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
文件提出,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
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新型储能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技术创新和产业水平稳居全球前列,市场机制、商业模式、标准体系成熟健全,与电力系统各环节深度融合发展,基本满足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需求,全面支撑能源领域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
持续优化建设布局,促进新型储能与电力系统各环节融合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新型储能与新能源、常规电源协同优化运行,充分挖掘常规电源储能潜力,提高系统调节能力和容量支撑能力。合理布局电网侧新型储能,着力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实现用户侧新型储能灵活多样发展,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拓展新型储能应用领域和应用模式。
文件指出,加大力度发展电源侧新型储能。
推动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建设。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如内蒙古、新疆、甘肃、青海等,以及其他新能源高渗透率地区,重点布局一批配置合理新型储能的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推动高精度长时间尺度功率预测、智能调度控制等创新技术应用,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提升新能源并网友好性和容量支撑能力。
支撑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基地外送。依托存量和“十四五”新增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在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等地区充分发挥大规模新型储能作用,通过“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多能互补模式,促进大规模新能源跨省区外送消纳,提升通道利用率和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
促进沙漠戈壁荒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开发消纳。配合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开发,研究新型储能的配置技术、合理规模和运行方式,探索利用可再生能源制氢,支撑大规模新能源外送。
促进大规模海上风电开发消纳。结合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区大规模海上风电基地开发,开展海上风电配置新型储能研究,降低海上风电汇集输电通道的容量需求,提升海上风电消纳利用水平和容量支撑能力。
提升常规电源调节能力。推动煤电合理配置新型储能,开展抽汽蓄能示范,提升运行特性和整体效益。探索开展新型储能配合核电调峰调频及多场景应用。探索利用退役火电机组既有厂址和输变电设施建设新型储能或风光储设施。
增强电网薄弱区城供电保障能力。在供电能力不足的偏远地区,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地区的电网末端,合理布局电网侧新型储能或风光储电站,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在电网未覆盖地区,通过新型储能支撑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满足当地用能需求。
文件指出,开展新型储能多元化应用。
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协同发展。通过优化整合本地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资源,合理配置各类储能,探索不同技术路径和发展模式,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开展内部联合调度。
加快跨领域融合发展。结合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新型储能与智慧城市、乡村振兴、智慧交通等领域的跨界融合,不断拓展新型储能应用模式。
拓展多种储能形式应用。结合各地区资源条件,以及对不同形式能源需求,推动长时间电储能、氢储能、热(冷)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促进多种形式储能发展,支撑综合智慧能源系统建设。
推动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加快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建设进度,推动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研究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机制和技术标准,明确相关交易、调度、结算细则。
完善适合新型储能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推动新型储能以独立电站、储能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多种形式参与辅助服务,因地制宜完善“按效果付费”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丰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研究开展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交易。
加大“新能源+储能”支持力度。在新能源装机占比高、系统调峰运行压力大的地区,积极引导新能源电站以市场化方式配置新型储能。对于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或以共享模式落实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结合储能技术水平和系统效益,可在竞争性配置、项目核准、并网时序、保障利用小时数、电力服务补偿考核等方面优先考虑。
文件强调,拓展新型储能商业模式。
探索推广共享储能模式。鼓励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积极支持各类主体开展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创新商业模式的应用示范,试点建设共享储能交易平台和运营监控系统。
研究开展储能聚合应用。鼓励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用户侧分散式储能设施的聚合利用,通过大规模分散小微主体聚合,发挥负荷削峰填谷作用,参与需求侧响应,创新源荷双向互动模式。
创新投资运营模式。鼓励发电企业、独立储能运营商联合投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分配收益。建立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协调运营、利益共享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型储能项目,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公平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