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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绿色人物马军的绿色光环
2009/1/1 9:14:15    新闻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www.hydropower.org.cn   日期:2009-01-01   供稿:张博庭
 

文/水博

12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了记者龙昊的文章《西南水电开发面临恶性循环》。文章披露:马军在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而出版的《改革开放研究丛书》之一《中国西部减贫与可持续发展》中,是这样评价中国西南水电开发的。“‘面多了掺水,水多了加面’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西南地区的这种水电开发模式将使得国家在高污染、高耗能的扩张型发展道路上越走越远,与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文章说“随着水电开发在西南地区的展开,从湘西、鄂西到陕南、甘南,直至云南、广西、贵州的广大区域,水电开发激发高耗能产业发展的情形比比皆是。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马军的关注。这位2006年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获得者致力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信息公开。”

“对此,马军警告说,由于水电调节能力等固有缺陷,对大江大河的过度开发,正在西南地区引发高耗能产业的膨胀;而建立在廉价水电基础上的高耗能产业,给当地的环境和社区带来严重影响;而由此制造的巨量能源需求,将大规模消耗江河开发所产生的电力,直至导致新一轮电力短缺;进而引发更大规模的水电开发,并且刺激了西南煤电膨胀。”

从表面上看,我国确实存在着水电带动了高耗能企业的现象。但是,理由则完全不是像伪环保人士解释的那样。首先,稍微了解一点电力工业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水电是调节性最好的电源之一,在电网中经常需要承担调峰、调频、事故备用等重要功能。因为,水电的启动运行完全不同于火电,只要一开闸门立刻就可以发电。而普通的燃煤的火电必须让煤燃烧产生水蒸气之后,才能开始发电。在调节性能这一点上,能够与水电比美的只有油、汽发电,不过由于我国的石油资源有限,油、汽发电的成本太高,从经济角度上一般都尽可能的不用油汽发电。

既然马军的“由于水电调节能力等固有缺陷”的理由不成立。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我国的高耗能企业总是与水电相伴而生呢?其实,原因极为简单、明确,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由于水电的可再生能源性质,利用的只是水的势能,不需要耗费其它任何资源,所以,水电的经济性是其它任何发电形式都无法比拟的。水电的低成本必然带来低电价。例如,尽管目前我国平均的上网电价水电比火电每度电要低0.1元左右,然而,由于煤炭价格的上涨,今年我国五大电力集团全部严重亏损,而以水电为主的长江三峡公司却仍然大幅盈利。水电可能再生能源的这种不消耗资源和低成本的优越性是全世界公认的,因此,全世界都是水电比例越高的国家,电费越便宜。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好事。水电的这种低成本、低电价,在带给我们全社会低电价福利的同时,也必然会对高耗能企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为了降低成本,我国很多高耗能企业都建立在西部水电站附近。这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千万不要根据这种表面现象,就简单的认为是西部的水电开发带动了高耗能企业的发展。

实际上高耗能企业之所以能存在和发展,主要是因为整个社会对高耗能产品的需求所决定的。即使我们没有比较便宜的水电,高耗能企业也还是要存在,高耗能产品也还是要生产。只不过它会选择相对比较便宜的火电附近。例如,我国的煤城唐山市就有钢铁生产的基地。唐山钢铁生产基地出现的根本原因,决不是因为唐山的煤矿必须要消耗掉它生产的煤炭,而是因为我们国家和全世界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钢铁。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国际分工的问题,如果,国家的经济能力比较强,可以依靠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换取更多的高耗能产品,当然是最好的。但是,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能力,还远远达不到这一点。到目前为止,不仅我们的高耗能产品需要自己生产,我们还要大量的出口高耗能产品,换取外汇。以满足我们国家整体发展的需要。

将来也许会有一天,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我们也可能会停止所有的高耗能产品生产,完全依靠进口解决我们的需求。不过实现这一理想的前提是,世界上有了其他比我们更贫穷的国家,需要依靠出口高耗能产品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产品。目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我们正在控制和减少高耗能企业的生产。但是,千万不要以为高耗能产品可以不生产了。

从全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看,高耗能产品也是人类文明发展所必需的。只不过由于国际的分工不同,这些产品往往更多的要有发展中国家来生产。几乎所有的具有相应资源的国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要经历这样一个阶段。从全人类的角度看,生产高耗能产品也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江河十年行的一位记者在二滩看到的黄磷厂,就责怪二滩的修建,带来了黄磷污染企业。的确,如果没有二滩水电站,污染企业确实不会建在哪里。但是,黄磷还是要生产的,没有二滩,它们可能要建在三峡,没有水电他们可能就要建在火电、核电厂附近,甚至也可能要建在广州、杭州、上海这样的区域。唯一不同的就是,那样的话黄磷生产的成本高了,市场上黄磷的价格也要高一些罢了。

不过,无论如何二滩水电生产出了便宜、清洁的水电并不是一种罪过。它吸引来了高耗能企业是由于我们国家现阶段发展的特性和需要所决定的。加强对高耗能企业控制和管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解决的问题。然而,即便现在确有一些高耗能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了污染也不能否定二滩水电的绿色能源性质。这就好像我们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了人,就认定菜刀生产商也是杀人犯一样的简单。当然,鉴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国家在对高耗能企业的监管上确实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高耗能企业带来严重污染的情况也的确非常普遍。

显然,不是什么“水电开发激发高耗能产业”,而是高耗能企业总是选择水电。当前我国发展模式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火电的建设周期快,单位千瓦的建设成本也比水电低,所以,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严重缺电的情况下往往是火电机组首先得到发展。而一旦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平缓期,火电与水电争市场的情况有时确实非常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尽快恢复经济,确实会刺激一些高耗能企业的生产。例如,最近我国提倡的拉动经济的具体方式之一,就包括提供给一些高耗能企业较低的电价,帮助其渡过经济难关。而真正能够承担低电价拉动经济的恐怕只有水电。

不过,不能否认今天出现这种资源严重的浪费的局面,还有我们伪环保反坝组织的一份功劳。正是他们总是千方百计的造谣污蔑水电开发,阻碍我国所有的水电的建设,而对消耗资源、破坏环境的火力发电却总是网开一面。所以,我国的火电建设项目,从来也没有遭受过任何环保组织的非议。相反倒是生产绿色电力的水电建设,不断的遭受到各种造谣、诬蔑。很多人都奇怪,为什么国内有这么多的伪环保专业人士和NGO组织,都热衷于反对水电、反对水坝。其原因就在于国际上有一些专门的颜色革命组织,能够为反水坝活动和组织提供经费。至于火电和水污染,尽管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更大,但是,反对这些真正的环境污染对抑制欠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没有太大的作用,所以,国外的一些颜色革命组织对此没有什么兴趣。因此,不反火电,专反水电;不反污染、专反水坝就是国内外伪环保的一个显著特点。

文章说“马军提醒说,在一波接一波的水电加高耗能产业的大开发中,------因此,将水电开发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不仅是环境保护问题,更是转化发展模式的问题”。应该说马军先生的这种欺骗说法就非常恶毒。看看我们国家今天的能源结构现状,分明是“在一波接一波的火电加高耗能产业的大开发中”,“将火电开发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加速开发水电,才是转化我国发展模式的当务之急。马军先生颠倒黑白的煽动“不反火电,专反水电”的意图非常明显,当然,马军先生的伪环保也会如愿以偿地得到相应的报答。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还会问,你们说伪环保有“不反火电,专反水电;不反污染、专反水坝”的特点。虽然,马军先生前面的“不反火电,专反水电”的意图非常明显,但是,你要说他“不反污染、专反水坝”恐怕没有说服力。不但如此,马军还因为大胆公布中国水污染企业图,获得了2006年绿色中国年度人物。似乎我们更不能说马军先生“不反污染,专反水坝”了。其实,要回答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明白,一些伪环保人士为什么喜欢“不反污染,专反水坝”?那是因为,有大量颜色革命和国际极端环保组织为反水坝提供经费。我们不难看到很多人都已经因为反水坝有功,而获得了各种的名誉和利益。所以,现实社会似乎告诉我们,反水坝是有可能获得名利的。因此,在名、利的驱动下,伪环保、极端环保的一些反坝观点在社会上非常时髦。

不过,聪明一点的伪环保不会完全局限在国外组织提供的资助和名利上,他们有时也会为了自己的直接利益去反对污染。然而,他们反对污染的根本目的决不是为了减少污染,而同样是希望能够通过反污染获得一定的名利。大家可以看看极端反坝人士汪永晨曾经发在新华网上一篇文章《从太湖污染看官员赎职》。文章中,尽管汪永晨利用记者的权利,在国家最具权威的新华网的媒体上(后来已被删除),极力为一位获得了2005年“中国十大民间环保人物”的称号,并成为当年中央电视台“感动中国”提名人物的吴立红,的锒铛入狱而鸣不平。但是,仍然掩盖不了伪环保人士以揭发企业环境污染为手段的诈骗罪行。

实际上,获得2006年绿色人物的马军公布水污染图的行为与获得2005年“中国十大民间环保人物”的吴立红的揭发环保企业的做法如出一辙。掌握了公布污染企业的权利,就等于掌握了一种来钱的渠道。即使马军不用像吴立红那样主动去敲诈,恐怕也会有人自动把各种好处上门来。权力能够带来利益,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了。众所周知,最近已经有一些掌管环境评价权的官员纷纷因为经济问题落马。有国家拨付的经费,有着严格监管的国家机关官员尚且如此,谁能保证马军的NGO组织,能比我们国家的政府部门更清廉?谁能保证它们私自公布水污染企业的行为,没有利益驱动的因素?要知道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公布水污染的地区和企业有着严格的规定。而我们的绿色人物和他的NGO组织则可以上下通吃,无法无天。

马军先生的精明之处就在于,他能够通过国内外极端环保组织的配合和成功炒作,欺骗了全国的公众,使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遭到任何质疑,反倒让他因此而摘取了中央电视台“绿色人物”的桂冠。所以,暂时来看绿色人物招财进宝的渠道还是相对安全的。此外,司法机关对政府官员犯罪与NGO的处罚标准也是有很大不同的。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之前,我们也不能过早的对马军先生的组织和行为下结论。不过,本文的这些意见,既是对马军这类的伪环保人士的一次揭露,也算是对他们善意的提醒。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2、《从太湖污染看官员赎职》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653002/

3、《西南水电开发面临恶性循环》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81225/09515684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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