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谨慎期待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2012/5/4 9:01:40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张安华 《 中国能源报 》( 2012年04月30日 第 01 版)
近期,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的话题日益增多,有人认为该办法将会于今年上半年出台实施,甚至认为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春天已经来临,可再生能源发电面临的发电、上网和市场消纳三大问题将从此迎刃而解。为了避免因盲目乐观而对有关工作作出草率规划和安排,笔者特此提醒,《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还需时日。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作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制度选择,我国已经探讨了10余年。早在2000年,当时的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就曾着手研究引进国外的配额制,在《可再生能源法》起草过程中也曾考虑引入配额制,2007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已明确要求,装机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发电企业要承担一定的可再生能源配额。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至今未能实行。
其主要原因一是电网企业的利益平衡问题,关键是电价机制问题。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高于常规发电成本,其上网电价高于常规电价引起的成本差异在现行电价机制中不能传递至电力终端用户予以消化,仅靠国家补贴不能完全冲抵差异成本,影响了电网企业收购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在某些方面甚至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即使出台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由于其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并且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和奖惩机制,其办法实施的目标也难以完全实现。
二是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不平衡性问题。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不均,要完成所谓的“配额”,许多中东部省份需要向西北部地区买额度,因而在已拟的《办法》中也确定电力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完成义务,即在自己所在区域内完成和从其他区域购买“配额”获得绿色证书完成义务。问题在于,此类配额交易涉及众多环节和待解难题,各省间买卖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价格该如何确定,输电通道、输电费用如何计算,“配额”的可测量、可核实等等,均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如果配额无法交易,那就称不上是真正的配额制,而更像是有关指标的行政强制分配制度。
三是“配额”的确定和分配问题。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建构,应当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和电力体制现状相适应,与现有制度和国家对电力市场的监管水平相衔接,要做到科学分配“配额”,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工作,如果草率从事,不仅不能达到相关管理目的,还有可能会造成部分省份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不经济,以及地方政府在接受配额比例时引起有关异议,最终难以达到初期目的。
四是由于技术原因,“全部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目的现在还难以实现。电力是一种特殊产品,发、供、用须同时完成,电力需求端峰谷负荷变化大,安全因素复杂,很难要求电网企业做到“全部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如果电网企业有种种理由来免除自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其他义务主体如发电企业、地方政府等在有意履行自己义务时有可能会出现无能为力的境况,甚至会发生有关矛盾,致使实施配额制度的目的难以真正达到。
同时,配额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它只是一个过渡性举措。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从电力体制、电价机制以及产业政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配套考虑,综合治理。而希望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的实施来彻底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市场消纳三大难题的人们,应该调整认识,看清前程,以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近期,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的话题日益增多,有人认为该办法将会于今年上半年出台实施,甚至认为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春天已经来临,可再生能源发电面临的发电、上网和市场消纳三大问题将从此迎刃而解。为了避免因盲目乐观而对有关工作作出草率规划和安排,笔者特此提醒,《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还需时日。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作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制度选择,我国已经探讨了10余年。早在2000年,当时的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就曾着手研究引进国外的配额制,在《可再生能源法》起草过程中也曾考虑引入配额制,2007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已明确要求,装机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发电企业要承担一定的可再生能源配额。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至今未能实行。
其主要原因一是电网企业的利益平衡问题,关键是电价机制问题。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高于常规发电成本,其上网电价高于常规电价引起的成本差异在现行电价机制中不能传递至电力终端用户予以消化,仅靠国家补贴不能完全冲抵差异成本,影响了电网企业收购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在某些方面甚至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即使出台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由于其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并且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和奖惩机制,其办法实施的目标也难以完全实现。
二是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不平衡性问题。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不均,要完成所谓的“配额”,许多中东部省份需要向西北部地区买额度,因而在已拟的《办法》中也确定电力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完成义务,即在自己所在区域内完成和从其他区域购买“配额”获得绿色证书完成义务。问题在于,此类配额交易涉及众多环节和待解难题,各省间买卖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价格该如何确定,输电通道、输电费用如何计算,“配额”的可测量、可核实等等,均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如果配额无法交易,那就称不上是真正的配额制,而更像是有关指标的行政强制分配制度。
三是“配额”的确定和分配问题。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建构,应当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和电力体制现状相适应,与现有制度和国家对电力市场的监管水平相衔接,要做到科学分配“配额”,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工作,如果草率从事,不仅不能达到相关管理目的,还有可能会造成部分省份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不经济,以及地方政府在接受配额比例时引起有关异议,最终难以达到初期目的。
四是由于技术原因,“全部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目的现在还难以实现。电力是一种特殊产品,发、供、用须同时完成,电力需求端峰谷负荷变化大,安全因素复杂,很难要求电网企业做到“全部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如果电网企业有种种理由来免除自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其他义务主体如发电企业、地方政府等在有意履行自己义务时有可能会出现无能为力的境况,甚至会发生有关矛盾,致使实施配额制度的目的难以真正达到。
同时,配额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它只是一个过渡性举措。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从电力体制、电价机制以及产业政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配套考虑,综合治理。而希望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的实施来彻底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市场消纳三大难题的人们,应该调整认识,看清前程,以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