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2022年7月九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发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和专业科技人才荟萃的优势,规范水力发电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评价活动,推动水力发电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成果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科技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奖励均为科技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后,推荐成果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学会接受政府、企业及有关单位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科技成果评价可采用鉴定、评审等方式。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人才培养、 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以科学价值或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对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意义为评价重点。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被评价方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任务下达单位,以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等;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的一方,即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被评价方是指被评价的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六条 受托方可根据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除委托方和被评价方之外的其他有关单位主持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第七条 学会受理下列范围科技成果评价的委托:
(一) 技术开发与发明项目:在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所取得的新成果,包括具有较大科技创新和较大市场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型设计等;
(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项目: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 社会公益项目:在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所取得的对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新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向学会提出委托申请,内容包括:1、评价对象与内容;2、评价目标;3、评价方式;4、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5、其他必要内容。(详见《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第九条 学会应在接到评价委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委托的答复。若同意委托,则按照统一格式签订科技成果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待双方认可后,开展评价工作 。
第十条 学会应根据评价对象与内容及评价目标,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
科技成果的评价,一般由7~11名评价专家参加,组成评价(包含鉴定、评审,下同)委员会。
评价专家的遴选应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从学会水力发电和新能源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评价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学会商委托方后确定。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包括: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评审证书》或《鉴定证书》与提交评价委员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对科技成果评价的评价重点应有所不同:
(一)技术开发与发明项目:应以其关键技术是否有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和市场竞争力以及对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为评价重点,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项目:应以其采用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实用化程度以及完成相应系统集成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为评价重点,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的经济效益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三) 社会公益项目:应以其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对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的贡献为评价重点,以其总体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其他项目评价的评价重点可参照上述要求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标准:
(一)申请评价项目成果在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以及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达到同行业国际前列水平可评定为国际领先。
(二)申请评价项目成果在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以及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达到同行业国际中上水平可评定为国际先进。
(三)申请评价项目成果在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以及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达到同行业国内前列水平可评定为国内领先。
(四)申请评价项目成果在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以及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达到同行业国内中上水平可评定为国内先进。
第十四条 被评价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被评价方应当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档,一般应包括:
(一)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
(二)技术经济指标及使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三)应用情况证明;
(四)科技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五)科技成果鉴定应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评价会召开之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第十五条 评价委员会成员在评价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1.独立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要求得到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材料)和向被评价方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结果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载入不同意见,也可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向学会或主持评价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请求。
第十六条 评价委员会成员在评价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提请评价科技成果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2.组织提请评价科技成果的答辩和验证试验,或审核提请评价科技成果的验证试验;
3.向学会或主持评价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对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4.对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评审、评议)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对评价结论负技术责任,全体成员应在评价报告上签字;
5.对涉及的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专家不同的评价意见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评价结束后,学会向委托方报送评价报告,同时抄送被评价方。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评价费用包括评价咨询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和会议费等。
第十九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