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7月九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
为加强对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与服务,明确分支机构职责,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和组织基础,是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学科和专业发展以及会员组成特点,经由本会按规定流程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XX 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全称中除学会名称外的部分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本会秘书处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可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规定和授权开展活动,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科发展研究,研究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与策略,制订和实施本学科或专业的中长期学术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促进学科和专业发展;
(二)为本专业的国家、行业、企业的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科研和技术攻关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和成果;
(四)编辑、出版、发行本专业的科技报刊、论文集或专业书籍等。组织开展本专业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等工作;
(五)开展专业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发现、培养和推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联系国(境)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国际民间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
(七)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伦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受本会委托大力发展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审批、登记),培育会员基础,拥有一定规模本专业领域会员群体,吸引并重点服务本专业领域会员;
(九)承办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及注销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鼓励包含外籍专家学者;
(三)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且不与本会已有的其他分支机构重复或交叉;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支撑单位和固定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有一定会员基础,原则上宜计划发展相关专业领域个人会员人数不少于委员/理事人数的8倍,存续期间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
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应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调研,征求各相关方的意见,避免与本会现有分支机构业务重复或交叉。在充分酝酿基础上,由拟新设分支机构意向支撑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党委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同意开展分支机构筹备工作的批复。筹备工作应在批复后半年内完成,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特殊情况应书面说明;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组织推荐委员/理事人选,形成组建方案报告(包括拟成立分支机构的理由、委员/理事人选组成及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本会秘书处履行审批程序,最终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机构组建方案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意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印发成立批复文件,分支机构支撑单位(筹备组)筹备召开成立大会。本会秘书处按照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分支机构管理要求进行报备。
第七条分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党委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
(一)连续两年在年度评估考核中不合格、不接受本会布置工作任务的;
(二)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能按要求纠正或情节较严重的;
(三)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专业相关、相近或重叠的;
(四)三分之二以上任内委员/理事要求解散的;
(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学科的发展,已不能涵盖其专业面或名称已不符合实际的;
(六)其他需要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的情况。
分支机构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后,由本会秘书处按照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要求进行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职责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分支机构领导机构为委员会(分会也可设为理事会),实行主任委员/理事长负责制,设主任委员/理事长1人,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职数视具体情况确定,委员/理事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不超过200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职数根据开展工作需要确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理事长1人,顾问若干人。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委员/理事,助力青年人成长成才。
第九条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项目组并向本会报备,项目组相对固定且非下一级组织。
第十条分支机构委员/理事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个人会员;
(二)热爱祖国,学风正派,作风民主,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三)学术上有造诣,科技成果突出,在本专业范围或相关领域有一定代表性、权威性和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
(四)热心学会工作,具有推动开展分支机构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五)委员/理事构成应考虑专业分布、地区分布、所在企业等各方面因素,并应有一定数量来自高校的成员;
(六)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担任学会分支机构委员/理事,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的产生及任职条件: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经与有关方面协调后,在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时,随组成方案一并将建议名单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然后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理事选举产生;
(二)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应是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的学术带头人,能广泛联系本学科的科技工作者,能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三)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专业和管理方面表现突出;
(四)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相同职务;本会秘书处人员原则上不兼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
(五)秘书长由主任委员/理事长提名、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委员/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六)有支撑单位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由支撑单位推荐人选担任。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议(理事会议);
(二)贯彻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组织制定本届委员会(理事会)期间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及发展规划;
(五)组织制定本届委员会(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检查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分支机构新闻宣传管理和意识形态管理;
(八)完成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主任委员/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
第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落实委员会(理事会)有关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和活动计划,有效开展业务范围内各项活动;
(五)落实学会对新闻宣传管理和意识形态管理相关要求;
(六)负责与支撑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七)完成委员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任期管理与换届规定: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应按期换届,并应至少提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本会审批,同时做好现届分支机构工作总结。各单位推荐新一届委员/理事人选应填写登记表(附件1)。因特殊情况向本会申请同意后可提前或推迟换届,但一般不超过1年。届中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第七条执行。
换届方案经本会审批后,即可筹备召开分支机构全体委员/理事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新一届成员信息统计表(附件2)等文件报本会秘书处;
(二)每次换届调整委员/理事一般不应少于1/3。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领导机构负责人届中调整或变更时,应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进行聘任或解聘;其他成员调整由分支机构组织召开委员会/理事会工作会议履行程序,并向本会秘书处报备;
(四)委员/理事原则上最多同时在两个本会分支机构担任职务;
(五)热心学会工作的知名专家因届满不再担任分支机构委员/理事时,可根据需要担任分支机构名誉主任委员/名誉理事长或顾问,由分支机构随换届方案一并提出,经本会同意后聘任。
第十六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除秘书长人选由支撑单位推荐以便于开展工作外,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可实行竞聘上岗。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管理:
(一)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应是本会的单位会员,遵守本会章程,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分支机构可邀请业界知名专家担任个人委员/理事;
(三)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同时在本会及1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担任职务的,以最高任职者标准缴纳会费(不重复缴费)。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项目组建设和管理:
(一)分支机构应充分发挥项目组的积极性,高质量开展学术活动和工作业务;
(二)项目组成员应为分支机构成员,每个项目组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可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学术秘书1-2人;
(三)项目组在分支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遵守本会及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二)执行学会的各项决议;
(三)向学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审议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五)决定委员(理事)的变更、增补;
(六)制定分支机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七)筹备分支机构换届工作会议;
(八)受学会委托,负责会员的发展和服务;
(九)履行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遵循民主办会的原则。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理事会议,可结合分支机构学术会议进行。因特殊情况,全体委员/理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全体委员/理事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理事(含授权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委员/理事(含授权代表)人数的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表决权;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形成的决议,应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支撑单位:
(一)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科研、生产等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科研、学术带头人和科技人员队伍,热心学会工作。为便于管理和工作开展,原则上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人选由支撑单位推荐;经本会同意,主任委员/理事长支撑单位和秘书处支撑单位可分设(即双支撑),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人选由双支撑单位协商推荐。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宜为在职人员,非在职人员应由支撑单位向本会书面确认;
(二)支撑单位可由分支机构提出、单位自荐或本会提出(商相关单位同意),并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支撑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相应职责而需要变更,或是因分支机构重组或合并等需要变更支撑单位的,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予以调整,并按要求向中国科协报备;
(三)支撑单位应对分支机构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等支持和帮助。分支机构在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支撑单位管理。为切实体现支撑单位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协同推动分支机构高质量发展,本会与分支机构支撑单位签订共建协议。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门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分支机构各项日常工作;
(二)执行委员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落实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四)负责与支撑单位的联系与协调。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小组,归本会党组织领导。党小组为功能型,主要对分支机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前置审议,不重复统计党员信息,不选举党代表参加上一级党代会,组成人员不转组织关系。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公文管理参照执行本会《公文处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分支机构发文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XX 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文件”红头字样和编号进行管理,加盖分支机构印章。重要活动需要由本会发文或联合发文时,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三)分支机构公文应严格履行公文签发流程,应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签发,也可授权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分支机构发文应抄送本会备查;
(四)分支机构公文行文应坚持精简原则,确有必要性,讲求实效性,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印章管理:
(一)分支机构印章(含电子印章)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备案、存档、变更和销毁;
(二)分支机构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保管。分支机构需要用章(包括使用学会公章)时,按本会《印章管理规定》进行申请和使用;
(三)分支机构印章一般仅限用于向学会请示报告工作、本机构内部通知公告事项、对外发函致信等事宜,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分支机构组织重要学术会议及重要业务活动的通知和文件,可根据需要加盖学会公章和分支机构印章;
(四)分支机构合并、更名或撤销后,原有印章同时作废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
(一)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凡需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均应向本会申请并获同意后,由本会履行签署程序。经本会授权委托,分支机构可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学术活动、科研咨询等相关业务的洽谈和合同条款的拟定;
(二)分支机构因开展科技课题和技术咨询服务需要以本会名义对外签署项目合同时,执行本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分支机构应充分调查和核实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情况。合同文本应选用国家或行业部门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学术活动管理:
(一)分支机构学术活动应体现本会宗旨和任务,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注重实效、力戒“四风”、厉行节约的原则,坚持和倡导良好的作风、学风和会风;
(二)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学术沙龙、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学术座谈会、专业讲座、专题讨论会、技术培训等;
(三)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并在每年12月中旬前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主要活动计划,以便本会秘书处掌握情况、统一规划、整合学术资源,并汇编学会年度主要活动计划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临时新增的重要学术会议,应于会议通知下发前向本会补报计划,经同意后执行。如学术活动内容与年度计划有较大变化的,应向本会作出说明;未能合理解释原因的,本会将提出调整意见直至叫停举办相应活动;
(四)分支机构应在成立(换届)时或定期编制学术发展规划,并报送本会审批;
(五)分支机构学术活动具体开展和管理参照执行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六)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第五章 年度工作评估考核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常在第一季度针对上个年度工作而进行。
第三十条评估考核是针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规范化管理、业务活动情况及质量水平、社会影响、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激发分支机构活力,引导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促进学会工作全面提高。
第三十一条 评估考核总分为120分。根据得分,评估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105-120分)、良好(90-104分)、合格(70-89分)和不合格(0-69分)。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分支机构工作活动评价和进行评优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当年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初评结果通知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提交异议申请。本会秘书处履行评估结果审议程序并批准后作为最终结果、予以公布,不再受理任何申诉。
第三十三条存在任一项以下违法违规情形的,不予进行评估考核,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存在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形的;
(二)存在异化为非法敛财和谋取私利情形的;
(三)存在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情形的;
(四)存在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情形的;
(五)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议活动收入:向参加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交流等会议活动的参会代表收取的会务费或培训费,以及会议展览等合理合规收取的费用;
(二)提供服务收入:提供咨询、评价等服务签订的项目合同收入;
(三)举办或开展学会重点工作计划活动,依规定取得学会会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的经费,应用于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本专业的学科发展,不得在委员/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是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支机构的一切经费与财务收支均应由主任委员/理事长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字确认,方可办理。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本会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分支机构委员推荐登记表
附件 2:分支机构委员基本信息统计表
附件1、2下载:分支机构委员推荐登记表、分支机构委员基本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