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修改“一法三条例”促水电开发
2013/3/15 8:28:38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李吉斌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的“一法三条例”(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电网调度、电力设施保护、查处窃电、电网建设、电网准入等方面产生不少矛盾和问题,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和电力工业发展的需求,亟待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哈尔滨电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褚艳芳代表建议,应加快修改“一法三条例”的步伐,并增加立法项目,弥补立法空白。
褚艳芳介绍,目前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许多问题,如厂网分开、政监分离、区域电力市场等缺乏法律依据;电力法中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权不清,同时存在缺位现象;配套行政法规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
有鉴于此,褚艳芳建议,在电力法的修改中,应注意与国家能源立法的衔接,规定大力开发包括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积极稳妥地发展核电。
“电力可靠性标准或准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尚缺乏必要的规定,可适时增加。”褚艳芳补充。
“目前,电力法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可操作性不强。”褚艳芳说,可考虑增加以下立法项目:第一,制定电价条例,建立正常的电价形成机制和电价管理体制,推动电力市场的形成,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
第二,制定水电开发促进条例。加强国家对水电市场的宏观调控,研究制定统一的水电市场准入政策,加强对水电开发权特别是中小水电开发权的管理,控制无序竞争,明确大型河流的开发主体,降低开发成本,更好地发挥流域开发综合效益。
第三,制定农村电气化条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除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外,还应通过金融、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扶植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加快农村电气化的步伐。褚艳芳建议,为配合电力法的修改和电力立法空白的填补,还应积极修订现有电力三条例,以提高电力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电力立法一方面应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褚艳芳建议,应尽快启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的“一法三条例”(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电网调度、电力设施保护、查处窃电、电网建设、电网准入等方面产生不少矛盾和问题,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和电力工业发展的需求,亟待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哈尔滨电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褚艳芳代表建议,应加快修改“一法三条例”的步伐,并增加立法项目,弥补立法空白。
褚艳芳介绍,目前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许多问题,如厂网分开、政监分离、区域电力市场等缺乏法律依据;电力法中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权不清,同时存在缺位现象;配套行政法规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
有鉴于此,褚艳芳建议,在电力法的修改中,应注意与国家能源立法的衔接,规定大力开发包括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积极稳妥地发展核电。
“电力可靠性标准或准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尚缺乏必要的规定,可适时增加。”褚艳芳补充。
“目前,电力法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可操作性不强。”褚艳芳说,可考虑增加以下立法项目:第一,制定电价条例,建立正常的电价形成机制和电价管理体制,推动电力市场的形成,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
第二,制定水电开发促进条例。加强国家对水电市场的宏观调控,研究制定统一的水电市场准入政策,加强对水电开发权特别是中小水电开发权的管理,控制无序竞争,明确大型河流的开发主体,降低开发成本,更好地发挥流域开发综合效益。
第三,制定农村电气化条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除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外,还应通过金融、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扶植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加快农村电气化的步伐。褚艳芳建议,为配合电力法的修改和电力立法空白的填补,还应积极修订现有电力三条例,以提高电力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电力立法一方面应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褚艳芳建议,应尽快启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