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实施细则
(2019年12月21日潘家铮基金理事会三届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作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接受学校基金会的统一管理。采用委托学校基金会统一理财形式,在具备条件时可由潘家铮基金理事会负责进行独立理财。基金运行情况每年至少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三条 基金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基金使用按年度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动用基金本金,只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部分。特殊情况需动用本金时须经由理事会年度例会或专门会议研究批准。
第四条 本基金收益的增值部分用于:
(一)潘家铮奖,奖励范围与总额度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潘家铮水电奖学金,奖励范围与总额度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支持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设立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作为该项奖奖励资金的来源。
(四)支持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设立水电英才奖,作为该项奖奖励资金的来源。
(五)提取上一年收益的10%用于本基金的管理费。其中5%缴纳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另外5%用于基金秘书处的日常管理。管理费用不足需另从总收益中补齐时,须经理事会批准并纳入管理年度开支预算。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奖励项目的评审,批准和奖励工作。
第六条 潘家铮奖(个人奖)和潘家铮水电奖学金由本基金秘书处按理事会批准的方案实施;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和水电英才奖(个人奖),由本基金理事会批准资助额度。
第七条 基金秘书处负责奖励办法的起草制订与奖励项目的计划编报;负责评奖活动的布置开展(含根据批准计划分配奖学金名额)和评奖材料的形式;负责评奖机构的组织运行、审查和协调评奖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负责评奖结果的送达和网上公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潘家铮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潘家铮基金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