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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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促使创新的溢出效应
“因此,从激励创新的角度而言,中国的政策效果要优于欧盟。”朱俊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道。
中国的碳市场启动于2011年
碳资产管理师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圳于2013年6月最早开始启动。截至2014年6月,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等7省市陆续开始交易。据统计,7个试点地区的碳排放量占中国的五分之一,GDP占全国近三成。
研究还发现,参与碳交易企业在相关政策的激励下,不仅低碳技术创新量会增长5%~10%,而且具有溢出效应。试点区域内其他大型非纳入企业的创新也被激励了。
但朱俊明指出,这类企业之所以被激励,是源于对未来的预期,从而提前进行创新布局。
因此,一个毫不令人吃惊的事实是,溢出效应对小公司并不显著。也就是说,企业行为的变化更多来自政策驱动,而非出于自身竞争的自然需要。
研究得出的一个关键结论是:在试点地区,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和碳价、拍卖方式,甚至企业特点都无关,而是和政策设计、制度环境有关。
事实上,在中国的碳市场,碳交易的价格信号是失灵的,或者说,至少没有起到它应有的效果。
中国碳市场失灵的价格信号
碳资产管理师
这种失灵不仅仅是因为过度发放的免费配额。
朱俊明分析,价格信号在中国碳市场的失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企业对碳市场流动性的担心,二是一直没有走高的低碳价。
市场流动性集中体现在市场成交量上。在2013年到2014年7月之间的首轮履约期中,有一个很明显的现象,在临近履约结束的时候,成交量、成交金额猛增,而在履约期结束后和临近履约期结束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成交量异常低迷。
上海市甚至出现了在6月30日履约期结束以后的两个月时间内成交量为零的情况。重庆在2014年6月19日开市当天,象征性地成交1笔之后,截至8月再无交易出现。
从配额成交量占配额总量的比例来看,深圳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占2013年度配额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在7个试点市场中最高。其余6个试点中,北京约为3%,湖北、重庆和上海各占1%,广东、天津低于1%。也就是说,超过九成的配额都没有参与交易。企业缺乏交易意愿,只是在完成履约任务。
国际排放贸易协会驻北京独立咨询顾问黄杰夫认为,在中国现有的7个交易平台中,没有一个拥有民企或私人投资者的股权,而配额仅由各行政区自行分配,在每个指定的交易平台内交易,没有跨交易所的竞争。这是7个碳交易所流动性不佳的根本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中国碳交易试点的市场碳价虽有波动,但一直处于低位,基本维持在每吨60元人民币以下,平均价格约为每吨30元人民币。
碳价要到2020年以后才会达到每吨200元~300元人民币
张昕认为,按照目前中国全国碳市场的“三步走”战略,从准备期进入第二阶段后,政府要作为市场的监督者和指导者,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企业也要把碳排放权作为资产来管理,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企业碳资产的管理制度。
中国碳交易模式的得与失
碳资产管理师
在碳市场建设的政策设计中,一个核心环节是配额分配。
事实上,在中国的碳市场模式中,最关键的问题不是过度发放的免费配额,而是配额的分配方式。
与世界各地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横向比较可以发现,在碳市场建设初期,碳减排配额大多以免费发放为主,但确定企业免费配额的基础有所不同。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廖振良指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设定上限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如果设定的总量限额大于排放设施在原有生产情况下的排放总量,就会导致碳市场供大于求,无法达到碳排放交易机制预期的减排目标。
一般而言,一个碳排放交易机制应该设定较为明确的绝对排放量上限,以达到较好的排放控制效果。但是,在中国,一方面关于碳排放的数据基础较差,而排放总量的设定需要依赖全面的碳排放量基础信息,并通过严密的科学测算来确定;另一方面中国还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未来一段时间内碳排放量还会持续增长,并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廖振良表示,大部分国内试点地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设计的时候,都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了排放总量上限这一关键性问题。在公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各试点地区并未对总量控制目标做出明确设定。唯一的锚点只有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对各省区市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目标限定。
由于缺乏“总量控制”这一硬约束,试点地区在配额分配时就具有较大的空间。
具体而言,中国的配额分配模式,由预分配和事后调整两个步骤组成。政府在履约期开始时先以企业上一年产量为基准,给企业发放一定比例的预配额,在履约期结束后,政府会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产量二次发放配额,多退少补,以完成上一周期的配额发放工作。
而在欧盟、美国等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中,只在履约期初发放一次配额,且有明确的绝对总量上限。
两种模式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在履约期结束后,根据产量调整配额。
在中国的7个碳交易试点地区并非全部采取“事后调整”模式
碳资产管理师
事实上,在中国的7个试点地区,并非全部采取“事后调整”模式,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性,各有不同。比如多数地区的电力行业是“事后调整”,部分制造业则有绝对的“总量上限”。
两种模式下的碳市场运行路径有很大差异。朱俊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可以依据最终产量来多拿配额,就类似于补贴政策,企业的减排成本就会降低,但最终会使效率受损。
他们的研究发现,有绝对总量上限的模式可以激励创新,而“事后调整”模式则对创新缺乏影响。
朱俊明指出,两种模式都有其各自的利弊。“事后调整”模式是希望在推行政策的同时减少企业的负担,让其逐渐适应。另一种模式则希望用一个政策解决一个问题,先用总量控制来解决碳排放问题,再用其他经济政策解决企业发展的困境。这背后,是两种政策设计理念的碰撞。
薛澜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角度而言,中国和其他国家最大的一个差别,是中国各地的经济情形和发展阶段都差异巨大。
“因此,中央在制定很多政策时,必须要给地方留足空间,但如果政策表述上太过原则,执行起来就很困难。”他说,“这是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是一个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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