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3年7月 九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的科学技术奖。为了做好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结合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贯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水力发电和新能源建设运维、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下设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创新团队奖、潘家铮奖、水电英才奖和杰出水电工程师国际奖。
第四条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最高评审机构,奖励委员会下设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由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建议并商有关组织确定,委员人选由学会邀请或商有关单位推荐提出,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奖励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遇有特殊情况或退休离职(两院院士除外),经原推荐单位或本人申请,可以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酌情调整。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组建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评审组和奖励办公室,审查批准评审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八条 学会根据科技奖励发展需要优选水力发电和新能源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建立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中遴选、抽取其中部分专家,与学会专家库高级专家和资深专家中抽取的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和评审组,函审专家组和评审组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函审专家组和评审组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组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
第九条 奖励办公室是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奖励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成员由学会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奖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相应项目的函审,聘为第二轮评审专家或是奖励委员会委员的专家在投票时应回避。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授奖标准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授予在以下方面对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技术发明奖
授予在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和贡献的发明者,包括在水力发电和新能源建设、行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装备或上述“五新”的集成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应为国内外首创,或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
2.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重大科学技术价值,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特点和明显进步;
3.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解决了工程建设关键技术难题,得到国内外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界同行公认。
(二)科技进步奖
授予在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重大工程、创新技术应用推广、软科学、社会公益及其他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按奖励类别分为下述四类:
1.重大工程项目
授予在完成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重大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建设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工程质量优良,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为行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重大工程项目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为行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2)工程项目已完成枢纽工程和投产发电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且工程质量优良,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3)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和智能建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2.科技创新和应用推广项目
授予在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创新创造,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和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进行体系创新,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形成自主核心技术、完成高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2)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重要科学技术价值,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明显进步;
(3)项目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解决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重大技术难题,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3.集成创新项目
授予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重大工程在数字化转型、智慧运维、应急安全、绿色低碳、行业发展规划和前瞻决策等方面形成的集成性创新成果,应用广泛,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技进步,在保障水电和新能源系统安全的前提下,显著提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指该项技术在创新性方面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有实质性显著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2)经实施,显著提升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指所开发的成果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3)推广应用前景广泛。指该项技术成果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在多个工程项目中进行应用,且效果良好。
4.社会公益项目
授予在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标准、专利、工法、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的评审范围限于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科普类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国内外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创新程度和难度,实用化程度高,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2)项目成果实施一年以上,取得或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3)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业受众面广,对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与科技进步项目,或者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重大工程项目,可以授予特等奖。
各等级奖励金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项目只授予获奖证书;特等奖项目的奖励金额经评审组评审后,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受理项目的三分之一,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获奖项目的20%。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奖每年奖励一次,每次不超过3个,奖励不分等级,授予以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带头人为核心,以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为骨干,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取得突出业绩,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该团队应聚焦一个专业研究领域,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卓越成果,能够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并支撑行业发展的科研群体。授予核心带头人,学会首席专家称号(三年)。
第十五条 潘家铮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奖励人数每次不超过4人,每人奖励8万元。旨在表彰奖励在水电水利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工程师、科学家,激励其从事水电水利工程科技研究、发展、应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水电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具体奖励办法见《潘家铮奖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水电英才奖每年奖励一次,奖励人数每次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万元。旨在表彰奖励在水电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教育科研领域一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青年工程师和科技人员,激励其从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科技研究、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水电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具体奖励办法见《水电英才奖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杰出水电工程师国际奖每年奖励一次,奖励人数每次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2000美元。旨在奖励全球水电和新能源发电领域,在节能、降碳、能效技术与智能技术相结合等方面做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的工程师,鼓励水电和新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全球水电和新能源科学技术的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具体奖励办法见《杰出水电工程师国际奖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
(一)技术发明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关键设备,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装备的技术改造,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开发与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二)科技进步奖
1.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建设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建设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建设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对于特别重大的重要工程,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2.科技创新和应用推广项目
在科技创新和应用、推广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创新或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技创新和应用、推广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创新或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技创新和应用、推广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具有一定的创新或成果转化程度,对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创新性、先进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特别重大,对推动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3.集成创新项目
采用现代化科学理论或先进技术方法、手段,在重大工程数字化转型、智慧运维、应急安全、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科学普及、行业发展规划和前瞻决策等方面有显著的集成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用性强,已经在很大范围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重大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采用现代化科学理论或先进技术方法、手段,在重大工程数字化转型、智慧运维、应急安全、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科学普及、行业发展规划和前瞻决策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性强,已在较大范围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采用现代化科学理论或先进技术方法、手段,在重大工程数字化转型、智慧运维、应急安全、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科学普及、行业发展规划和前瞻决策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性强,已经部分应用,取得或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4.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突破或实质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实用性强,已经在很大范围内应用,社 会、生态和环境效益重大,对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 先进水平,实用性较强,已在较大范围内应用,社会、生态和环 境效益明显,对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水平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 平,已经部分应用。取得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创新团队奖
团队成立超过5年,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是业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道德水平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团队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具有较强的协作创新能力,在本团队研究方向、领域内取得持续突破,有长期积累的系列成果,依托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或重大工程项目的优先;积极参与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学普及工作;团队成员成长成才、青年人才培养成效显著。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九条 凡申报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一般应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二)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四)已推荐过或曾获过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推荐,须间隔一年后进行。
(五)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但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的,不影响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六)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发明奖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应为“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所列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2.科技进步奖
(1)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对于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的工作量应不少于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以上,且为主要技术创新点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或是只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
(七)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管理干部申报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前,须按中央有关规定提前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八)涉密成果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渠道
(一)凡申报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候选团队和候选人,须经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办公室。
(二)推荐单位有: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单位会员(含省级学会)和分支机构,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的出资单位,具有水力发电和新能源专业学科的综合类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直接承担国家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研项目的单位,中国科协所属与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全国性学会也可向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推荐。
(三)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原则上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七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
(四)推荐单位认为某些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需在推荐时提供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奖励办公室审定。每项推荐成果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一条 申报、推荐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应填写《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由奖励办公室统一制定,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团队奖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技术发明奖原则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授奖人数较一等奖项目适当增加,原则上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二)科技进步奖原则上一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较一等奖项目适当增加,原则上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
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授奖单位数或授奖人数适当增加,由奖励办公室审核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三)创新团队奖每个获奖团队授奖人员不超过15名。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奖项为面向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审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函审评审、专业组评审、奖励委员会评审的评审方式。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由奖励办公室根据项目的专业特点进行分类。
(二)函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每一类项目函审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位。
(三)奖励办公室按照函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对每一类项目进行整理,成立评审组。评审组组长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位,每一类项目的函审专家至少1位作为评审组成员。
(四)召开评审组评审会议,通过成果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组的各等奖项须三分之二(含)及以上专家赞成方为有效。
(五)召开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审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有三分之二(含)及以上委员参会,会议表决结果有效。奖励委员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权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评审组评审结果中的一等奖项目须在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上进行成果介绍和答疑。
一等奖须三分之二(含)及以上到会专家赞成,二、三等奖须二分之一(含)及以上到会专家赞成方为有效。评审组提出的不授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创新团队奖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函审评审、奖励委员会评审的评审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奖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函审专家对全部有效候选团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阅,并依据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每名专家至多可推荐3个候选团队进入奖励委员会评审。
(三)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方式,经充分酝酿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答询。函审推荐的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取前5个候选团队进入奖励委员会评审,其他候选团队将不再进行评审。
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及以上委员参会,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获奖团队根据获得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及以上无记名赞成票的票数依次产生,满额为止,不足额时可空缺。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奖励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对于拟授奖人,授奖前须取得获奖人所在单位党委或者人事部门同意后,发布奖励通报,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在项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最终结论,由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发布奖励通报,并负责向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发放获奖证书及拨付获奖项目奖金。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同时盖用“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和“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印章。获奖证书封面标明“水力发电技术发明奖”、“水力发电科技进步奖”、“水力发电创新团队奖”、“潘家铮奖”、“水电英才奖”、“杰出水电工程师国际奖”。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及评审组的评审委员或专家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团队和个人的相关信息通过学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候选单位、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三条 项目推荐单位撤回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在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启动至拟授奖项目公示前,若推荐单位撤回申报项目,则该项目及以该项目主要创新点为主体支撑的项目一年内不得申报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公示后,若推荐单位申请撤回项目,则该项目以及以该项目主要创新点为主体支撑的项目和该申报项目前三完成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奖励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