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中数据来源为:《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日川价费【1995】118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价费发【1997】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价费【2007】262号)(此版本是在桂价费字【1999】247号基础上的修订版本)。
其中,"两费"即指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破坏"一项是指文件中表述的"破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排放"是指文件中表述的"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3月7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正在就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关于收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于2月26日下发给了6家能源央企,3月7日这一天正是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此前的2月21日,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贴出《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起草发布。记者在查阅该《办法》时发现,正式文件的落款日期是1月29日,彼时正临近春节。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行业尤其是水电企业的高度关注。一位资深水电行业人士向记者透露,此项收费存在很大的疑问。"这个水土保持补偿费就属于典型的重复收费。"据该人士透露,该项收费与目前已经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重复。
水电工程收费再加码
据了解,目前与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
自1991年6月29日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8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出台了水土保持相关费用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其中,与水电工程关系紧密的省区如四川、云南、广西就陆续在1995、1997和1999年分别出台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同类型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却各有不同(详见附表)。例如,广西就特别规定了"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电费、水费收入中提取0.5%作为水土流失防治费",各水库、电站每年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由后者组织检查验收。
一位水电企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在建水电工程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范围主要为水电站枢纽、移民工程和对外交通等对土地扰动的区域,水库被公认为是有利于涵养水土、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免于征收。但此次新《办法》并未明确是否针对水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一般文件都是这样,没有明确说不收,那就意味着要收的。"上述水电企业人士对记者说。
就水土流失防治费一项,目前的做法是由水电工程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植树、种草、修建挡土墙等措施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
实际上,与水土保持类似的还有一笔费用,那就是财政部和林业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水电工程建设自2002年开始,都会根据其征地面积、按照不同的林地类别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详见相关链接)。"基本上是6-10元/㎡,一亩算下来是4000-7000元不等,防护林还要加倍。"一位不愿具名的水电企业人士说。
该人士表示,就植被而言,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目的就是要恢复植被和其功能,植被恢复了,自然而然水土保持功能就可恢复,"但林业部门已经收费的内容,水利部门再换个名目来收费,的确让企业承受不住。"
重复收费何时了?
另据记者调查,除上述费用之外,水电工程早已"不堪重赋":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第511号令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为20-50元/㎡;2010年由财政部、农业部牵头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仿效此前林业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涉及青海、新疆、四川甘孜州等地区的水电工程,每亩征收费用在2100-3000元左右。
根据记者掌握的信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受到水电行业质疑的收费标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二是,"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所谓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与水利部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不符。"如果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来收,这个数字就太大了。"上述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这个《标准》,征占用土地包括扰动土地和不扰动土地,不扰动土地一般都用来作为植被恢复和绿化用地,或者形成水面,不应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业内人士认为,更要命的是,关于"取土、采石"等内容,已经按照建设征地计征之后,更不应该再第二次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众所周知,水电工程混凝土浇筑和土石坝填筑原料基本上都是"就地取材",在枢纽附近或临近枢纽的库区开采,属于建设自用,并未用于商业用途。而且,水电工程均按要求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取土、采石的开采区和弃料区采取了严格的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没有道理再征收费用。"如果按照新办法实施的话,那就意味着仅水土保持这一项,我要在征地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然后在取土时又缴纳取土费。"上述企业人士说。
因此,水电行业人士认为,应该将"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征收"改为"按照征占用扰动土地面积征收",水电工程建设自用的取土、挖砂、采石不应重复计征,水库库区作为涵养水土的措施不应征收,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重叠的部分不应重复计征。另外,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水电工程移民等相关文件,移民安置建设中的专业复建项目符合《办法》免征条件,为了使移民资金更好地用于移民,应该从计征基数中扣除。
"实际上,我国水电工程的水库大多承担着许多公益职能,比如带动当地养殖、旅游等行业发展,有的项目成了饮用水水源地(比如农夫山泉就在新安江水电站水库即千岛湖取水),也起到了水土保持的作用,这些本应由政府财政担纲的公益性内容,不应该再向企业伸手要钱才对。"一位水电行业协会人士对记者说,"这样看来,企业将来就应该在工程立项之初同有关部门'约法三章',将水电工程的商业部分与公益部分区别开来对待。"
上述企业人士称,基于以上这些理由,应该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三费合一,统一由财政部征收,再进行合理分配。截至记者发稿时,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还在征求意见,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相关链接: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收标准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