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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十字路口的CDM水电项目
2011/9/1 9:05:25    新闻来源: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
  北极星水力发电网讯: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作为其中一个灵活的履行碳减排机制,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也正式登上了碳减排这个全球舞台。而我国早在2002年就已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由发改委和科技部牵头开展了一系列CDM推动工作,作为其中一个重点领域,目前水电项目占据了我国CDM项目总量的40%左右。从第一家获得联合国注册的水电CDM项目——湖南渔仔口水电开始,到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即将结束之际,我国水电CDM项目站在了发展的十字路口上。

  “后京都”时代水电CDM前景不乐观

  “一方面是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CDM之后的发展充满了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发展放缓,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可以实现其减排目标而不需要再从发展中国家来购买。”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不可能一直作为碳减排市场中的卖出方来获取收益。

  此外,记者从一位专门从事水电CDM项目咨询业务的人士那里了解到,一般来说,水电CDM项目在联合国正式注册之前的平均花费要达100万人民币。这笔费用对于不少小型水电站业主来说要占到他全部投入的很大部分,“这是很多人不愿尝试水电CDM项目的原因之一”。同时,这位业内人士也表示,随着《京都议定书》承诺期限不断临近,水电CDM申请的积极性较之前几年有了明显的下降。

  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CDM项目数据库系统中查询出的结果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的水电CDM项目为1242项,其中699家已在联合国注册,231家获得了CER(核证减排量)签发。其中2007年和2008年是批准和注册数量最多的年份,分别是2007年批准418项,注册294家;2008年批准350家,注册176家。2009年后,批准和注册的水电CDM项目数量出现较大下降。

  2012年CDM不会终结

  “虽然《京都议定书》即将到期,但欧盟已表示会在2012年承诺期结束后继续做CDM项目,这表示所有在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水电CDM项目可以在2012年之后继续获得相应资金和技术。”一位姓袁的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他对于水电CDM项目持乐观态度。《京都议定书》是长期有效的,作为其一部分的CDM本身也是一个长期的机制,所谓的期限是说《京都议定书》附件I中的国家通过谈判形成的减排目标是有一个承诺期的。“对于水电,尤其是小水电,在国际上没有什么争议,同时在成本、经营稳定性上也好,如果可以成功注册CDM项目,能带来不菲的经济收益同时还能获得先进的技术。”

  记者从中国小水电中心了解到,作为首批CDM项目,汝城湖南渔仔口水电站已得到了三次CER签发。此外,九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旗下的双河水电站CDM资金目前已到帐人民币1400万元左右。其中第一笔到账时间为2010年10月29日,金额为人民币672.78万元。袁先生表示就他了解的情况,目前已获得资金的水电项目有200多家。

  当谈到CDM项目复杂的申请程序所带来的人力财力及时间上的花费问题时,袁先生认为联合国方面也在不断地对审批程序作出调整,2010年坎昆大会通过了《关于CDM的进一步指南》中一条指出:保证在2011年从收到项目申请到启动完整性审查的时间不超过15天。



  水电CDM项目自身的困境

  “额外性”是申请CDM项目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当一个项目利于环境保护和碳减排,而在盈利或技术等方面有障碍时它的额外性就高,反之则额外性就低。我国的水电CDM项目以小型水电为主,“在技术和工艺上都比较成熟,并且小水电发展经验丰富,这使得在证明其额外性上有比较困难”国际小水电中心的胡晓波处长告诉记者。另外,由于我国水电CDM项目在国际碳市场交易中处于低端位置,且尚未形成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使得水电CDM项目很难借助良好的市场调配机制来发展自身。

  我国曾于今年6月发布过“中国企业自愿减排2010年度排行榜”,这是国内首个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为主要衡量指标的企业排行榜,被看作是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前奏曲”,但榜单中多为服务性质的机构和企业,高能耗企业数量很少。“真正的减排意义不大,更多的是企业的一种减排形象塑造”中国水利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对于目前国内围绕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向本报记者表示,中国碳交易市场和机制的建立完善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也为水电CDM项目今后的发展蒙上了一层迷雾。



  背景链接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全球峰会上,提出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性的条约,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国际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1995年3月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制定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引入了三个减排履行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APAB(BuenosAriesPlanofAction)。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机制能在2000年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2001年7月,在《公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大会达成了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议。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清洁发展机制(CDM)也随即开始实施,第一承诺期从2008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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