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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迎“新机”
2011/7/18 9:26:23    新闻来源:水利部网站
 
  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体制改革再次开启新征程。尤为引人注目的是,黑龙江、浙江等省特别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探索性步伐。

  黑龙江省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和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推行竞价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对收回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

  浙江提出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推广物业化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模式,探索建立“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提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的考核制度。

  江苏提出优化水利投资结构,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工程、水资源管理,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全面实行水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竞争立项制、投资控制制、资金保障制、绩效评价制,提高投资效益;改进水利投资分配使用办法,将各地水利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与省级资金安排补助相挂钩,对城市防洪排涝、地方基建、水环境治理等以地方投入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补助政策,充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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