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适度开发中小型水电站。”
这一提法虽然摒弃了保护生态的非主流生态学观点,避免了产生类似三峡工程那样生态判断上的矛盾。但是,所采用的生态优先的提法,却难免仍存在着主体不够明确的问题。例如,在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中,我们到底应该是让鱼的生态优先、草的生态优先,还是猴子的生态优先呢?
其实,此前我们之所以,可以说保护环境,但却不能说保护生态。其原因就在于环境的主体非常明确,就是人,而生态的主体,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所以,笼统地要求保护生态,其结果可能是荒谬的。举个极端的例子,肮脏的垃圾场是老鼠的最好生态,难道我们也要保护好垃圾场的肮脏吗?总之,“生态优先”同样还存在有主体不能确定的矛盾。那么,有没有一种不会产生生态的主体不明矛盾的科学提法呢?
当然有。几乎是在国际生态学界的主流,阐述了生态必须进化的最新理念的同时,我们党的十八大也正式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我们知道,生态必须进化理念的核心,就是强调我们所要研究和考虑的生态主体,应该是整个人类社会。而“文明”一词又是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特有的描述。所以,生态文明显然就是要求以人为本的保护生态,或者说以人为本的生态优先。
其实“生态优先”与“生态文明”或者说“生态文明优先”的差异,主要在于是否强调“以人为本”。例如,在美国由于人们都不喜欢吃刺多的淡水鱼,所以,水库中的淡水鱼常常多得造成生态灾难。因此,需要不时地采取消杀措施,加以控制。
然而,在中国由于淡水鱼是人们重要的蛋白质来源。所以,我们对属于同样的物种长江四大家鱼不仅要积极保护,而且还经常要为其损失大量的水资源进行生态调度,以增加其幼鱼苗成活率。
这种对淡水鱼类完全相反的生态措施,如果用生态优先就无法予以解释。你不知道应该让它(水库淡水鱼)优先死,还是优先活。但如果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就十分容易理解。
在美国消杀水库淡水鱼是生态文明的需要;在中国保护水库淡水鱼,同样也是生态文明的需要。总之,根据人类社会的不同需要,针对同一物种所采取的生态措施,完全可能是截然相反的。这就是生态文明,或者说就是以人为本的生态优先。
上面水库淡水鱼的例子,还只是常规的“以人为本”的生态保护,事实上我们保护任何的珍稀物种,其实都是为了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因为,生物多样性是能让我们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生态指标。
前面笔者曾举例说,肮脏的垃圾场是老鼠的最好生态,我们通常不可能去保护垃圾场的肮脏。但是,如果那里的某种老鼠已经变成的濒临灭绝的物种,那么为了保护自然界(人类社会)的生物多样性,我们不仅要保护好那个垃圾场,甚至可能还要专门的想办法创造条件对其进行增殖培育,以保证其物种的长期存在。
“保护珍稀物种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虽然只是我们一种唤醒公众意识的宣传口号,但这口号同时也说明,我们保护任何珍稀物种的目的,都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而是为了让人类社会有一个更好的生态,也可以说是为了人类社会的生态文明。
因此,对于一个具体的水电工程来说,生态优先与生态文明的要求,决不应该是一个层次上的。例如,某河段有一种需要保护的珍稀鱼类。那么所谓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可能就只会要求你水电开发商,不要再开发这个项目了,以便优先的维护好该珍稀鱼类的现有的自然生态。
但如果是在生态文明的要求下,你开发商就不是开发、不开发项目这么简单,而可能是要求在开发项目的同时,担负起,让该珍稀物种得以存在和延续的责任。总之,生态优先似乎只是被动的进行选择,而生态文明则必须要求你去主动的构建。也可以说,生态文明其实是生态优先的要求,加上绿色发展的行动结果。二者的寓意和效果完全都不在一个层次上。
现实当中我们对大型水电工程的生态要求,其实也不是仅仅停留在生态优先的层面上,而绝对应该是生态文明。例如,早在我们的葛洲坝和三峡水电站建设前,长江里的中华鲟就已经是濒临灭绝的一级保护鱼类了。为了保护好这一珍稀物种,我们葛洲坝和三峡的建设方,投入了巨资建立起了中华鲟繁殖培育基地。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包括每年增殖放流),现在不仅保障了长江里中华鲟的存在,而且也已经实现了子二代中华鲟的人工养殖成功。也可以说,现有的科学技术已经能保障,中华鲟这一珍稀的物种,几乎永远的可以存在了。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金沙江上的向家坝和溪洛渡水电站的开发,通过人工养殖增殖,让三种已经功能性灭绝的一级保护珍稀鱼类中的二种,得以恢复。
事实上,我国的水电开发建设是我国珍稀动植物生态保护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国几乎所有河流上珍稀鱼类的存在,都或多或少的得益于水电开发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包括养殖性的鱼类也一样。
例如,我国的新安江水库建成后,由于水域面积大幅度增加,不仅每年增加了50多倍的渔获量。而且还让水库里的鱼和草等生物,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水质生态净化系统。水库进水口流入的水源,分明都是二、三类水质的水。但是,到了坝下已经完全变成了有点甜的矿泉水(一类水)。
总之,三峡、溪洛渡、新安江等水电站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绝不是个例,而是在我国具有普遍意义的现实。可以说,构建生态文明(强调在生态优先的同时实现绿色发展)不仅是我们水电开发的重要前提,而且也一直是我们最重要的目标。
本应该是对所有工程项目的生态要求,却仅仅出现在了对水电项目的要求里,这是有其历史原因的。我们应该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接受这一对任何建设项目来说,都是有益无害的合理要求。
新能源法中“生态优先”的提法虽然比以往的保护生态,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生态主体不确定的矛盾。不仅如此,目前这种“生态优先”的提法,似乎仅仅出现在了针对水电的一些文件中,缺乏明确的社会普遍认可的定义。因此,如果作为法律条文,也需要给予专门的解释和定义。为此,我们建议新的能源法,最好采用我们党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的科学阐述,代替主体和定义都不够十分明确的“生态优先”的措辞。
建议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改为“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在生态文明的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这样的法律条文阐述,不仅更明确,而且也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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