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狠抓农村水电站“双主体责任”落实
2013/4/3 9:25:36 新闻来源:省水利厅网站
安福县有农村水电站115座,装机容量9.467万千瓦。为切实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好水电站“双主体责任”管理制度,保障水电站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日前,安福县人民政府下文对全县2013年农村水电站“双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并落实。
《通知》指出,农村水电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县人民政府为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或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负责之外的其他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通知》明确了农村水电站“双主体”的主要职责。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水电站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每年三月底前,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电站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水电站落实防汛责任制度,按要求进行汛前、汛期及汛后安全检查;督促水电站服从防汛抗旱统一管理和水资源联合调度。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水电站业主实行“一岗双责”,业主负责人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两票三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人员配备;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巡查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服从防汛抗旱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保证防洪安全与供水安全;水电站业主为水电站防汛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已投运水电站要制订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有调度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严格执行,不得违规超蓄运行。在建水电站要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每年汛期要加强对引水设施、启闭设备、备用电源和通信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和试运转检查,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通知》指出,农村水电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县人民政府为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或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负责之外的其他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通知》明确了农村水电站“双主体”的主要职责。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水电站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每年三月底前,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电站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水电站落实防汛责任制度,按要求进行汛前、汛期及汛后安全检查;督促水电站服从防汛抗旱统一管理和水资源联合调度。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水电站业主实行“一岗双责”,业主负责人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两票三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人员配备;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巡查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服从防汛抗旱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保证防洪安全与供水安全;水电站业主为水电站防汛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已投运水电站要制订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有调度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严格执行,不得违规超蓄运行。在建水电站要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每年汛期要加强对引水设施、启闭设备、备用电源和通信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和试运转检查,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