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财政部出台针对大型水电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虽然2018年以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十分明朗,但是2013年8%和2016年12%的优惠,还是极大地降低了大型水电企业的税负。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对于我国的火力发电企业,可以抵扣煤炭进项税,因此实际税负为8%左右;对于大型水力发电企业,除了享受政策优惠的三峡、葛洲坝、小浪底和黄河上游这几个工程,增值税税率一直是17%,因此多年来水电行业普遍希望税负维持与火电大致相当的水平,如今也算阶段性的达成愿望。
《电力工业"十二五"规划研究报告》中,将水电放在"优先开发"的战略位置,笔者深以为然。水电是供应安全、成本经济的可再生的绿色能源,替代燃煤发电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灵活性都很高,是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最大、技术最成熟的种类。更重要的是,水电这种可再生、无污染、运行费用低的清洁能源,在我国的资源储备十分丰富,水能的理论储藏量6.944亿千万时,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5.416亿千万时,均居世界第一位,目前水能资源开发比例仅为20%,仍然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从国际发达国家的电力发展规律来看,虽然许多发达国家煤炭资源消耗都很大,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无一不是逐步加大水电资源的开发,逐步取代煤炭等化石资源的消耗,不断降低燃煤发电的比重。开发水电资源,不仅是拉动区域经济的支柱产业,而且开发水电的同时,还具有防洪、供水、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多种综合利用效益,这是其他发电形式所不具备的。因此,这一以开发水电能源为主的趋势是国际上的广泛共识,20世纪30年代是发达国家水电建设的高峰时期,目前均已基本开发完毕。
从我国的经济能源生态现实情况来看,发展水电也是当务之急。近年来,席卷全国的"雾霾"问题,终于把生态保护置于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地位,其实多年以来东部沿海地区的酸雨等严重污染问题,早就给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损失。几年前,以环保为由阻止怒江水电开发的舆论,最终证明是无稽之谈,带来更大的后果是错过了怒江的最佳开发时期,极大地提高了怒江现实的开发成本。相对应的情况是,我国是一次能源短缺的国家,油气资源贫乏,煤炭资源有限,只有水能资源相对丰富。可以这样讲,水能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是增加能源供给、调整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减排温室气体、保障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优先发展水电是我国能源发展的重要方针。
当然,我们也不能讳言水电大规模开发所带来的问题,例如土地淹没、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开发难度、国际河流开发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与挑战。然而,我们也不能如同"十一五"之初,几乎完全停止对大型水电项目的核准,造成电荒与洪水同时出现的尴尬局面。继续加快开发十五个水电基地,建设超过60个重点水电站,对中东部地区水能资源实施扩机增容和改造升级,再加上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能够长久的实施,水电产业必将能够极大地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实现我国能源平衡和能源工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