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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碳关税”
2009/8/9 14:49:48    新闻来源:中国石油石化
来自:《中国石油石化》 发表时间:09-08-07

发达国家率先深度减排,既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预留必要的排放空间,以“碳关税”之类的手段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就范的做法,显然属蛮不讲理。
  ■文/永 增
  7月14日至17日,美国商务部长骆家辉与能源部长朱棣文访华,为将于月底举行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作准备。奥巴马政府的两位华裔部长携手来访,引起中国人的浓厚兴趣,这不仅在于两位美国政府高官的肤色与我们相同,而且因为两位客人带来了一个陌生的话题—“碳关税”。
  所谓“碳关税”,就是指对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等)进口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两位华裔部长访华前三周,美国国会6月22日刚刚通过《限量及交易法案》,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可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朱棣文曾在就职后公开表示,如果其他国家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措施,那么美国将征收碳关税,这有助于避免使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
  很显然,美国的这项法案,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商品对美国出口。按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发达国家要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2008~2012年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至少减排5%。2007年12月制定的“巴厘路线图”,要求2009年底前制定出发达国家2012年后的减排安排,同时要求没有参加《京都议定书》的美国承担与其他发达国家可比的量化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也要在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具有实质性效果的减排行动。按照上述“公约”、“议定书”、“路线图”的精神,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强制性碳减排的义务,美国的“碳关税”法案明显针对中国。
  中国政府对此的反应相当迅速和鲜明。商务部发言人称,中方一贯主张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但部分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违反WTO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道理十分简单,那就是国家间的“发展不同代”—发达国家工业化已经结束,而发展中国家尚处在工业化过程中,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承担减排义务,极不公平。研究表明,自工业革命以来到2005年,发达国家的累积排放量占全球累积排放量的75%,而2005年其人口只占全球人口的20%。能源利用的二氧化碳排放,发达国家人均累积排放量到2005年已高达940.2吨,发展中国家只有223.3吨,相差4.2倍。当前人均排放水平,2005年发达国家为11.25吨,发展中国家2.32吨,相差5倍。
  根据国际社会已经达成的共识,全球温室气体浓度应大体稳定在450ppm二氧化碳当量水平。如此算来,自工业革命到本世纪末,全球可允许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约为30000亿吨,到2005年发达国家已累计排放8260亿吨,以人均累计排放量计算,发达国家目前就已超过其直到本世纪末应得的排放份额。发达国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高人均排放,都将继续挤占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因此,要求发达国家率先深度减排,既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预留必要的排放空间,以“碳关税”之类的手段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就范的做法,显然属蛮不讲理。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上升,中国承受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无论赞成与否,“碳关税”以及各种名目的绿色贸易壁垒,正在成为现实。
  国际间的争议往往是各说各的理,发展中国家可以为“发展不同代”提出大量的数据和论据,义正词严。但作为国际贸易的强势一方,发达国家却未必理睬,他们关注的可能是另外的数据:2007年中国能源利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估算已达60多亿吨,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中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近年也呈迅速上升之势,按国际能源署统计,1990年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0.3%,2000年上升为60.5%,2005年达到92%,目前已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虽然仅为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3,但已是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1.7倍。
  发展的能源瓶颈、环境瓶颈及外在的减排压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变增长方式,走低碳经济的发展之路。对“碳关税”送来的复杂信息,中国人必须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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