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金沙江上游昌波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项目位于金沙江上游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和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交界河段,电站总装机容量82.6万千瓦,详情如下:
关于金沙江上游昌波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金沙江上游昌波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金电司安环〔2022〕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金沙江上游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和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交界河段,坝址上距在建的苏洼龙水电站坝址约10.4公里,下距在建的旭龙水电站坝址74.8公里。工程任务以发电为主,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电站采用混合式开发,水库正常蓄水位2387米,相应库容0.167亿立方米,水库无调节能力。电站总装机容量82.6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44.68亿千瓦·时。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发电建筑物等组成。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闸坝,最大坝高38米。泄水建筑物包括5孔泄洪闸、1孔生态流量兼泄洪闸、1条非常泄洪洞,均采用底流消能。引水发电建筑物包括左岸河床式生态机组厂房、引水隧洞、引水发电厂房等。左岸河床式生态机组厂房安装2台单机容量4.3万千瓦的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单机最小引用流量153立方米/秒。引水隧洞2条,单洞全长约11.17公里。引水发电厂房安装4台单机容量18.5万千瓦的混流式水轮发电机。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报告》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可能对水环境、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水库蓄水将淹没约10.4公里的金沙江干流流水河段,河段流态由急流型转变为缓流型。坝址和引水发电厂房间将形成12.5公里减水河段,水文情势发生明显改变,月均流量较工程建成前降低45%-86%。工程建成后,库区及坝下减水河段区间入河污染负荷较小,库区水体交换频繁,运行期库区及坝下河段水质基本不会发生改变。工程施工将造成引水隧洞等地下工程施工区周边地下水水位出现一定程度下降。
(二)水生生态影响。项目所在河段共有鱼类11种,包括四川省保护鱼类1种,长江上游特有鱼类7种,濒危鱼类2种。项目实施将加剧对金沙江上游鱼类的阻隔影响,影响上下游鱼类群体间的基因交流。原有自然流水生境将转变为缓流生境,适应缓流和静水生境的鱼类可能成为库区优势种,适应自然流水生境的鱼类将退缩至库尾回水变动段。由于下泄流量减少,12.5公里减水河段内鱼类适宜生境压缩,对鱼类资源量产生一定影响。
(三)陆生生态影响。工程水库淹没及占地范围多为海拔2600米以下的农田、干旱河谷灌丛,分布有数量较多的核桃古树,工程施工将影响10株核桃古树。工程施工占地、水库淹没和移民安置等将对部分野生动物生境造成一定影响,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矮岩羊、小爪水獭主要栖息在巴塘县竹巴笼到苏洼龙一带,工程建设对其生境影响较小。
(四)其他影响。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敏感点造成不利影响。
三、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工程运行期,坝址每年10月至次年2月、5月至7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53立方米/秒;3月至4月、8月至9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89.6立方米/秒。本工程与上游苏洼龙水电站实施联合生态调度,3月中旬至4月实施2次生态调度,坝址下泄流量不低于入库流量的60%,最小下泄流量不得低于330.6立方米/秒;9月实施1次生态调度,坝址下泄流量不低于入库流量的50%,最小下泄流量不低于379.2立方米/秒。工程初期蓄水期通过生态流量兼泄洪闸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通过生态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在生态机组全部停机的极端工况下,通过生态流量兼泄洪闸下泄生态流量。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将生态流量泄放、生态调度要求纳入工程运行调度规程。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水库蓄水前开展生态环保清理,运行期定期开展库区及减水河段水质监测。施工过程中加强地下水监测和超前地质预报,及时采取相应的止水或注浆加固措施。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统筹做好金沙江上游干支流鱼类栖息地保护工作,将金沙江干流昌波坝厂址间12.5公里减水河段、支流莫曲全部95公里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配合地方政府在2022年12月底前拆除莫曲上的中咱、纳交西、昌波二级水电站,对相关河段实施生态修复。制定本工程鱼类栖息地保护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优化各项保护修复措施。严格落实工程过鱼措施,采取竖缝式鱼道过鱼方案。下阶段开展鱼道专项设计和相关水工模型试验,论证鱼道建筑物级别,充分考虑汛期泄洪对鱼道运行的影响,优化鱼道布局、结构和参数。制定鱼道运行管理规程,确保长期有效运行。严格落实增殖放流措施,依托苏洼龙鱼类增殖站实施增殖放流,增殖站应在工程蓄水前完成升级改造,增殖放流对象为长丝裂腹鱼、短须裂腹鱼、四川裂腹鱼、软刺裸裂尻鱼、硬刺松潘裸鲤、黄石爬鮡,放流规模为15万尾每年。结合鱼类栖息地保护需要,科学选择合适河段开展长期增殖放流。苏洼龙鱼类增殖放流站应抓紧开展软刺裸裂尻鱼、硬刺松潘裸鲤的育苗培育,尽快取得黄石爬鮡人工繁育技术突破。
(四)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前开展动植物详细调查,针对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我部报告。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优化施工布置,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创新施工方法和工艺,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避免在珍稀保护野生动物繁殖季节进行高噪声爆破等施工。对施工涉及的8株核桃古树实施就地保护,将受施工占地影响的2株核桃古树移栽至索多西业主营地,做好核桃古树移栽方案设计,提高植株存活率。开工前在业主营地或临近区域预留野生植物移栽场地,用于水库淹没区典型及珍稀保护野生植物的集中移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地下水影响区域的植被监测,防止引发次生生态问题。蓄水前建成野生动物救护站和观测站,施工和蓄水前对施工区及水库淹没区野生动物进行驱赶,对发现的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救助措施。开展矮岩羊和小爪水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专项观测。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针对弃渣场、施工迹地等,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有条件或有必要的应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先采取索道或皮带运输、封闭拌和站、新能源或低排放机械等绿色施工工艺、工法和设备,创建绿色工程。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管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本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可研、初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环保措施,相关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时序安排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在蓄水前应自行开展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初期蓄水期及运行期生态流量下泄及调度方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过鱼设施、鱼类增殖站升级改造、野生动物救护站和观测站、生态环保清理报告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就生态调度、增殖放流、过鱼、栖息地保护、核桃古树移栽、典型及珍稀保护野生植物移栽等措施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纳入水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和平台。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行5年,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你公司应尽快建立金沙江上游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强化对重点保护河段和重点保护对象的调查监测。尽早启动开展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实际影响、发展趋势和已实施保护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从流域层面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措施布局和保护方案。尽快开展金沙江鱼类栖息地保护总体规划工作,进一步扩大鱼类栖息地保护支流和河段范围,实施流域鱼类栖息地系统性保护。
五、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甘孜藏族自治州、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