史习惯和能够同国际接轨,我国一些正式颁布的政府文件经常经常采用分别按照装机和发电量叙述水电开发程度的办法解决。由于我国的水电在电网中的调节作用不断地增强,像三峡那样增加规划装机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目前,用这两种开发程度所表述的数值差距已经接近三分之一,而且发展下去(随着抽水蓄能越建越多和常规水电站装机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差距可能会越来越大。
因此,在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2020年全国水电装机达到3亿千瓦的表述,是不够严谨的。届时很可能出现实际水电开发程度,不够确定的问题。前不久,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水能处处长熊敏峰在《水库大坝与环境保护论坛》上,就表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15%左右的目标,常规水电装机必须达到3.3亿千瓦以上。如果考虑电网调度的需求和能源消费总量的不确定性,常规水电装机应确保达到3.3亿~3.5亿千瓦。最近,《中国能源报》在“能源局称应抓紧开工新的水电项目”一文中再次披露,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也强调我国如要完成减排承诺“2020年时水电装机能力应达3.8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3.3亿千瓦以上”。其实,这种数据的调整并不代表我国的规划目标发生了变化,而是由于了我们以往规划中单纯装机容量的指标表述,不够严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例如,根据我国水能资源中技术可开发水电站装机容量5.4亿kW,年发电量2.47万亿kW·h两项对应指标,计算出2020年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所明确的3亿千瓦装机,相当于我国水电技术可开发成度的56%。相应的年发电量应该达到1.37万亿kW·h。然而,目前我国的水电装机已经接近2亿千瓦,而实际年发电量只有六千多亿。按此估计,如果2020年要达到年发电1.37万亿,恐怕至少要达到4亿千瓦的水电总装机才行。考虑到2020年的水电装机中大约要有超过5000万千瓦的抽水蓄能,所以常规水电装机3.3到3.5亿千瓦,正好与我们原来《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3亿千瓦的实际水电开发程度相符。
总之,如果我们能以国际通用的年发电量作为规划发展的指标,我们的水电建设目标就不会受到抽水蓄能建设和因为风电等大量间歇性能源入网,需要增加电网的调节能力而增加常规水电站装机的影响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根据国际惯例,把《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指标表述得更加科学、明确,我们也就不必经常因为社会形势的某些变化,而不断对我们的规划目标进行修正和说明了。
因此,为了避免不断的需要修正规划指标,建议有关部门应该把《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2020年全国水电装机达到3亿千瓦的单一表述,换算成年发电量或者水电开发程度的控制指标。同时也建议在一些正式颁布的统计数据中,尽量采用年发电量作为衡量我国水电开发程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我国的水电资源的开发程度,也符合国际上的惯例,更便于我们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与其他国家进行客观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