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水资源费 反成水电股利好
2009/7/20 8:47:59 新闻来源:长江商报
周末,中国水电第一股长江电力发布公告称,公司的水电项目将按规定上交水资源费。不过这则看似有损水电企业业绩的规定,其实多数企业已经提前采取了应对措施。分析人士指出,该费用的收取,反而可能成为水电股的利好。
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上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包括长江电力、桂冠电力、国投电力等上市公司的水电项目都在本次收费的行列。不过,由于水电类上市公司都已经在计提此类费用,因此文件的出台对上市公司2009年业绩不构成负面影响。以长江电力为例,公司在制定2009年财务预算时,已按每千瓦时0.3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
招商证券认为,该文件的出台,对中央所属的水电企业形成以下利好。首先,文件限制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所属水电企业乱收费;其次,国家明确了“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说明国家已经认可水电企业生成成本的增加,在当前定价机制下,如果条件具备,就有可能通过上调上网电价给予补偿。因此,从长期来看,该文件的出台对水电企业是利好。 (记者 赵笛)
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上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包括长江电力、桂冠电力、国投电力等上市公司的水电项目都在本次收费的行列。不过,由于水电类上市公司都已经在计提此类费用,因此文件的出台对上市公司2009年业绩不构成负面影响。以长江电力为例,公司在制定2009年财务预算时,已按每千瓦时0.3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
招商证券认为,该文件的出台,对中央所属的水电企业形成以下利好。首先,文件限制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所属水电企业乱收费;其次,国家明确了“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说明国家已经认可水电企业生成成本的增加,在当前定价机制下,如果条件具备,就有可能通过上调上网电价给予补偿。因此,从长期来看,该文件的出台对水电企业是利好。 (记者 赵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