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水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得到长足发展,水电在我国整个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也将显著提高。历经数十年的发展,我国水电在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等方面已位居世界前列。但因种种原因,水电建设的流域化管理还跟不上时代要求,如生态约束还未真正纳入到水电开发利用的规划、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全过程;个别水电站无序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
由于当前管理体制上职能分工的不同,《水法》规定的流域水电开发专业规划应当在流域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等有关规定在不少流域的水电开发中还未得到真正实现。一些业主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局限于在某河段甚至是某坝段,而不是立足于整个流域全局的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来考虑水电开发的规划、电站规模及其开发和运行方式。有些地区,一些支流河道的水电开发已超出科学合理的水能可开发量。
这些情况,不仅危及生态环境,而且常常影响到干流河道上水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影响到一些干流河道骨干工程开发目标的实现。这与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的 "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的要求相距甚远,亟待扭转。
事实上,我国水电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流域、梯级、滚动、综合"开发的机制逐步成熟。这种机制是立足流域实际,突破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限制,将当地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实现流域整体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这个原则一定要坚持。流域水电综合开发应该在大力开发水电资源、实施"西电东送"的同时,积极发挥水电开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促进东、西部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与当地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实现全民族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