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如何筹钱
2011/7/22 8:55:01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投资以政府为主导
政府承担农田水利投资主体责任。纵观世界各国的水利投资情况,由于农田水利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部分,其准公益性的特点无法完全依靠市场满足项目投资,而且水利项目投资大、收益期长,政府都在水利投资体系占主体地位。
在美国,农业灌溉骨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一般是联邦政府赠款50%,其余50%由地方负责,地方负责部分通常是税收支出或政府担保优惠贷款。对于落后地区,联邦政府采取赠款或零利率贷款的办法予以资助。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一个项目赠款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75%,目前实际操作为50%。灌溉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等技术方面的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支持。
日本的水利资金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和项目业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仅对水利公益事业进行大量投入,而非公益事业的水利项目则推向市场,由项目业主负担,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虽然操作原则如此,日本的水利资金投资仍是以中央和地方的资金占主导地位,并且水利投资在各类公益事业投资中一直处于首位。日本水资源开发公团则主要依靠政府基金的长期贷款。
欧盟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性质给予不同力度的补贴,原则是公共产品性质较强的项目给予的补贴力度也较大。最高补贴可达项目预算的80%,私人性质的节水和灌溉设备补贴率为25%—40%。
总体来看,农田水利的投资模式普遍以政府为主,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广辟融资渠道。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先划清水利项目的责、权、利,再按责任和收益情况进行投资分摊。在明确了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同时,逐级分摊责任和投资义务。
各级政府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许多国家在水利设施建设中采取明确投资主体和事权划分的原则,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投资重点。
美国水利项目60%以上投资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庞大的政府投资需要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水利事权,按照职责管辖范围,逐级分解财政压力。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大河及跨州河流的治理,州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中小河流的治理。在防洪抢险方面,洪水超过十年一遇的由联邦政府负责,防洪及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项目主要由各级政府拨款,水电、洪水项目则推向市场或按受益者分摊投资共同建设。按水利事权的划分实施投资主体分摊投资。防洪工程主要是州政府负责。对较大项目,州政府可以游说众、参议员通过国会批准后取得资金保证,联邦政府负担65%,地方负担35%。根据防洪法案,陆军工程师兵团负责全国防洪工作。
印度宪法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主要由各邦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协调、技术咨询和联邦流域的开发,灌溉工程由联邦规划、施工和管理。小型工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资l/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负担一半。防洪工程由中央政府投资,不回收投资。而小型灌溉工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拨款总投资的l/6左右,一般不需偿还,对运用喷灌和滴灌等节水类技术的小型项目,政府还给予25%—50%的补助。
日本河流也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对治河费用及管理费用的分担有明确规定:根据河流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大小等因素, 划分等级。一级河流由国家主管部门管理,由建设大臣主管;其他河流由都道府县首长管理。国家管理的河流所需建设、管理费用,原则上由中央政府负担,若属地方要求项目,其费用由中央负担l/3— l/2。地方政府管理河流所需建设、管理费用,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负担,根据需要可申请国家给予补贴。对于因灾损毁的公用设施,所在地方政府应在灾后立即组织修复,不需立项申请,所需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分摊。灌溉排水设施建设可按其规模和技术上的难易程度分别由国家、都道府县政府、市町村政府和土地改良区等进行建设。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主体,归类为不同的项目,由国家实施的称为“国营项目”,由都道府县政府实施的称为“都道府县营项目”,由市町村政府和土地改良区等实施的则称为“团体营项目”。通常来说,受益农田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时为国营项目,在30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为都道府县营项目。
大多数国家由政府负责以流域或水系为单位制定水资源相关规划,同时政府也负责编制各种专业规划,例如防洪抗旱、灌溉、城镇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规划。在英国,规划根据目标对象分为国家级、流域级、区域级和地方级,按照不同的级别由相对应的政府部门负责。就审批程序来说,美国水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批需要报送的政府部门涉及水务、环境、自然资源、农业、贸易等部门,这些部门还会举行公众听证会,参考顾问的意见和评论。虽然程序繁琐,但是确保了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严谨性。
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普遍建立社会参与机制。许多国家利用一些水利工程具有供水、灌溉、发电、旅游、水土保持等多项效益的特点,吸引有关受益方参与投资和管理,投资者和管理者有权享受收益。社会参与机制仍以先明确划分水利项目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特征为前提,非公益性的项目中政府补贴、贷款的比例低于公益性项目。在此基础上,给予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更多的空间和机会,为项目建设单位融资提供便利渠道,将一部分财政资金通过市场贷给非公益性水利项目有偿使用。
美国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由政府授权向社会发行免税债券,债券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还款期限为20年至30年。对于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水利工程,开发机构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形式和自筹的形式筹得部分水利资金。在美国的非公益性水利项目中,自筹的比例一般为20%至40%。此外,也允许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法国流域管理机构将一些水利工程租赁给私营公司。这些做法都促进了在水利项目中民间投资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积极鼓励和倡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资金与民间资本协调使用,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可以发挥民间资本的竞争优势,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和运营效率的目的。但是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方面还鲜有涉及,这与农业生产低效率和农业产业整体收益率不高、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有关,因此在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采取鼓励措施拓宽民间投资方式以及引导投资取得服务农业和自身盈利双丰收等方面还需要进行一些积极的尝试。
政府承担农田水利投资主体责任。纵观世界各国的水利投资情况,由于农田水利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部分,其准公益性的特点无法完全依靠市场满足项目投资,而且水利项目投资大、收益期长,政府都在水利投资体系占主体地位。
在美国,农业灌溉骨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一般是联邦政府赠款50%,其余50%由地方负责,地方负责部分通常是税收支出或政府担保优惠贷款。对于落后地区,联邦政府采取赠款或零利率贷款的办法予以资助。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一个项目赠款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75%,目前实际操作为50%。灌溉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等技术方面的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支持。
日本的水利资金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和项目业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仅对水利公益事业进行大量投入,而非公益事业的水利项目则推向市场,由项目业主负担,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虽然操作原则如此,日本的水利资金投资仍是以中央和地方的资金占主导地位,并且水利投资在各类公益事业投资中一直处于首位。日本水资源开发公团则主要依靠政府基金的长期贷款。
欧盟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性质给予不同力度的补贴,原则是公共产品性质较强的项目给予的补贴力度也较大。最高补贴可达项目预算的80%,私人性质的节水和灌溉设备补贴率为25%—40%。
总体来看,农田水利的投资模式普遍以政府为主,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广辟融资渠道。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先划清水利项目的责、权、利,再按责任和收益情况进行投资分摊。在明确了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同时,逐级分摊责任和投资义务。
各级政府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许多国家在水利设施建设中采取明确投资主体和事权划分的原则,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投资重点。
美国水利项目60%以上投资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庞大的政府投资需要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水利事权,按照职责管辖范围,逐级分解财政压力。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大河及跨州河流的治理,州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中小河流的治理。在防洪抢险方面,洪水超过十年一遇的由联邦政府负责,防洪及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项目主要由各级政府拨款,水电、洪水项目则推向市场或按受益者分摊投资共同建设。按水利事权的划分实施投资主体分摊投资。防洪工程主要是州政府负责。对较大项目,州政府可以游说众、参议员通过国会批准后取得资金保证,联邦政府负担65%,地方负担35%。根据防洪法案,陆军工程师兵团负责全国防洪工作。
印度宪法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主要由各邦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协调、技术咨询和联邦流域的开发,灌溉工程由联邦规划、施工和管理。小型工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资l/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负担一半。防洪工程由中央政府投资,不回收投资。而小型灌溉工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拨款总投资的l/6左右,一般不需偿还,对运用喷灌和滴灌等节水类技术的小型项目,政府还给予25%—50%的补助。
日本河流也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对治河费用及管理费用的分担有明确规定:根据河流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大小等因素, 划分等级。一级河流由国家主管部门管理,由建设大臣主管;其他河流由都道府县首长管理。国家管理的河流所需建设、管理费用,原则上由中央政府负担,若属地方要求项目,其费用由中央负担l/3— l/2。地方政府管理河流所需建设、管理费用,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负担,根据需要可申请国家给予补贴。对于因灾损毁的公用设施,所在地方政府应在灾后立即组织修复,不需立项申请,所需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分摊。灌溉排水设施建设可按其规模和技术上的难易程度分别由国家、都道府县政府、市町村政府和土地改良区等进行建设。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主体,归类为不同的项目,由国家实施的称为“国营项目”,由都道府县政府实施的称为“都道府县营项目”,由市町村政府和土地改良区等实施的则称为“团体营项目”。通常来说,受益农田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时为国营项目,在30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为都道府县营项目。
大多数国家由政府负责以流域或水系为单位制定水资源相关规划,同时政府也负责编制各种专业规划,例如防洪抗旱、灌溉、城镇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规划。在英国,规划根据目标对象分为国家级、流域级、区域级和地方级,按照不同的级别由相对应的政府部门负责。就审批程序来说,美国水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批需要报送的政府部门涉及水务、环境、自然资源、农业、贸易等部门,这些部门还会举行公众听证会,参考顾问的意见和评论。虽然程序繁琐,但是确保了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严谨性。
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普遍建立社会参与机制。许多国家利用一些水利工程具有供水、灌溉、发电、旅游、水土保持等多项效益的特点,吸引有关受益方参与投资和管理,投资者和管理者有权享受收益。社会参与机制仍以先明确划分水利项目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特征为前提,非公益性的项目中政府补贴、贷款的比例低于公益性项目。在此基础上,给予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更多的空间和机会,为项目建设单位融资提供便利渠道,将一部分财政资金通过市场贷给非公益性水利项目有偿使用。
美国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由政府授权向社会发行免税债券,债券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还款期限为20年至30年。对于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水利工程,开发机构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形式和自筹的形式筹得部分水利资金。在美国的非公益性水利项目中,自筹的比例一般为20%至40%。此外,也允许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法国流域管理机构将一些水利工程租赁给私营公司。这些做法都促进了在水利项目中民间投资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积极鼓励和倡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资金与民间资本协调使用,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可以发挥民间资本的竞争优势,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和运营效率的目的。但是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方面还鲜有涉及,这与农业生产低效率和农业产业整体收益率不高、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有关,因此在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采取鼓励措施拓宽民间投资方式以及引导投资取得服务农业和自身盈利双丰收等方面还需要进行一些积极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