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杂志
文 | 张博庭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国的经济能力十分有限,面对紧张的资金和尖锐的供电矛盾,水电建设往往会让位于“投资小,见效快”的火电。改革开放后的“十五”期间,伴随着我国的电力的市场化体制改革,我国的水电迎来第一次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在国家“十五”发展规划中,积极发展水电的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到了“十五”末期,由于国内对外开放,舆论开始受到了国外极端环保思潮的影响,社会舆论以及我国五年规划中对水电的描述,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 “十五”规划中的“积极发展水电”的政策,在“十一五”被修改为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有序开发水电”。
这种认识和政策上的变化,造成了在“十一五”期间,我国水电遭遇到了被严重妖魔化的困扰,不仅很多规划开工的项目被搁置,甚至一些已经开工的项目,也曾被一度叫停,从而导致我国的能源结构不断恶化,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以至于在2009年12月的气候大会上,国际社会巨大的碳减排压力,让我国参会的国家领导人很快意识到,不反击妖魔化水电的欺骗宣传,积极发展水电,我们的国家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才有了2010年由中宣部、国资委和国家能源局共同组织的水电正面宣传,为水库大坝和水电开发建设的生态作用正名。
正是因为我国水电开发的严重滞后,我国的经济腾飞消耗了与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化石能源,也遭受到了与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国际压力。同时也正是因为我国水能利用的滞后,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减排温室气体问题的重要焦点。
2009年我国政府已经做出国际承诺,要在2020年把非化石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5%。为达到这一目标,我们曾经不得不把我国规划“十二五”水电项目的开工量,比“十一五”提高了两倍多。而且“十二五”还把“十一五”期间引起了社会对水电开发严重误解的“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有序开发水电”的提法,明确地改成了“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
此后的各种水电规划,继续强调要以十二五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作为重要的能源发展方针。然而,当时大家似乎并没有注意到所谓保护生态的说法,并不是那么科学。
保护生态的提法的由来
生态环境是一个中国特色的名词。据考证,这个术语最初是已故中科院院士黄秉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在全国人大讨论宪法草案时,针对草案中“保护生态平衡”这一说法提出来的。他当时认为草案中的“保护生态平衡”的表述不够确切,建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他的建议在政府报告和宪法中都被采用后,“生态环境”似乎就成为了一个名词。
但此后,黄秉维院士自己也发现这个提法不够妥当,并曾在自己的文章中明确地说明“顾名思义,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和其他的环境问题都应包括在内,不应该分开,所以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我觉得我国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它有权改变这个东西。”
虽然黄院士自己后来也意识到这个修辞上的疏忽,可能会造成某些概念混淆的问题,并已经建议过我国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予以更正。但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出现的名词,即使国家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不予收录,但是,它还是不可避免的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尽管开创这个名词的黄院士的本意,是指要保护环境,但是,后来还是有不少人想当然地把保护生态环境,不仅理解成为保护环境,有时也简化理解成“保护生态”。
然而“保护生态”的提法,虽然不能说是错的,但它确实能引起一些混乱。因为,与环境的主体是人不同,生态系统有很多层次,不同的生态层次对应着不同的主体。因此,针对不同主体,保护不同的生态系统之间,肯定会存在着矛盾。
保护生态的提法所造成的争议
例如,三峡生态环境作用到底应如何评价?就和保护生态的不科学的提法和概念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学术界,对三峡工程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历来都存在着分歧。在三峡论证的初期,中科院组织的某一次初期论证,曾经就得到过“三峡工程的生态环境影响弊大于利”的结论。后来正式组织的三峡工程论证的结论。
虽然得到的结论是生态环境影响“利大于弊”,但是,中科院的一位院士,则公开的拒绝在论证意见上签字。为什么同样都是非常严谨的生态科技工作者,却得出了完全相悖的结论意见?其原因还是在于,大家对保护生态的理解不同。
赞同三峡的生态学者是从广义的生态范畴上考虑问题,而不赞同三峡的生态学家们则是以狭义的生态为出发点得出的结论。
可以说这种局面,至今也并没有完全改变。我们说三峡工程的生态环境影响利大于弊,绝对是从广义生态范畴上做出的判断。但是,很多狭隘的生态研究员人员和环保人士,至今认为三峡的生态环境影响弊大于利,则是完全是从狭义的生态观念出发的。
虽然,他们并不否认三峡工程在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等方面的巨大作用。但是,他们只是把这些作用解释成是社会和经济的效益,而不肯承认其实这才是三峡工程最重要的生态效益。
不可否认,严重的洪水和干旱都是人类社会巨大的生态灾难,化解这些灾难当然是最重要的生态效益。水力发电看起来只是经济效益,但如果我们知道过量的使用化石能源以及由此造成的碳排放,是我们人类社会最大的生态难题。水电所产生的巨大生态效益,还用得着怀疑吗?
在学术上,采用广义和狭义的生态范畴,应该属于不同的生态学流派。广义的生态范畴就是指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态,狭义的生态范畴就是某一类(不包括人类)生物研究领域所考虑的特定的生态系统。
通过与某些国内资深的生态学者的交流,笔者发现在我国生态学界,很多学者所要研究和保护的生态,确实就是不包括人的狭义的生态。我问他们理由何在?解释意见是:人是世界上特殊的物种,人的能力太强大了,一旦在生态学的系统研究中考虑了人,别的物种基本上就没有什么生存的余地了。所以,至今国内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研究人员,秉持着狭义的生态学的理念。
这种片面地强调保护某种特定的生态系统的狭义生态理念,由于不仅仅存在于我国,所以,也带来了一系列全球性的生态问题。
针对这一学术矛盾,2013年11月,英国的生态学会理事长在世界著名《自然(nature )》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生态学必须进化”的文章。他指出生态学研究必须站在全人类的高度,必须高度关注气候变化、疾病传播、粮食安全等有关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生态问题。
他号召学者对各种动、植物生态的研究,不能只强调保护,而更要尊重其进化规律。也就是说,他认为生态学者必须要有"以人为本"的保护生态的意识,必须要尊重人类文明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的自然生态进化。总之,可以说目前国际生态学界的主流理念,提倡的是生态必须进化,而不是要保护。
应该说我国新制定的能源法,提法是”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 基本上反映了国际生态学界的这一进步,同样也不再采用保护生态的陈旧阐述。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