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某些法官违法判决的诀窍
文/水博
沸沸扬扬的造谣记者章轲起诉水博的博客文章侵权案的二审判决终于下来了。在此之前,尽管很多了解中国司法的人士都劝我,如果我不能找到特殊的门路,要想改变一审法院的违法判决是不大可能的。但是,出于对司法理论的信任,我仍然对二审法院能够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充满信心。并认真的准备了相关的上诉材料。然而,判决下来之后,我终于领悟到了某些法官违法判决、司法不公的诀窍之一,那就是不管原告、被告说的是什么,不管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什么,只要对我想要的判决不利,我都装作不知道。反正我就是按照我法官找出来的某种理由判决。至于,与我法官所引用的理由相矛盾的证据、理由,我就是一概不理会。反正写判决书的是我法官嘛!因此,一个在报纸上公开造谣污蔑国家发展建设的黑心记者,竟然不能让普通网民对他的造谣宣传有任何批评的言词的违法判决,就这样盖着国徽的大章出炉了。
原以为二审法院是专门纠正一审法官在审判中的错误的,但是,没想到二审法院的法官同样也是采取相同的策略。反正我不管你说了什么理由,提供了什么证据,我就当什么都没听见,什么都没看见。特别二审法官还有一个诀窍特别值得大家学习。那就是把上诉人指控一审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指控和证据交给原审被告去认定。只要原审被告对该证据说不认可,二审法院就可以对一审法官违反审判程序的问题置之不理了。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所有上诉理由,证据,一概不理不睬,就好像什么都没有听到、什么都没有看到一样,只是把一审法官的理由重复一遍。这种所问非所答的可笑的判决,真是某些法官的一大诀窍。
在二审程序中,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细节。法庭上法官问被上诉人章轲对我方提供的上诉证据是否认可。造谣记者章轲的理由是:因为这些都是上诉人自己写的,我一概不认。然而,随后章轲自己提供的三份证据,竟然也都是我在博客上所写的三篇文章。我本来想当场揭穿造谣记者章轲的这种自己打自己嘴巴的愚蠢行为。(这完全可以当庭证明我对章轲“糊涂虫”的评价完全正确,一审法庭判决的理由是有问题的)。不过,由于我当时真得很想让二审法官,认真看看我写的那几篇关于一审判决的博客文章,(我本来也很想把这几篇文章也作为证据交上去呢)所以,我就故意没说话。现在,既然二审法官看了所有的证据居然都跟没看一样,那么我也不用客气的指出:造谣记者章轲在二审法庭的表现,足以当庭证明我说他是个“活宝”“糊涂虫”(对一个高级记者来说甚至是“弱智”)完全没有什么不恰当的。因此,一审法官的判决绝对是错误的。
为了说明二审法院所问非所答的可笑判决,我特地把我在二审法庭宣读的对一审判决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发言公布如下,请大家看看应该如何解释一审审判中这些问题。如果认为我说的有道理,我将继续向有关们申请再审。尽管很多人都说中国的司法有多么多么腐败,然而,不管怎么说,我还是要对中国司法的公正抱有一线希望的。此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无论如何广大网民在网络上用恰当的形容词对造谣记者进行揭发、批评的权利,绝不能被个别法官违反宪法的判决所剥夺。
附:水博在二审法庭宣读的《关于一审判决中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
尊敬的法官:
除了我在上诉书中提出的上诉理由和依据之外,还有一些关于一审中的问题需要特别明确:
一、一审法官剥夺了原被告双方言词辩论的权利
法庭辩论是一审的必经程序。言词辩论,也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之一。然而,一审法庭却在代理人宣读完辩护词之后,立刻宣布辩论结束。这显然是明目张胆的剥夺了当事人的言词辩论权利。因为律师的辩护词都是在庭审之前就写好的,根本就无法对庭审过程中对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辩论。因此,仅仅宣读了辩护词之后,就宣布法庭辩论的结束,实际上就是把一审法庭必经的言词辩论程序强行更改,是对当事人法定权利的粗暴剥夺,是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此外,法庭辩论权也不是仅仅给律师的权利,至今为止,原审的被告人从未有机会在法庭上发表任何辩论意见。包括,庭审中极其重要的被告最后陈述意见,也只是原审被告提交了事先准备好的一份书面材料。由此也导致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违反逻辑和法律原则的问题(具体阐述如后)。因此,一审判决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已造成了严重后果。上诉法院应该依法撤销违法的原判。
二、一审法庭已经认定的证据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法官和原告既然已经接收和承认了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二至九,十一、十二),那么就应该已经推断出原告章柯利用报纸公开造谣的事实完全成立。但是,法官却在整个判决中却故意忽视这一系列已经在所采纳的证据中,被证明的基本事实。(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法官在本案中还要采信这些证据的意义何在?)然而,法官故意回避这些已经被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极力避免对已经被证据证明了的章柯公开造谣的行为,进行负面评论的恰当性和合法性。因为一旦法官对原审原告的公开造谣行为进行评价,其贬损程度决不会比“活宝”“糊涂虫”等词汇更差。总之,本案一审法官的判决,经明显的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应该予以撤销。
三、没有采信的证据却似乎得到了应用;
法官的判决称原审被告在文章中“使用了诸如“活宝”“糊涂虫”“恬不知耻”“弱智”等侮辱性语言”,但是,却故意没有提到原审被告文章中还有“无耻”这个更具有侮辱性的词汇。尽管原审原告章柯的起诉书中的第一条,首先针对的就是文章题目中的“无知”和“无耻”的说法,然而,法官还是故意回避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如果把“无耻”和判决书中提到的使用了诸如“活宝”“糊涂虫”“恬不知耻”“弱智”等侮辱性语言相比,显然,人们可以知道“无耻”的侮辱程度绝对要比“活宝”“糊涂虫”“恬不知耻”“弱智”等语言的侮辱性更强。法官之所以不直接提及批评文章中所使用的这些最具侮辱性的词汇,而只是指出其他词汇是使用了侮辱性语言,显然应该是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十)中,某网友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批评造谣者无知无耻的证据有关。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书中叙述的采用证据的态度是不诚实、不严肃的。尽管法官在判决书中故意阐明了不接受证据十,但是,法官为了避免判决书中的陈述与社会各界已经普遍接受的证据内容发生矛盾,还是有意回避了“无耻”这个更具侮辱性词汇的评价。
假设法官不认为“无耻”是侮辱性的语言,那么根据社会的文化常识“恬不知耻”就更不应该属于侮辱性语言,“活宝”“糊涂虫”“弱智”等形容词的侮辱性也都更不会超过“无耻”侮辱程度。假设法官承认公众熟知的社会常识和字典里的解释,认为“无耻”当然更应该是属于侮辱性语言,那么显然本案判决的结论与原审被告所提供并且已经被法官和原告所回避的证据(十),就发生了严重的矛盾。虽然法官通过故意不采信证据(十)并且在判决书中避免直接评论“无耻”一词,但是,并不能否认本案法官的自由量裁结果与文化常识和社会公认的正义之间,存在着的巨大冲突的本质问题。
一审法官似乎是意识到这个判决的结果有悖于社会常识和法律正义的原则,所以才会在证据的采信和判决书的阐述中出现这种自相矛盾的逻辑性错误。
四、博客作者的宪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一审判决中强调的“张博庭因章轲发表的《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中涉及的‘水资源开发’与‘水电开发’的概念及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在其博客上发表评论文章,用以表达自己的观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仅仅是一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除此之外,网络博客还有公民行使对公共事务行使批评监督权的重要作用。昨天晚上的新闻联播还有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强调要求全国重视网络反腐舆情作用的新闻报道。具体到本案来看,原被告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学术讨论的可能性(参看学术讨论的例证)。况且,如果仅仅是讨论学术观点,那么与绿色人物有何相干?上诉人的博客文章,从题目到内容都围绕着造谣记者骗取绿色人物的社会影响问题进行评论,分明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监督权,而绝不是在行使学术讨论的言论自由权。
如果法律没有阐明公民有权将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扭送公安机关的规定,扭送罪犯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当然可以被认定为侵犯其他公民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但是,既然法律有了这样的规定,任何法官也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同理,既然宪法赋予了公民批评监督公共权力、公共事务的权利,那么作为一个公民就完全有权行使这一权利。并且不能因此受到不合理的违法追究。
如果仅仅在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内考虑本案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活宝’‘恬不知耻’等侮辱性语言,显然超出了对章轲的文章进行评价及学术讨论的范畴”的说法一点都没错。但是,如果法官认识到了公民还有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情况则大不相同。对于公民行使的批评监督权来说,这些词汇绝对没有超出对一个恶意造谣,污蔑国家发展建设的记者正确评价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一种剥夺了公民在网络上批评监督权的违反宪法的判决。这样严重的违反宪法的判决,必须予以纠正。
五、一审判决书没有搞清楚原审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积极作用和责任到底在于谁?
判决书认为“由于张博庭系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的言论,并被跟帖评论,其传播的公开性、广泛性以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必然会造成章轲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应认定张博庭发表上述侮辱性言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章轲的名誉权。”
法官的这种错误意见显然是不够了解博客论坛与公共媒体的区别。如果原审被告仅仅在自己的博客中,无端的指责章轲是“活宝”“糊涂虫”“恬不知耻”“弱智”等,你可以看看原审被告的博客还有没有人愿意看,还有没有人去跟帖?请法官不要低估广大网民的水平,网络博客与公共媒体的巨大区别就在于,它还属于一种私传播,如果你的文章内容没有道理,不能吸引人,根本就没有人去看你的文章。也就不可能会有任何传播的效果。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愿意看原审被告揭发造谣资者的博客文章?因为这篇文章的作用在于向公众澄清的一个造谣记者用虚假的谎言诬蔑中国水电,并有可能骗取绿色人物称号的危险事实。因为这个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注意、重视。因为它事关公共利益。
是造谣记者章轲,首先用自己的记者特权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原审被告人博客文章的作用主要是在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当然,在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的同时,必然会对造谣记者产生负面的影响。然而,真正造成章轲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的不是别人,正是章轲自己的造谣行为。原审被告对章轲的“活宝”“糊涂虫”“恬不知耻”“弱智”等评价,虽然是负面的形容,但是,仍然不失为是一种最善意批评。事实上,根据章轲恶劣的造谣行为和态度。如果他不是一个“活宝”“糊涂虫”“恬不知耻”“弱智”的记者,那么很可能就是一个“阴险”“狡猾”“别有用心”的反华团伙的成员。相对于后者,原审被告对造谣记者的批评和评价,绝对不能算作是一种贬损。因为,造成章轲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后果的,不仅是澄清他所散布的恶毒谣言的必然结果,而且也是章轲造谣行为的必然结果。相反,从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如果我们的公民不能在揭发检举造谣行为的同时,对造谣者作出负面的评价,那反倒是对广大社会公众和公共道德的一种欺骗和误导。
总之,原审被告对素不相识、无冤无仇造谣记者进行恰恰正确的负面评价,这绝对是一件有利于公众和弘扬社会正义的大好事,否则,原审被告的那篇博客文章也不可能得到博客管理员的推荐、也不可能得到那么多公众的喜爱和支持。在这一点上,其实本案与证据(十)的情况非常相似,同样是对造谣诬蔑中国者的批评揭露,同样是使用了“无知”“无耻”一类的词汇,为什么一个就可以被人民网推荐到政府网页的首页上大加赞赏?一个就被法官认为是对造谣者的名誉侵权呢?
六、一审法庭居然要求揭谣者向造谣者道歉是对法律的讽刺
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但是,即使道歉我也不能去违背事实的胡说八道。如果,法院强迫我承认不应该说造谣记者是“无知”“无耻”的“糊涂虫”,那么我说他什么呢?说他聪明、睿智?但是,如果聪明睿智的人这样公开的在报纸上编造谣言、诬蔑国家发展建设,那么这种聪明、睿智就决不是什么聪明、睿智,而是一种狡猾、阴险。不这样表述问题,就丧失了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立场,就不实事求是的态度。因此,在本案中任何实事求是的道歉,一定是对法律和社会正义的极大讽刺。
七、造谣记者再次造谣行为说明他的确就是一个“恬不知耻”的糊涂虫
由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容许网民对造谣记者污蔑国家发展的卑鄙行为有任何负面评价,所以,造谣记者看到其它的报纸发布的错误的信息之后,竟然再次公开的编造谣言,用大标题《西南水电开发超国际警戒线 引发生态之忧》肆无忌惮造谣诬蔑中国的水电开发。
在此前的法庭上,造谣记者分明已经对我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这说明通过庭审他已经清楚地知道中国水电的开发现状和所谓的“国际警戒线”。但是,事后仍然故意造谣。这说明他如果不是一个“恬不知耻”的糊涂虫、活宝,很可能就是一个狡猾、阴险的无赖,甚至也不能排除是一个用心险恶的反华团伙成员。除此之外,谁还能对他这种庭审之后还要故意造谣的行为,做出正确的解释?
当然,这次最先造谣诬蔑中国水电的是《中国环境报》但是,不管是谁编造谣言都是违法的,都应该受到追究。对《中国环境报》我们不仅已经对此发表了正式的驳斥文章,并向他们出示了相关证据,要求他们调查、解释。目前虽然他们嘴上还不肯承认错误,但是,早已经知道自己理屈词穷。因为,事实是不可改变的。不管是哪个官员、哪个官方机构,还是哪个法院的判决,都不可能改变客观事实。
总之,违背事实的判决,最终一定会得到正义的审判、历史的审判。目前,上诉人已经将宣武法院的违宪判决的问题反映给全国人大,正等待着人大的维护公民在网络上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监督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