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水电开发 利在千秋
2011/7/20 9:23:36 新闻来源:中国建设报
水电是技术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水电建设是否破坏生态环境?通过科学的开发影响,能否把弊转化为利?在日前举行的“2011中国清洁电力论坛暨中国国际清洁能源博览会水电与核电分论坛”上,有关专家热议国家能源政策与水电发展、水电建设与生态环境、水电运行调度和检修、水电在清洁能源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国内外最新水电技术及发展趋势。
水电具有很大优越性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贾金生认为,水电优越性,远优越于其它能源。从经济指标来看,水电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从其它指标来看,其它能源与之相差很多。比如,在技术方面,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各种新型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目前还不够成熟,开发成本和效率都还难以满足大规模电网的需要。
水电是可以进行商业化大规模应用的可再生资源。所以,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是优先开发利用水电,把可保存的化石能源尽量留给后代。任何大型的水资源调控水库一定就是大型水电站。解决水多﹑水少这个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要修建大型水库,在洪水期拦蓄洪水,枯水期提供水资源,变水害为水利。
例如,美国目前建有大小水坝八万多座,水库总库容约为1.3万亿立方米。目前,中国虽然水坝数量名义上比美国还多,但是水库总库容仅为美国的一半,如果以人均水库蓄水量来比较,中美差距在十倍以上。由于缺乏水库的调蓄能力,我国一方面洪涝灾害频发,另一方面又是干旱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水污染严重。从本质上说,这些都是由于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不足造成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通过建立具有调蓄功能的龙头水库,增加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
中国水利发展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认为,通过科学的开发影响,能够把弊转化为利。其中,航运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张博庭还表示,要是有足够的水库,就能够解决现阶段的南方大旱问题。
根据水电开发与水资源开发密不可分的现实,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大型水电站建设,都需要同时解决水资源问题和能源问题。不仅如此,在很多情况下,解决水资源的问题往往要比解决能源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例如,我国建造的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三峡”的首要作用,就是防洪和供水。因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能源的问题还仅仅是发展的问题,而水资源的问题则是更重要的生存问题。
健全法律法规是开发的保障
张博庭介绍,发达国家在对大江大河开发时一般都先制定相关法律,这是法制社会在流域开发与管理方面的体现。这样做不仅使开发有章可循,有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政策易受形势左右而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约束流域内相关主体的行为,保证流域开发健康有序地进行。
挪威颁布了水资源法,确保水资源开发中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国内的立法者、商务部门、非政府组织等讨论制定了“水电开发的环境和社会指南”,来评价以往技术标准,降低水电发展的不良环境影响。
法律保障的优势在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更改。我国怒江开发工程争执多年无法开工,一些项目开工后又被叫停搁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确定的法律依据。
除了法律以外,外国政府还制定了关于水电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用于应对水电建设运行中的突出环境问题。美国已建电站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洄游性鱼类的保护和河道生态调度与修复。美国水电站只有获得许可证才有运营资格。水电站的运行必须服从严格的环境调度规定,如清洁河流法、濒危物种保护法等。在新一轮的许可证换发评估工作中,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大坝安全评估列为同等重要的位置,只有两者都通过评估,才能获得新的运营许可证。
水电的开发需要科学的管理
水电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我们需要科学地开发利用。水电开发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必须注重环境友好的开发。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不科学的开发和利用水电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在科学开发建设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科学管理。
提高科学素养,普及水利水电科学知识,取得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是保障我国水电科学开发、科学管理的当务之急。
目前,某些江河流域开发中存在多方投资的问题,业内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论。从生态有利和综合效益最大化着眼,“流域、梯级、滚动、综合”是被国内外水电开发证明行之有效的建设开发方式。由一个流域公司为主体进行流域水电开发,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流域梯级调度中心,有利于梯级统一运行调度,显著提高流域各梯级的出力水平和调峰调频能力,大大提高电网的稳定运行水平。
由于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这种开发模式可以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实现管理效益,同时,有利于统筹考虑接入系统和外送规划。中小流域开发也应考虑尽快推行此种模式。
大力发展水电,是我国电力发展既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做出的必然抉择。一批大型水电站强有力地支撑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星罗棋布的中小水电工程也为很多偏远山区与落后地区的发展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本报记者 任佳
水电具有很大优越性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贾金生认为,水电优越性,远优越于其它能源。从经济指标来看,水电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从其它指标来看,其它能源与之相差很多。比如,在技术方面,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各种新型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目前还不够成熟,开发成本和效率都还难以满足大规模电网的需要。
水电是可以进行商业化大规模应用的可再生资源。所以,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是优先开发利用水电,把可保存的化石能源尽量留给后代。任何大型的水资源调控水库一定就是大型水电站。解决水多﹑水少这个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要修建大型水库,在洪水期拦蓄洪水,枯水期提供水资源,变水害为水利。
例如,美国目前建有大小水坝八万多座,水库总库容约为1.3万亿立方米。目前,中国虽然水坝数量名义上比美国还多,但是水库总库容仅为美国的一半,如果以人均水库蓄水量来比较,中美差距在十倍以上。由于缺乏水库的调蓄能力,我国一方面洪涝灾害频发,另一方面又是干旱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水污染严重。从本质上说,这些都是由于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不足造成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通过建立具有调蓄功能的龙头水库,增加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
中国水利发展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认为,通过科学的开发影响,能够把弊转化为利。其中,航运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张博庭还表示,要是有足够的水库,就能够解决现阶段的南方大旱问题。
根据水电开发与水资源开发密不可分的现实,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大型水电站建设,都需要同时解决水资源问题和能源问题。不仅如此,在很多情况下,解决水资源的问题往往要比解决能源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例如,我国建造的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三峡”的首要作用,就是防洪和供水。因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能源的问题还仅仅是发展的问题,而水资源的问题则是更重要的生存问题。
健全法律法规是开发的保障
张博庭介绍,发达国家在对大江大河开发时一般都先制定相关法律,这是法制社会在流域开发与管理方面的体现。这样做不仅使开发有章可循,有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政策易受形势左右而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约束流域内相关主体的行为,保证流域开发健康有序地进行。
挪威颁布了水资源法,确保水资源开发中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国内的立法者、商务部门、非政府组织等讨论制定了“水电开发的环境和社会指南”,来评价以往技术标准,降低水电发展的不良环境影响。
法律保障的优势在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更改。我国怒江开发工程争执多年无法开工,一些项目开工后又被叫停搁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确定的法律依据。
除了法律以外,外国政府还制定了关于水电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用于应对水电建设运行中的突出环境问题。美国已建电站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洄游性鱼类的保护和河道生态调度与修复。美国水电站只有获得许可证才有运营资格。水电站的运行必须服从严格的环境调度规定,如清洁河流法、濒危物种保护法等。在新一轮的许可证换发评估工作中,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大坝安全评估列为同等重要的位置,只有两者都通过评估,才能获得新的运营许可证。
水电的开发需要科学的管理
水电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我们需要科学地开发利用。水电开发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必须注重环境友好的开发。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不科学的开发和利用水电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在科学开发建设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科学管理。
提高科学素养,普及水利水电科学知识,取得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是保障我国水电科学开发、科学管理的当务之急。
目前,某些江河流域开发中存在多方投资的问题,业内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论。从生态有利和综合效益最大化着眼,“流域、梯级、滚动、综合”是被国内外水电开发证明行之有效的建设开发方式。由一个流域公司为主体进行流域水电开发,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流域梯级调度中心,有利于梯级统一运行调度,显著提高流域各梯级的出力水平和调峰调频能力,大大提高电网的稳定运行水平。
由于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这种开发模式可以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实现管理效益,同时,有利于统筹考虑接入系统和外送规划。中小流域开发也应考虑尽快推行此种模式。
大力发展水电,是我国电力发展既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做出的必然抉择。一批大型水电站强有力地支撑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星罗棋布的中小水电工程也为很多偏远山区与落后地区的发展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本报记者 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