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要求切实提高水电建设质量
2011/6/14 14:04:32 新闻来源: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作者:陈学婧 日期:11.06.14
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国家能源局6月9日印发《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切实提高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促进我国水电建设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受管理制度不健全、地方与企业盲目追求进度等影响,一些工程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受工作责任不落实等因素影响,移民安置方案频繁调整、安置工作进度滞后时有发生。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局此次就加强水电工程前期设计、提高水电工程建设质量、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作出部署。
前期设计: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合理拟订安置方案
《通知》指出,设计单位要根据我国水电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考虑工程开发任务、工程建设条件、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要加强重大技术问题的科研攻关,专题研究涉及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处理好技术创新与工程安全质量的关系。
在科学制定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设计单位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有效衔接,充分听取移民群众和地方政府意见,尊重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拟订科学可行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设计深度要全面达到枢纽工程同等深度要求,并适度超前。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行业技术管理单位,要坚持技术管理机构的独立公正性,保持技术管理的科学有效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的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前期设计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对大坝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报告等重要技术问题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对工作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
提高质量:四类主体各司其职监督验收发挥实效
为确保相关单位责任落实到位,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得以保障,《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产品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上述四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建设单位要组建专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体系;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策划、技术质量、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工作,以投标单位的业绩和能力为主要评判标准,确定的中标价格应该符合国家规定;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同意;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自觉接受相关行业、政府部门的监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设计产品校审制度建设和执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要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充分发挥整体设计水平;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现场技术服务,根据现场地质等条件的变化优化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要充分论证。
监理单位以工程质量控制为核心,坚持事前检查、过程控制和成果检测,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落实即时跟班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质检机构,不断改进质量控制措施;要合理配置施工力量,禁止转包工程,不得违法分包;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杜绝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偷工减料;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制定专门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
为发挥工程质量监督作用,《通知》规定,国家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设立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政府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质量监督职责。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安排好相关工作,有关单位要据实提供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材料,严禁提供虚假资料;安全鉴定单位要深入现场检查,建立安全鉴定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制度,对安全鉴定成果质量低劣以及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失误的,将视情况提出警告或取消其资格。
移民安置:维护规划严肃性建设单位积极参与
移民安置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思路。《通知》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将各项移民政策落实到位,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建设单位要积极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强移民安置工作技术管理和政策研究;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移民干部培训和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建立移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通知》规定,省级政府全面负责移民安置工作,要加强对市(州)、县(市)政府移民工作的领导,整合地方各类资源,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工作;统一制定本省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及相应补偿补助标准等重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省级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该报原核准机关核准;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水电移民工作。
《通知》强调,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能力,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移民脱贫致富;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沟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移民工作进展及时足额支付移民工作费用;根据地方各级政府要求,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移民工程建设工作。
《通知》同时就加强设计管理和综合监理工作作出规定:主体设计单位加强移民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勘察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区选址安全合理;综合监理单位要保持独立性,加强能力建设和现场工作管理,强化对移民工作进度、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移民工程招投标及资金运用情况、移民安置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移民安置区社会功能恢复和专项设施的配套建设等的监督,充分发挥综合监理作用。
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国家能源局6月9日印发《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切实提高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促进我国水电建设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受管理制度不健全、地方与企业盲目追求进度等影响,一些工程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受工作责任不落实等因素影响,移民安置方案频繁调整、安置工作进度滞后时有发生。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能源局此次就加强水电工程前期设计、提高水电工程建设质量、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作出部署。
前期设计: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合理拟订安置方案
《通知》指出,设计单位要根据我国水电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考虑工程开发任务、工程建设条件、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要加强重大技术问题的科研攻关,专题研究涉及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处理好技术创新与工程安全质量的关系。
在科学制定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设计单位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有效衔接,充分听取移民群众和地方政府意见,尊重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拟订科学可行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设计深度要全面达到枢纽工程同等深度要求,并适度超前。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行业技术管理单位,要坚持技术管理机构的独立公正性,保持技术管理的科学有效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的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前期设计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对大坝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报告等重要技术问题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对工作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
提高质量:四类主体各司其职监督验收发挥实效
为确保相关单位责任落实到位,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得以保障,《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产品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上述四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建设单位要组建专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体系;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策划、技术质量、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工作,以投标单位的业绩和能力为主要评判标准,确定的中标价格应该符合国家规定;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同意;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自觉接受相关行业、政府部门的监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设计产品校审制度建设和执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要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充分发挥整体设计水平;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现场技术服务,根据现场地质等条件的变化优化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要充分论证。
监理单位以工程质量控制为核心,坚持事前检查、过程控制和成果检测,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落实即时跟班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质检机构,不断改进质量控制措施;要合理配置施工力量,禁止转包工程,不得违法分包;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杜绝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偷工减料;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制定专门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
为发挥工程质量监督作用,《通知》规定,国家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设立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政府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质量监督职责。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安排好相关工作,有关单位要据实提供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材料,严禁提供虚假资料;安全鉴定单位要深入现场检查,建立安全鉴定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制度,对安全鉴定成果质量低劣以及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失误的,将视情况提出警告或取消其资格。
移民安置:维护规划严肃性建设单位积极参与
移民安置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思路。《通知》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将各项移民政策落实到位,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建设单位要积极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强移民安置工作技术管理和政策研究;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移民干部培训和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建立移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通知》规定,省级政府全面负责移民安置工作,要加强对市(州)、县(市)政府移民工作的领导,整合地方各类资源,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工作;统一制定本省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及相应补偿补助标准等重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省级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该报原核准机关核准;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水电移民工作。
《通知》强调,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能力,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移民脱贫致富;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沟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移民工作进展及时足额支付移民工作费用;根据地方各级政府要求,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移民工程建设工作。
《通知》同时就加强设计管理和综合监理工作作出规定:主体设计单位加强移民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勘察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区选址安全合理;综合监理单位要保持独立性,加强能力建设和现场工作管理,强化对移民工作进度、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移民工程招投标及资金运用情况、移民安置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移民安置区社会功能恢复和专项设施的配套建设等的监督,充分发挥综合监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