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庭副秘书长作关于《章程》修改的说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七届理事会作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请审议。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十八大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科技三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水电学会是我国水电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技学术团体,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学会的功能和作用正在发生着变化,特别是组织、协调、凝聚水电行业的作用更加突出。为适应新的形势,充分发挥学会在促进水电事业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有必要对章程进行修改。下面,我就章程的修改依据、修改原则和建议修改的内容向大会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主要依据
本会《章程》的修改,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1998年11月26日民政部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协办公厅2007年9月30日印发)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九大通过)等有关规定。
二、修改的主要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是与时俱进,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和有利于群众学术团体发挥政府的纽带桥梁作用,不断增强学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三是结合学会工作实践;
四是在兼顾规定的连续性、涵盖性、可扩延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尽量减少修改内容。
因此,本次修改主要是对照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对原《章程》部分内容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完善和语序调整,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解释章程予以明确的条款,未予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具体见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