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颁布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办法
2013/4/18 8:09:32 新闻来源:四川在线
4月11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已经在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中规定,移民安置将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在征地补偿方面,《办法》中规定,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使用当地居民常年耕作和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都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农村移民房屋补偿费不足以按省基本用房标准修建房屋的,应给予适当补助。
在移民安置方面,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除了前期的补偿补助,还将对移民进行后期扶持。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扶持期限为20年。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移民意愿可采取直发直补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项目扶持,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
该《实施办法》已经在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中规定,移民安置将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在征地补偿方面,《办法》中规定,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使用当地居民常年耕作和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都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农村移民房屋补偿费不足以按省基本用房标准修建房屋的,应给予适当补助。
在移民安置方面,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除了前期的补偿补助,还将对移民进行后期扶持。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扶持期限为20年。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移民意愿可采取直发直补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项目扶持,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