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环保组织关于金沙江水电的行政复议书
点评人:水博
编者按:针对2009年6月11日环保部叫停金沙江水电的行为,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认为其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并于7 月13日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部分别提交了行政复议书。根据有关的新闻报道,笔者发现他们的复议理由非常可笑,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于这种幼稚的行为,前几天笔者曾经在网上发表了《给批评环保部的环保组织部及法律知识》一文。意图通过介绍一些具体的情况和法律知识,希望有关环保人士能醒悟。然而,该环保组织的代理人不仅没有任何觉悟,还把复议书的全文寄交给某新闻部门,号称应该让复议书的全文来“以正视听”。在此,我们大家就以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交给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行政复议书中的“事实与理由”,来看看环保组织“以正视听”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
现在,我高度怀疑大多数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的成员是否知道,有人已经以他们的名义发表了这么一堆愚蠢的法律文件?有关部门也应该查清,是否有人在利用合法的群众组织的名义,贩卖个人和小集团的私货。应该严厉制止这种把合法的环保志愿者群众组织,当成个别人造谣惑众、哗众取宠和达到某种目的敲门砖的歪风。
注意,本文中【】内为笔者点评的内容。
复议请求:(略)
事实和理由:
以著名环保人士吴登明为会长的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于1995年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重庆社会各界热爱环境保护的人士自愿、自主、自治组织成立起来的民间环保社团,在国内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自我感觉的吧?原来我还真不知道有这么个组织,后来到网上查了查。还真挺有名气的,但是要说“在国内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有点言过其实,自吹自擂。】
本会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己任,用实践行动来唤起团结公众,影响政府决策,促成了一些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十多年来,本会坚持开展长江健康行动,专注于长江水环境保护,开展了一些重大活动,如:呼吁保护长江上游天然林,揭露川西洪雅县滥伐天然林事件,促成四川省全面禁伐天然林【这种说法有问题。全国都禁伐了天然林,难道没有了你们绿联,四川就会(例外)不属于中国了吗?】;又如:阻止渝西碳酸锶化工行业以及重庆民丰农药厂危险废物对长江支流嘉陵江流域的污染,促使政府关闭了排污工厂。维护三峡库区及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完好安全,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法行为,是本会长期、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将坚持不懈,乐此不疲,甘当长江环境价值的代言人,勇做长江生态健康的保护者。【根据网上搜索的报道了解到,你们还曾经勇做猪的保卫者,曾经有这么一段报道“‘果子狸觉悟了,有了SARS;牛觉悟了,有了疯牛病;鸡觉悟了,有了禽流感;现在连猪也觉悟了,有了猪链球菌。我们人类何时才能觉悟?’吴登明诙谐地发出呼吁:尽快为动物福利立法”。这不是我在讽刺讥笑你们,其实,这很正常,说明你们有的活动是积极向上的,对社会有益的;有的活动则是消极炒作的,对社会有害的。】
目前,长江上游金沙江段的水电建设,呈现明显的过度开发甚至是掠夺式恶性开发的态势,【到目前为止,金沙江的水电开发程度还是为零。如果说零就已经明显过度?难道还会有负的开发吗?如此愚蠢的造谣污蔑宣传,你们也相信?还居然要作为法律文件递交,太不严肃了吧?】对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自然景观、原住民文化等构成了严重威胁。2009年6月12日,环境保护部针对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金沙江中游建设鲁地拉水电站和龙开口水电站并已开始截流一事,正式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主坝建设。同时,环保部决定暂停审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建设项目。
在这场世人瞩目的新“环评风暴”中,水电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开工的行为【很明确,没有。是先建未批。如果不理解,请上网查看《给批评环保部的环保组织部及法律知识》一文的内容。】,有关部门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实际是先建未批,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有不作为的责任。】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2009年6月18日南方周末《金沙江水电站违规调查》一文披露: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出了“金沙江中游梨园、阿海、龙开口和鲁地拉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该文件同意这四个水电站的前期工作,但对于“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做出详细界定,甚至业主们认为前期工作还包括导流设施。【其实这很正常,就好像说吃饭不可能非要说也包括吃菜、喝汤。而且,就是说明了吃饭包括吃菜、喝汤,你们还可以继续挑剔说,没有说明是吃馒头,还是吃米饭。所以,正常的人都要有一定的生活常识,很多语言(和文件)都是建立在约定俗成的文化基础上的。如果政府文件对约定俗成的事情发生了分歧意见,被批准的企业可以再向有关部门请示、明确。要求任何一个文件都把所有的事情完全定义一遍,非要解释得(让外行人)都很清楚,几乎是不可能办到的。】
我会从《南方周末》得知上述复函后,经对照国家法律政策,认为:国家发改委作出同意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没有法律依据支撑。鉴于水电行业对前期准备和工程开工的特殊理解,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注意:《环评法》第二十五条的准确表述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知道这里有很大不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只能是明确指项目环评,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表述,即可以指项目环评也可以是指规划环评中有关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同意金沙江中游四个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实属未经环评审批变相批准工程建设。【这种说法不对,因为你们可能不知道包括该项目的规划环评已经被批准了。而且,根据环评法第十八条中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此后,的项目环评已经可以从简了。这充分说明,为了保障环评结论的严肃性,项目环评绝对不应该出现与规划环评相矛盾的结论。所以,一旦项目的规划环评被批准了之后,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已经明确存在。不应该再发生变化。而且,环评法第十条已明确要求,规划环评一定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因此,在已经有了环评结论的情况下,发改委的行为没有违反环评法第二十五条。】复函既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也与国务院有关投资建设程序和项目开工管理的文件精神不符。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首先要准确的理解法律,否则,不仅谈不上维护法律的权威,反而是猥亵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实现金沙江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我会作为复函的利害关系人,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金沙江水电站工程以及发改委所作的批复,事关重大公共环境利益;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行政复议,符合扩大公众民主参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家政策精神,同时也具有行政复议法的相应依据。
在金沙江修建多个梯级水电站,实行高强度开发和高坝蓄水,势必改变原有的河流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经常要改变,谁想阻止不让它变都办不到。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生态环境。要知道全世界都是这样开发利用河流的。】,对珍稀特有鱼类和优美自然景观的保护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证据何在呢?我国的丰满、新安江水电站建成几十年了,我们怎么都没有看到你们说的那种严重情况。为什么我国金沙江现在还没有建成任何一座电站,就被你们这样的诬蔑?按照你们的逻辑,那美国的胡佛大坝、中国的长江三峡的重大不良影响岂不应该更是严重吗?你们自己可以反感水电站的建设,但是你们没有权利代表公众来反对。更没有权利在没有事实的前提下公开的污蔑它。就好像如果有人非常反感人类盖房子的行为,的确所有的房子也都会对原来的自然景观产生某种影响。但是,整个地球绝不会因为这个人的看法,全世界的人就从此都不住房子了。同理,既然全世界几乎所有的河流上都建设了水坝,请你们说说,为什么只有我们国家的金沙江一定要例外呢?】,还会降低重庆三峡水库的蓄水保证率【胡说,分明是提高,怎么可能降低呢?从简单的道理上看,分明是所有上游水库所蓄的水量,最终还都还要流经下游的三峡水库。从全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也是梯级水库的总蓄水能力越高,人们调节水资源能力也就越强。这种明显违反逻辑的谣言,编造的也太愚蠢。】,加剧下游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矛盾。而施工中植被遭大面积破坏,大量渣土泥沙直排入江,也使得长江流域水土流失更趋严重。【所有的水电建设都是利用河流的水流能量发电,其结果必然是减少河水对边坡的冲蚀能力,从而最终减小该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建设金沙江水电站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降低三峡水库的泥沙,怎么可能会使的长江流域的水土流失更趋严重呢?】所有这一切,必然损害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环境利益,影响本会会员的环境民事权益(包括相邻权【这是相邻的不动产之间的权利,请你们出示你们的不动产证明】、亲水权【给出你们的具体定义,不能自已任意设权】、对自然景观和动植物的观赏权等等【这个权利没有人能剥夺,不过你们要是想以自己观赏权的名义,阻碍别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就有点太霸道了。要知道你们的观赏权决不能用来阻止任何人追求文明进步的正当权利。】)。我们的会员与长江之间具有特殊的情感连结,他们享受长江自然美景的精神利益受到了滥建电站的巨大伤害。【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的建设,怎么能污蔑说是滥建呢?因此,不客气地说,如果精神受到伤害那是你们自找的。就像是有妄想狂的病人,经常会认为自己受到了迫害。例如你们可以认为世界上的任何改变,都侵害了你们对自然美景的观赏权。那么你们说,这个世界能不能够因为,你们一定要保护你们的观赏权,而不做任何改变吗?】本社团作为常年生活在长江边的公民的联合体,与遭受危害的长江生态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基于保护社团成员共同环境利益的立场和需求,基于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多年参与,本会有资格作为长江的合法代言人,【如果所提出来理由逻辑混乱、语无伦次,建议还应该先去鉴定一下神经是否正常。确定代理人有没有合格的法律行为能力。】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申请公益行政复议,直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行政复议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应当受到与环境公益诉讼同等的鼓励和支持。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兜底”规定来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请问你们受损的是什么权益?根据你们前面的叙述,唯一有点法律根据的就是相邻权,不过这还需要你们提供出你们的不动产的相关证明后进行判断。】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特定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也没有要求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现行法律为环境公益行政复议预留了广阔空间,受理本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是缺乏法律基础和上位规范支持的,既无必要也无依据,违反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根据国家对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水电企业实施金沙江水电站建设的重大项目,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在此过程中,国家发改委无必要也无依据同意企业开展前期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通常,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无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国家发改委批准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的规定。这样的批复不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之列,未列入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也未纳入国务院同意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目录,找不到任何法律支持依据。【按照你们的这种说法,岂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权自由建设电站了吗?你们这些质疑先要说清楚所谓“都没有授权国家发改委批准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的规定”是指的什么?是指国家“没有授权国家发改委批准水电项目”的权利,还是承认国家授权了发改委批准水电建设项目的权利,但是“没有授权国家发改委批准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的权利呢?如果是前者,连国家发改委都没权利审批,那么肯定是不需要任何审批了。显然任何企业都可以自由的到处去建电站了。因此,我认为,你们的一定不应该是这样想的。如果是后者,则说明你们对国家发改委的改革基建项目管理体制的权力提出了质疑。不过,这也有点矛盾,连国家专门设立的改革部门都没有改革项目审批方式的权利,这样来说,我们国家就不能进行任何改革了。除非先由人大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某种改革。但是,实际当中所有的改革措施,几乎都需要先有一定的实践探索,证明成功、可行之后才能进入立法程序改革。而国家发改委就是被授权专门进行改革探索的部门。作为公民你们可以对改革措施的成败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是,你们绝不能胡说什么国家发改委没有权利进行改革。因此,你们的国家发改委的改革“找不到任何法律支持依据”的说法有点搞笑。因为它被人大通过而命名的名称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依据。】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法治政府既是责任政府,又是有限政府。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不允许即为禁止。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能否开展前期工作、如何开展前期工作,应当由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自主决策,不能让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来替企业撑腰和“背黑锅”。【你们思维方式真是非常奇特。真不知道你们到底在质疑发改委的什么行为?按照本节的题目,你们分明是在质疑国家发改委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怎么又出现了替企业“背黑锅”之类的内容了呢?根据你们“背黑锅”的说法,显然又应该是在质疑国家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你们是想连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一起质疑的话,逻辑上也不成立。因为,假设国家发改委的改革措施是非法的,国家发改委没有权力进行改革项目审批程序的话,那么国家发改委所批准金沙江的项目,就不应该再是现在的什么开展前期工作,而应该是直接正式批准开工建设了。那样的话国家发改委岂不是更要“背更大的黑锅”了吗?总之,如果行政复议人的逻辑关系清楚的话,就应该知道。你们行政复议的目的,要是担心国家发改委替企业背了黑锅,就不应该再去质疑它批准前期工作的权利。你们要是质疑国家发改委没有改革管理体制的权利,就不要再埋怨什么它替企业背了黑锅。因为,如果国家发改委无权实行改革,那么现在已经被批准的就不再是什么前期工作,而应该是整个金沙江水电工程了。其实,出现这种逻辑混乱的行政复议的根源恰恰在于:你们的真实目的是,认为金沙江水电不应该建,而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和“十一五”规划,认为它应该建设。但是,你们又对自己想要表达的真实目的找不出什么理由来。因此,就想方设法的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上做点文章。】
总之,国家发改委作出同意水电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缺乏法律支撑,实属“师出无名”,有违法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之嫌。【你们应该想象,如果把“师出无名”变成“师出有名”的话,现在被国家发改委批准就不应该再是什么前期工作,而可能是金沙江水电的正式开工。】
3、根据水电行业惯例,同意水电企业开展前期工作,实际上就是准许工程变相开工;在建设项目完成核准前批准开工建设,违背了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水电工程未批先建、小批大建和水电开发无序化、过度化创造了便利;国家发改委应当纠正错误批复,依据国务院文件授予的职权,责令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停止建设。
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金沙江梨园、阿海、龙开口、鲁地拉四个水电站,属于实行核准制的重大企业投资项目。其完成核准的标志,是国务院或者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行文批复。经了解,这四个水电站至今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对投资建设程序及项目开工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依照国办发〔2007〕64号文,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八大条件,其中包括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国发[2004]20号文则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在水电行业里,未批先建、小批大建早已成为“潜规则”。边开工边办手续,借前期工作之名大规模施工,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请上网查仔细查看《给批评环保部的环保组织部及法律知识》一文。】按照流行观点,水电建设的开工定义与众不同——水电项目的开工,被认为仅是指大江截流和坝体建设【这不是什么流行的观点,而是原来电力部和国家计委的规定。是我国包括世界上很多国家水电建设一直沿用的管理方式。因为水电建设的地点经常是在深山峡谷之中,各种初始条件的差异可能非常之大。有的距离原有的交通要道非常近,开工之后立刻就可以开始建设。有的则非常远。如果开工之后才容许进行三通一平可能会需要几年的时间。例如我国的三峡工程的建设,为了建设工程至少还需要修一个宜昌机场、一条高速公路。如果这些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必须都要等到三峡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再去做,估计至少要使工程推迟完工2年以上。因为,在机场和高速路修建好之前,工程建设的保障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不容许三峡开展前期工作的结果,将会使我们国家多消耗1亿吨煤炭,可能会多死亡矿工300人,向全球多排放二氧化碳2亿多吨。使我们国家的发展遭受更大的国家压力。】。即使环评审批和项目核准没有完成,只要有人批准,就可以进行“三通一平”、导流洞施工、围堰修建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批准水电企业开展前期工作,就相当于批准水电工程变相开工建设,因为,“三通一平”之类的现场施工活动,改变了生态环境原状,产生了显著的环境影响,是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超出工程前期准备的本来含义。【这点你们不必担心,因为凡是批准前期工作的工程,都是一定要上马的工程。你们也许不知道,批准它开展前期工作的时候,该项目的规划环境评价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按照《环评法》的规定,今后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环评可以适当简化。注意,我国环评法立法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不能出现项目环评否定规划环评的矛盾。】
需要强调,国家发改委之所以同意水电企业开展前期工作,之所以这样的批复会造成变相批准开工建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来自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号)。该通知将水电建设项目化整为零,区分前期工作和主体施工,环境影响评价分两步做,事实上是拆分审批项目、允许未批先建。水电工程开工建设,被该通知狭隘地限定为“大坝、厂房等主体工程的施工”。除此之外的施工,哪怕惊天动地、投入几十个亿,也不称之为开工。【这就是全世界水电建设都具有的特殊性。例如,建设宜昌机场和高速公路,钱也花了不少,而且很多都是三峡工程出的钱,但它确实就是不能算三峡工程开工。】这个规定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违反国务院投资建设程序和项目开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我会特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请求对环发[2005]13号文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详见另文)。
还需指出,“金沙江中游梨园、阿海、龙开口和鲁地拉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对“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其适用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存在重大瑕疵。水电企业利用复函的不确定性,按照行业惯例和环发[2005]13号文行事,打着前期工作的旗号变相开工,【这种猜测根本就不成立。如果你们的说法成立,那么电力企业岂不就应该理直气壮的“利用复函的不确定性”以13号文,对抗环保部要求他们的停工命令了吗?现在他们表示接受处罚,停止施工,就是因为行政机关和水电企业,分明都知道具体的前期工作都是指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根本不用你们外行来操心。你们如果有兴趣,可以深入地进行了解,提出自己的建议,千万不要想当然的胡说八道。】在项目获得核准前实施大规模的水电工程建设,并企图通过“钓鱼工程”,倒逼备受质疑的虎跳峡龙头电站上马。【这种说法非常的可笑。金沙江的水电开发规划实在几十年前就确定了。当年,黄万里、李锐、陆钦侃等人反对建设三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应该先建设虎跳峡。如果我们国家的发展都是企业倒逼政府的结果,那么我们还要国家规划干什么用呢?当然,现在已经规划好的虎跳峡的工程建设确实出现了一点变化。由于,国内外反坝组织的宣传鼓动,原来曾表示强烈要求尽快开发虎跳峡的当地居民中,出现了相当多的反对意见。根据这种情况,国家正在进行体替代、对比方案的研究。因为我们水电开发的目的就是要造福于人民群众,如果当地多数的群众反对,我们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然而,目前虎跳峡出现的这些情况,对下游几个电站的规划没有任何影响。国家已经对虎跳峡方案进行对比研究的行为,也足以说明“钓鱼工程”的说法十分可笑。试问,如果真的连社会上的外行都知道金沙江电站的建设将会成为“钓鱼工程”的话,那么政府的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自己不会不知道吗?那么,一方面进行对比方案研究,一方面批准“钓鱼工程”上马的决策,是不是有点自欺欺人的愚蠢呢?你们想想,到底是我们政府的决策部门太愚蠢,还是造谣和相信“钓鱼工程”的人太愚蠢呢?】
总之,国家发改委错误而含糊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为水电企业未批先建、小批大建打开了方便之门,对金沙江水电开发的乱象难辞其咎。我会请求被申请人纠正不正确的批复,并根据国发[2004]20号文的授权,责令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停止建设。
4、在四个水电站中,有三个尚未通过环评审批,有一个是在国家发改委复函下达两年后完成环评审批的;鉴于水电行业的现状,同意这四个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实际上就是准许项目开工建设,属于变相“未评先批”的违法行为;有关复函使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找到了强有力的借口,给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增加了阻力。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这里包含禁止“未评先批”和禁止“未批先建”两层意思。其中,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环评审批未完成时批准建设,属于“未评先批”;建设单位在项目环评审批未完成时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有关部门“未评先批”,势必助长“未批先建”企业的气焰,【请你们注意基本的逻辑关系,既然已经先批了,企业还需要未批先建吗?污蔑别人的话也不要到了语无伦次的程度。】使其自恃有其他行政机关甚至位高权重者撑腰,不愿去纠正违法行为。这就增加了环保部门环评监管的成本和难度,阻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顺利推行。【如前所述,请你们注意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措辞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因为金沙江中游的流域规划和水电开发专项规划都已经获得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而且,水电开发规划中也包含环境评价的文件。早在《环评法》颁布实施十五年以前,水电项目就必须要进行环境评价了。所不同的是那时候还不需要经国家环保总局的单独批准,而是由批准规划的部门一并审查、批准。因此,在规划和规划中环境评价文件被合法批准之后,(按照法律不具追溯性的原则)所有金沙江中游水电项目都应该不属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的范畴。不仅如此,为了充分尊重后来才成立的国家环保部的行政监管权利,保障金沙江水电的生态环境效果,后来有关部门又以专项研究的方式进行了《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规划的环评影响评价研究》。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结论也得到了环保部的批复。所以,按照《环评法》第十条的规定,规划环评必须具备“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的规定,既然“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已经存在,国家发改委批准符合国家规划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就绝对不应该属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情况。更何况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为了避免法律衔接时期的水电项目的环境监管出现失误,还专门发文要求水电项目的开展前期工作之前,还要专门先做一次关于前期工作的环境评价呢?你们关于“这就增加了环保部门环评监管的成本和难度,阻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顺利推行。”的说法,可能是因为不知道环保部已经批准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的情况。其实,不管国家发改委是否能批准某个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环保部今后都不应该再做出自己否定自己的环评意见。因此,所谓“这就增加了环保部门环评监管的成本和难度,阻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顺利推行。”的说法,根本就无从说起。】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复函涉及的四个水电站中,梨园、龙开口、鲁地拉水电站,至今未完成环评审批手续,阿海水电站则是在2009年3月通过环评审批的。在国家发改委行文同意四个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时,它们都未取得环评审批,在这个时候作出复函,显然是不恰当的。考虑到水电行业的惯例和环发[2005]13号文的影响,水电工程的所谓前期工作,实际上就是除主坝施工以外的一切工程建设活动,不仅包括“三通一平”,还包括修建导流洞和围堰等,应认定为变相开工建设。【如前所述,因为,所有的金沙江中游水电站的规划环评都已经经过了审批机关的批准,因此,所有的环评结论都已经明确的存在。再加上几个水电站的“三通一平”的环评,也都已经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分别完成了,所以,国家发改委批准他们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关于“阿海水电站则是在2009年3月通过环评审批的”理由,不仅丝毫不影响国家发改委批复阿海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合法性,而且还名正言顺的赋予了国家发改委核准阿海水电站正式开工建设的权利。此外,关于是否属于是“变相开工”的问题,必须由开工的定义来判断。既然所有的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的行业都已经有了约定俗成的“水电站开工”的定义,你们作为一个什么都不了解的外行人,还瞎操什么心呢?当然,如果你们真的很关注水电站开工定义的合理性,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提出质疑,但是,你们绝没有权力污蔑目前水电站开工定义的合法性。】
因此,基于水电行业的惯例和现状,国家发改委批准未完成环评审批的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其实质和后果就是默认、纵容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有关复函属于项目审批部门变相“未评先批”,违法批准水电建设,它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贯彻实施,加剧了金沙江水电资源开发的混乱状况和恶性发展。【请注意理清各种逻辑关系:正是因为环评法的引进和实施有了规划环评的重要作用,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了任何“未评先批”的情况出现。至今为止金沙江各个水电站都还没有出现过“未评先批”的现象。否则,既然都已经都“先批”了,我们怎么能再去说水电企业现在的行为违法了呢。】
综上,本会希望通过提起史无前例的环境公益行政复议,来唤醒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法治意识,推动公益法律行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认真维护法律权威和公众利益,解决好金沙江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史无前例的事情,虽然可以拿出来炒作,但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的。或许你们真是抱着“唤醒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法治意识”的目的提请了行政复议。但是,由于你们本身并不真正懂得法律,而且缺乏严谨的态度和必要的逻辑思维能力,所以,你们提请复议的实际作用,完全是相反的。不加说明的公布到社会上,一定会极大的混淆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请你们不要想当然的把自己当成真理的化身,其实你们的知识真的很贫乏。不懂得法律怎么去维护它的权威,不懂得科学、满嘴胡说八道怎么还敢说要“唤醒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你们以为全社会的人都是傻子吗?如果你们对本评价不理解、不服气,欢迎你们在学习相关的法律和科技知识之后,对上述所提到的任何问题,再进行具体的讨论。】
申请人: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吴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