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4月10日上午,银川市中级法院召开了庭前沟通会,原告自然之友、被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双方交换了意见。
诉讼的起因是,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以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对其省内风电和光伏发电进行全额收购的理由,于2016年8月发起诉讼,要求其除依法全额收购外,还应承担此前因“弃风弃光”后,由燃煤发电替代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等,诉状写明初步计算后索赔3.1亿元。国网甘肃电力公司也遭到同样起诉,目前还未开庭。
这或许是一场无关输赢,且暂时难以了结的官司。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从法律条款上看,自然之友将电网企业列入被告似在情理之中,但是,其3.1亿元的诉讼请求则显得简单粗暴。
首先,发电计划是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哪类电源上网、上多少、何时上,电网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太多的主动权。即便没有这些制约条件,基于电网安全考虑,也很难做到100%可再生能源上网。
其次,燃煤发电替代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的判断并不准确。因为,经过这些年的燃煤机组清洁化改造,绝大多数上网机组都已实现超低排放。只要在大气能降解的范围内,就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大影响。退而言之,果真造成不良影响,其责任主体应该是发电企业,而非电网企业。
尽管自然之友以生态环境为支点来起诉电网公司确有指鹿为马之嫌,但是,这起诉讼本身却有积极和正面的意义:一是它让“三弃”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从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能进一步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二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新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相比于“手心上向”式的诉求,其本身就是一个进步。
近年来,“三弃”问题愈演愈烈,既有电力规划的原因,又有包括价格、消纳、补贴在内的市场原因,更有电力体制改革不到位等原因。总而言之,成因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这样的公益诉讼难有令人满意的结果,很有可能无疾而终。
如果说原、被告双方都有充分的理由为自己辩护,那么,问题也许就出在《可再生能源法》上。
众所周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于2006年,至今已十年有余。当时,可再生能源,尤其是以风电、光伏发电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方兴未艾,亟需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在此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法》应运而生。
然而,随着新能源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很多条款已与现实脱节,因而,尽快修订《可再生能源法》已经迫在眉睫。
事实上,风能和太阳能的波动性、间歇性特点,为新能源大规模上网带来如影相随的技术瓶颈。在新的技术尚未成熟之前,无论作为基础电源,还是作为调峰电源,燃煤电厂始终是新能源的“最佳拍档”,两者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所以,科学地确定两者的份额,不仅是调整电源结构的前提,更是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资料显示,德国政府近期制定了基于预设可再生资源容量增长上限的市场响应型竞价制度,用于取代上网电价补贴政策,目的是为了遏制可再生能源肆意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有道是,退一步海阔天空。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国外的经验或许我们可以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