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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亦楠:总理为什么要求核电必须"绝对保证安全"
2015/6/29 9:07:58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亦楠

文章导读:615,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考察,在鼓励、肯定中国自主创新的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的同时,对核电建设做出了重要指示。

615,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考察,在鼓励、肯定中国自主创新的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的同时,对核电建设做出了重要指示:核电开发的头等大事是安全,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最高标准进行设计、验证、建设、运营,确保质量一流,绝对安全。李克强总理在考察过程中四次强调核电要绝对保证安全、绝不允许有任何失误。

一、要求"绝对保证安全",缘于核事故的特殊性

任何行业都可能有安全风险,任何技术创新和示范也都难免有失误和错误,那么为什么中央会把对核电行业的安全要求提高到如此严苛、如此绝对的高度呢?

因为,诚如李克强总理所言"核电安全大于天"。人类历史上三次重大核事故以铁的事实警示世人:全世界的科技水平在控制核污染方面还有太多无奈和空白!核事故的严重后果非其他任何安全事故可比,能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稳定造成致命打击;核污染的治理难度也非任何其他污染可比,其强放射性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的伤害(包括直接伤害和长期危险)需要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才能修复,可谓是最棘手、最不可逆的污染。

因此,虽然化工、冶炼等很多行业都会有污染,但核电站一旦出事故,其恶劣影响实在是太大太大,这是核电与其他任何行业都不同的特殊性所在。因此,不管核电站的事故概率多么小,只要有发生的可能,就必须高度重视、慎之又慎。正如李克强总理所强调的"从设计、验证到运行各环节绝不能有丝毫疏漏,安全观念要时刻顶在头上"

需要强调的是,核电站只有在不发生大量放射性外泄事故时才能说它是"清洁"的;已陷入遥遥无期困境的福岛核事故,再次对把核电无条件地归为"清洁能源"而无视放射性外泄高风险的"清洁理念"敲响了警钟!

二、要准确理解"核安全(Nuclear Security"的内涵

20143月,习近平主席在海牙国际核安全峰会首次阐述"中国核安全观"时提到"发展与安全并重,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通过外交部网站公开发布的习主席此次演讲的权威英译稿,我们可以看到,文中所指的"安全"是"Nuclear Security"(核安保),而不是"Nuclear Safety"(核安全)。

前者的内涵明显大于后者——"除了要防范无意造成的事故、损害、伤亡外,还要防范、抵御外人、敌人有意地来造成事故、损害和伤亡",所以"Nuclear Security"可以包括"Nuclear Safety"的措施,但又不限于此,比如还要包括部署警卫和防空袭力量等实体保卫措施。

最近一年来接连发生的马航MH17空难和德翼空难,都是意想不到的人为故意伤害,再次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并不能完全避免灾难的发生"。

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核电"确保安全""绝对安全",所要求的是"Nuclear Security"应该考虑的所有防御手段,不论这个风险源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而目前核电安全风险评价中,所考虑的安全多是"Nuclear Safety"范畴。搞清这个概念,有利于我们全面落实中央"安全发展核电"方针。

三、不能让"绝对安全"让位于经济效益

安全性与经济性常常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在核电行业尤为突出。福岛事故让国际核电界深刻认识到不能再对"小概率高危害"事件心存侥幸,所以发达国家纷纷斥巨资大力加强安全投入,以应对"小概率事件"及其叠加引发的灾难性后果;在"安全至上"的原则下,新一轮核电建设的实践已充分证明,美国URD和欧洲EUR原来设定的三代核电的经济性指标根本无法达到。

然而,据笔者观察,目前国内核电产业界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在对核电安全的认识上与中央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习总书记在海牙峰会上明明讲的是"发展与安全并重,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但某些核电管理部门却把这一方针简化为"发展与安全并重",在宣传时只讲习总书记的"前半句"而不提"后半句";甚至还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领导说,"如果想要安全、不计代价的话,多安全都可以达到。但是如果代价太高,核电价格社会不能接受,那么这个安全对核电就没有意义"、"核电要可持续发展,就要把握好经济性与安全性这两个因素"、"安全是利益和代价的平衡"、"目前核电厂的安全措施,凡是经济可承受的安全措施都采取了"、"公众需要理性认知核电风险"等等。

核电业界和相关管理部门如果秉持这样的"核安全观"并付诸实践的话,不能不令人担忧:既然"无法做到又安全又经济"、"安全是利益和代价的平衡",那么核电站的安全目标设定到底是核电企业的经济利益第一还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一?安全监管部门到底承担的是"核电的安全监管责任"还是"核电的利润保障责任"?核电企业为保障利润不愿承受、但又事关广大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安全措施采取了没有?如果没有,如何让公众"理性认知核电风险"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日本国会福岛核事故独立调查委员会最后判定"福岛核事故并非天灾,明显是人祸",祸根则是日本核安全监管机构和东电公司共同触及了"核安全文化"的红线——安全性让位于经济性、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置于公众安全利益之上。这一教训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对于核电安全性与经济性这对矛盾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都有明确论断,"确保安全"、"绝对安全"、"绝不允许有任何失误"。这些指示,明确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希望核电产业界以及核电管理部门准确把握并切实执行中央"确保安全"、"绝对安全"的核电发展方针,特别是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核安全的国家监管责任"。

四、湘鄂赣搞核电不如用好滇川水电

对于广为关注的"内陆核电是否启动"问题,因为内陆地区发生核事故的严重后果远远大于沿海,特别是长江流域一旦发生大规模放射性释放事故,其引发的一系列危机将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所无法承受之重,所以"内陆核电的必要性"不能仅仅从能源电力需求和二氧化碳减排角度出发,而必须站在国家民族利益大局来论证;"内陆核电的可行性"也要切实围绕"绝对安全"要求来论证。如果做不到"绝对安全"或者"保证绝对安全的经济代价太高",就不必冒这个巨大风险,而改用其他的能源供应和减排方案。比如:最近几年云南、四川两省的水电"弃水"问题非常严重,目前大约是每年500亿度,到2017年将升至每年1000亿度,这相当于湘鄂赣三个核电站年发电量的总和!如果有效落实国家"西电东送"战略,将川滇白白浪费的清洁水电送到华中地区,长江流域就根本不必冒核事故的巨大风险,而且解决"西电东送"瓶颈要比解决"核电站绝对安全"的技术难度小得多、经济成本低得多、时间周期也短得多!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能源大战略不能走错,不能舍近求远、舍易求难、舍安求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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