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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修订版印发(全文)
2016/1/28 14:17:54    新闻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修订版正式印发,原《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2013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办法提到,参与评选的电力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场,发电容量1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80MW(含)以上的燃气发电厂,单机容量15MW(含)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厂,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

 

以下为办法全文: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质量意识,强化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宗旨是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和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各行业、各领域工程项目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涉及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国家优质工程的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审查并提出最终推荐名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获奖项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核工业、建材等。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

1.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含)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含)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含)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含)以上,电炉公称容量90吨(含)以上的钢铁建设项目;

2.产量100万吨/年(含)以上重金属矿山和露天铝土矿山项目,产量60万吨/年(含)以上氧化铝项目,产量20万吨/年(含)以上电解铝项目,产量10万吨/年(含)以上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单系列铜熔炼项目、单系列锌冶炼项目;

3. 原煤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以上的煤矿(含相应建设规模的配套选煤厂),独立申报的洗选能力在300万吨/年(含)以上的中心或集中式选煤厂,煤层气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年(含)以上的煤层气田建设项目;

4.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的油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原油处理量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炼油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

5.天然气生产能力6亿立方米/年(含)以上的气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

6.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公里(含)以上、管径273毫米(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

7.年产30万吨(含)以上的乙烯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年产18万吨(含)以上的合成氨工程,年产30万吨(含)以上的尿素工程;

8.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场,发电容量1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80MW(含)以上的燃气发电厂,单机容量15MW(含)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厂,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

9.生产能力5000吨/日(含)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生产能力500吨熔量/日(含)以上的浮法玻璃生产线。

(二)交通和水利以及通信工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内河航运、水利、通信等。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

1.连续长度在50千米(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含)以上的一级公路(整体工程);

2.新建铁路连续长度在100公里(含)以上的综合工程(含两端区段站),长度200公里(含)以上的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含两端区段站);

3.连续长度在5千米(含)以上的公路高架桥,连续长度在1千米(含)以上的铁路桥,单孔跨径在200米(含)以上的桥梁;

4.连续长度在3千米(含)以上的隧道;

5.等级为4E(含)以上的机场飞行区;

6.沿海3万吨级(含)或者内河5000吨级(含)以上码头工程,投资额沿海2亿元(含)以上或者内河8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水运工程;

7. 库容10亿立方米(含)以上或者坝高80米(含)以上的水库工程,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8.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通信建设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城市隧道、轨道交通、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园林建筑等。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

1.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

2.投资额在1.5亿元(含)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3.连续长度在5千米(含)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

4.连续长度在3千米(含)以上的单线城市隧道,2千米(含)以上的双线城市隧道,1千米(含)以上的多线城市隧道;

5.设有首末站的轨道交通工程;

6.日供水10万吨(含)以上的独立水厂,日处理10万吨(含)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7.日处理1200吨(含)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日处理1200吨(含)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8.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且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园林建筑、人造景观。

(四)建筑工程参与评选的工程规模:

1.3万座(含)以上的体育场;

2.5000座(含)以上的体育馆;

3.3000座(含)以上的游泳馆;

4.2000座(含)以上的影剧院;

5.300间(含)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350米(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7.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8.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的其他群体建筑工程,西部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群体建筑工程;

9. 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西部地区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物业管理优良。

除前款规定外,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完整工业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完整交通工程(不含二级及以下公路)、完整市政和园林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科技含量高、设计理念先进、施工工艺新颖、社会效益显著,能代表本行业建设领先水平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工程项目,经秘书处审核可以列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四)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其设计水平、科技含量、节能环保、施工质量、综合效益应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并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的工程质量奖和优秀设计奖。

未能参与省部级(含)以上优秀设计奖评选的工程项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水平评审,对优秀设计项目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并可作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依据。

未能参与省部级(含)以上工程质量奖和优秀设计奖评选的境外工程,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认定的相应机构提供能说明工程质量和设计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诚信建设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政策。

第十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

第十一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制定有明确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创优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创优计划,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本着绿色环保、生态文明,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把节能、环保的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

第十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依本办法产生。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授予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荣誉。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

(二)设计理念先进,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

(三)取得显著的科技进步,应用了属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能、环保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行业其他同类工程;

(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手段先进,总结出独特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模式;

(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属于同时期国内同类项目领先水平;

(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巨大,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突出。

前款中第(三)(四)项需有查新材料证明。

第十三条 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项目,评选时按照"同等优先"原则办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第十五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由多个标段组成或者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

鼓励建设(业主)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申报依照下列程序:

(一)申报工程通过推荐单位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其中,专业工程按所属行业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按地域申报;跨行业或者跨地区申报的,应当征求所属行业或者工程所在地地区推荐单位的意见。中央企业所属申报单位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对参与评选的项目、申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除主申报单位外参与该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各推荐单位在《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中签署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意见和对申报工程奖项类别的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四)各推荐单位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或者推荐单位将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材料报送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国家优质工程专家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会秘书处对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竣工投产项目数量拟定年度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

(二)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

(三)专家复查组按照国家优质工程复查要求、程序,对申报工程项目逐一进行现场复查,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情况报告。

(四)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组组长汇报复查情况,对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复查结果进行审查、质询、评议,评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工程项目。

(五)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拟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得票需超过二分之一,其中金质奖项目得票需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的项目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站上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对举报的问题使项目达不到获奖标准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资格。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并按照复查接待的标准和要求执行接待任务。

申报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向复查、评审及有关人员送礼(金)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申报资格或者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评委取消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秘书处工作人员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未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违者视情节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予以表彰、宣传,授予奖牌(杯)及奖状。

参与建设单位较多的大型、特大型工程项目,其表彰单位数量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根据参建合同额或者工程量商推荐单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同意不得复制相关奖牌(杯)和证书。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2013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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