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进能源领域新政连出
2012/6/27 7:53:12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能源局、国土部、电监会等三部门公布相关实施意见
□本报记者 安耕 程宇婕 肖蔷 《 中国能源报 》( 2012年06月25日 第 01 版)
编者按
在不久前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要求“新36条”实施细则须在6月底前全部出台的严令之下,民资进入能源领域进程在上周获得积极进展:6月18日—20日,短短三天之内,便有三个部委发布了相关实施意见。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就这些意见进行了调查采访,并试图为读者解读这三项意见对推动我国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影响。
能源局:多种形式建设油气支线管道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意见》指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有利于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
就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该《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电力建设、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等六个方面。此前业内呼吁声音较大的关于放宽石油、成品油进口准入条件的政策并没有出现此次《意见》之中。
《意见》强调要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在能源价格问题上,指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意见》重申了天然气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中确立的,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办法。
对于市场非常关注的天然气管网建设。此次《意见》明确表示,“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这个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时。”中国石油规划总院油气管道研究所副所长杨建红说,“民资投入油气管网建设,可以促进提高管网运行效率,促进区域性竞争市场形成,也可以分担国有企业投资压力。”他告诉记者,河南、山东和江苏等地都已经有民资企业投资建设天然气管道设施,说明地方政府对民资已经不排斥了,而且民资企业参与建设跨区、跨国油气管道也已有先例,此次能源局正式发布文件,可以说让民资“名正言顺”,给了民资更多信心。
国土部:常规油气
首向民资开放
国土资源部网站6月18日公布《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土部意见”),此前一直是禁区的常规油气领域首次向民企放开。
国土部意见指出,要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国有石油企业与民间资本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领域的合作。
“这应该是意见的最大亮点,油气领域原来是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现在民营企业可以去谈合作了。虽然只能成为出资人、拿不到许可证,但有了这个意见,所有谈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在合作中的话语权更大了。”中国矿业联合会秘书长陈先达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这是前进了很大一步。原来只能买股票或者做外包的技术服务,不能参与经营,现在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来经营。”
一直备受关注的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矿权问题也在意见中有所体现。国土部意见表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法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
国家能源咨询委专家、中联煤公司总顾问孙茂远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意见中关于非常规油气资源尤其是煤层气矿权的说法更明确了,是一个很大的进展。“但算不上大的突破,过去也有这个提法,只是一直没有落实。我认为意见落实还需要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多位民营企业内部人士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意见非常重要,但如何落实还有待观望。
事实上,煤层气矿权并非“铁板一块”, 陈先达告诉本报记者,“煤层气矿权一直遵循‘申请在先’原则,由企业申请获得。当时很多民营企业都拿到过煤层气区块,有些干不下去、有些找不到气就退出了。后来因为一些区块申请后没什么进展,又影响煤炭的开采,所以2007年国土部曾经发文暂停煤层气区块审批,这么多年都没有再设置新的区块。”
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显示,国土资源部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人。
陈先达告诉记者,“国土部一直在做相关工作,但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煤炭勘探开发形势,一直没有找到比较适合的区块,所以招标没有成型。另一方面也在等待中国煤层气开发的成功经验。”
电监会:为民资“涉电”
创造公平市场环境
6月19日,国家电监会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新36条”的细化原则,《实施意见》提出了15条具体细则,从加强准入、调度交易、并网、可再生能源收购、执行电价政策和电力建设市场等多个方面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和措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电力行业。
电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王强表示,制订该实施意见,旨在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创造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竞争环境。
在市场准入方面,《实施意见》强调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提出要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同时,电力建设市场也将进一步放开,《实施意见》强调要推进电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
此外,电监会还强调,将加强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监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全面落实,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按规定优先调度。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实施意见》里“放开电力建设市场”、“无歧视接入电网”既是亮点,也是民资现在关注的焦点,但目前总体提法仍然比较宏观,“落实民资投资电力的明确方案还需进一步细化。”
此外,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也表示,“《实施意见》细则的出台说明国家对民营企业重视起来了,但电价改革是否能有进展,能否从体制上保证民营的产权,这些还有待观察。”
□本报记者 安耕 程宇婕 肖蔷 《 中国能源报 》( 2012年06月25日 第 01 版)
编者按
在不久前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要求“新36条”实施细则须在6月底前全部出台的严令之下,民资进入能源领域进程在上周获得积极进展:6月18日—20日,短短三天之内,便有三个部委发布了相关实施意见。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就这些意见进行了调查采访,并试图为读者解读这三项意见对推动我国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影响。
能源局:多种形式建设油气支线管道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意见》指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有利于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
就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该《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电力建设、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等六个方面。此前业内呼吁声音较大的关于放宽石油、成品油进口准入条件的政策并没有出现此次《意见》之中。
《意见》强调要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在能源价格问题上,指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意见》重申了天然气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中确立的,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办法。
对于市场非常关注的天然气管网建设。此次《意见》明确表示,“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这个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时。”中国石油规划总院油气管道研究所副所长杨建红说,“民资投入油气管网建设,可以促进提高管网运行效率,促进区域性竞争市场形成,也可以分担国有企业投资压力。”他告诉记者,河南、山东和江苏等地都已经有民资企业投资建设天然气管道设施,说明地方政府对民资已经不排斥了,而且民资企业参与建设跨区、跨国油气管道也已有先例,此次能源局正式发布文件,可以说让民资“名正言顺”,给了民资更多信心。
国土部:常规油气
首向民资开放
国土资源部网站6月18日公布《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土部意见”),此前一直是禁区的常规油气领域首次向民企放开。
国土部意见指出,要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国有石油企业与民间资本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领域的合作。
“这应该是意见的最大亮点,油气领域原来是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现在民营企业可以去谈合作了。虽然只能成为出资人、拿不到许可证,但有了这个意见,所有谈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在合作中的话语权更大了。”中国矿业联合会秘书长陈先达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这是前进了很大一步。原来只能买股票或者做外包的技术服务,不能参与经营,现在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来经营。”
一直备受关注的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矿权问题也在意见中有所体现。国土部意见表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法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获得非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
国家能源咨询委专家、中联煤公司总顾问孙茂远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意见中关于非常规油气资源尤其是煤层气矿权的说法更明确了,是一个很大的进展。“但算不上大的突破,过去也有这个提法,只是一直没有落实。我认为意见落实还需要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多位民营企业内部人士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意见非常重要,但如何落实还有待观望。
事实上,煤层气矿权并非“铁板一块”, 陈先达告诉本报记者,“煤层气矿权一直遵循‘申请在先’原则,由企业申请获得。当时很多民营企业都拿到过煤层气区块,有些干不下去、有些找不到气就退出了。后来因为一些区块申请后没什么进展,又影响煤炭的开采,所以2007年国土部曾经发文暂停煤层气区块审批,这么多年都没有再设置新的区块。”
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显示,国土资源部应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人。
陈先达告诉记者,“国土部一直在做相关工作,但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煤炭勘探开发形势,一直没有找到比较适合的区块,所以招标没有成型。另一方面也在等待中国煤层气开发的成功经验。”
电监会:为民资“涉电”
创造公平市场环境
6月19日,国家电监会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新36条”的细化原则,《实施意见》提出了15条具体细则,从加强准入、调度交易、并网、可再生能源收购、执行电价政策和电力建设市场等多个方面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和措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电力行业。
电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王强表示,制订该实施意见,旨在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创造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竞争环境。
在市场准入方面,《实施意见》强调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提出要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同时,电力建设市场也将进一步放开,《实施意见》强调要推进电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市场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领域。
此外,电监会还强调,将加强调度和交易监管,保障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监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不同所有制发电企业的全面落实,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按规定优先调度。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实施意见》里“放开电力建设市场”、“无歧视接入电网”既是亮点,也是民资现在关注的焦点,但目前总体提法仍然比较宏观,“落实民资投资电力的明确方案还需进一步细化。”
此外,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也表示,“《实施意见》细则的出台说明国家对民营企业重视起来了,但电价改革是否能有进展,能否从体制上保证民营的产权,这些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