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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道:小水电在广阔天地里成长
2009/5/5 9:50:43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小水电在广阔天地里成长
  
       ――谈我国农村水电的定性、定位和特征   
 
  李其道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明确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也即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
  
  为“三农”服务的清洁能源
  
   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等能源。从定位上讲,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通过与地方签订协议,由民营资本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过路(或实行绿色能源配额交易机制CDM)向本地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坚持为“三农”服务的,也称为农村水电。

   现时期农村水电主要是指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小水电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随着县镇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其对电力能源的需求,小水电的涵义在全国有过多次变化。上世纪50年代,一般指500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送电线路为农村水电;到60年代,一般指单机500千瓦、总装机3000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送变电工程为小水电;70年代,一般指单机6000千瓦、总装机1.2万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及配套小电网为小水电;80年代,一般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为小水电;进入90年代,一般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为小水电,同时一些地方开始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当前我国小水电包含“并网小水电”、“离网小水电”和微型小水电等形式。而“并网小水电”又包括发供一体小水电和只发不供小水电两种体制形式。前者是农村水电的主体,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属于独立配电实体范畴。“离网小水电”必然是发供一体的体制形式。

   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能”是一次能源,“水电”是二次能源,“水电”是“水能”的产品,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就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对于“水能”,无论大、中、小、微,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都要对其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对于“水电”,则只对农村水电和水利系统水电,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
  
  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
  
   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首先是地方性。农村水电主要由地方组织实施,是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自主性。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所有权、行业管理关系、财税关系、使用权四不变。

   三是政策性。农村水电是在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电力生产力中发展起来的,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对上划、代管、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供需直接见面,有供区市场和服务对象,实行办电与管电管网和服务用户的结合。要求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即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中央、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这些政策措施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率先跨入了市场经济和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的范畴。

   四是双重性。农村水电既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作为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又是电力工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是准市场竞争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是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工程,是准市场竞争性工程。

   农村水电的社会公益与生态服务性,决定它不完全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允许以盈利为惟一目标,要求国家直接配置调节部分资源,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西部地区需要如此)或引导作用;但它同时也具有经营性,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重视用“看得见的手”补充“看不见的手”,不能陷入“泛市场化”。

   “准市场竞争性”是指“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非市场竞争性”,而不是“无市场竞争性”,因此,不应把农村水电工程当做政府的“福利工程”来经管,而应在通过国家实行优惠政策体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的要求来经营。

   六是农村水电的超前性与外延性,以及实施联网的必然性。就超前性与外延性而言,电量是电流的集结,有电流就有电位差,电力是单位时间内电流的集结密度与电位差的乘积。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实施电力电量平衡,起主导作用的是电力平衡,电量的不平衡是电力的不平衡派生的。解决供需矛盾、增加供电能力的关键首先是发展电力,主要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而效益的发挥,则是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使用电量。这一特征决定了发展农村水电的超前性和外延性。要求我们不能滚铁球,死守老摊子;更不能滚泥球,越滚越小;而必须滚雪球,创新、开拓、进取、发展。

   其次是实施联网的必然性。水能资源和电力负荷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同时就一个行政单元来讲,电源的增长呈阶梯形,而负荷的增长一般呈斜线,叠加在座标图上则反映为缺电――平衡――余电――平衡,再缺电――再平衡――再余电――再平衡,这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上突出反映了实施联网的必然性,要求农村水电走联网之路,实施县内联网、跨县联网、与更大的地区性电网联网、与国家大电网联网,以及打破省际之间市场壁垒,实施边境地方小电网跨省联网,交换交易电能,优化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实行余缺调剂,适应和满足负荷需求,保障安全,发挥效益;才能建立扎实的经济基础,保障和促进农村水电巩固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实行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作者为四川水电产业集团专家顾问组组长)
  
  相关链接
  
  国家关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的文件摘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明确规定:加大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要继续增加农村“六小工程”的投资规模,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新型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后续建设和经营管理。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治水改土修路,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规定: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要着力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尽快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加强小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扩大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规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规定: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加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实施范围和规模,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开发的投入和信贷支持。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继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和建设,落实城乡同网同价政策,加快户户通电工程建设,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百千万”工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规定:“ 加强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农村能源建设,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推广沼气、秸秆利用、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形成清洁、经济的农村能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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