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章程
(2019年12月21日潘家铮基金理事会三届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潘家铮先生是著名的水电水利专家,中国水电水利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潘先生长期致力于新中国水电站建设和水利枢纽建设的研究与实践,致力于发展和创新我国的水电科学技术,在三峡水电站、南水北调等国家重大水电水利工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弘扬潘家铮先生“忠诚敬业、求实创新”的精神和对中国水电水利事业作出的重要贡献,引导和激励水电水利工程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创新,支持、鼓励在水电水利工程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培养水电水利工程科技创新人才,促进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特设立本基金。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简称“潘家铮基金”。
第二条 业务范围
(一)设立潘家铮奖,奖励在水电水利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咨询、建设管理、生产运行、技术标准、软科学等领域的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设立潘家铮水电奖学金,奖励水电水利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支持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设立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作为该项奖奖励资金的来源。
(四)支持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设立水电英才奖,奖励在水力发电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教育科研领域一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工程师和科技人员,作为该项奖奖励资金的来源。
(五)资助由基金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设立“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理事会每四年为一届,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决定基金管理的重要事项。单位捐赠的可选派1人作为单位理事;个人捐赠1万元及以上的可作为个人理事。理事的职责是代表捐赠单位和个人监督本基金的运作和基金秘书处的工作,并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1人),由发起单位选派担任。副理事长(若干人),由捐赠150万元以上的单位选派担任。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本基金管理单位可派1人担任副理事长。职责是监督本基金的运作,指导基金秘书处的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本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派员,经理事会同意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确定。秘书处由秘书长单位负责组建。秘书处在杭州设立工作联络小组,处理相关事务。
第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章程;
(二)负责理事的增补、改选和理事会换届,负责领导基金秘书处。
(三)负责筹集和扩展本基金,争取和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负责审批基金奖励项目和资助项目的重要事项(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五)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六)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决算。
第八条 理事会表决方式:
(一)有三分之二(含)及以上理事(含理事代表)参会,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基金章程的修订需参会理事(含理事代表)2/3及以上数同意;
(三)其他决议需参会理事(含理事代表)1/2及以上数同意。反对和支持票数相同时,由理事长决定;
(四)特殊情况可采用召开通信会议方式进行事项表决。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来源:
(一)发起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国内外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基金运作的收益;
(四)其他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捐赠。
第十条 本基金生成后,连续积累,滚动发展。原则上不动用本金,增值收益部分用于本基金奖励项目、资助项目和管理费开支。由秘书处按理事会批准的预算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基金接受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并接受统一安排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潘家铮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