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做好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和期满延续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和期满延续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21年,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正式被国家表彰办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对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与管理,完善退出机制,根据我部创建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做好年度示范创建组织
(一)规范电站申报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创建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具备条件的电站按照新标准新要求做好创建申报工作。要引导电站结合示范创建,加大在河流生态修复、生态流量保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智慧化水平提升等方面的投入和建设力度。要确保佐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申报电站上传至绿色水电管理信息系统()的图片佐证材料应能充分反映评价指标及内容,反映库区及大坝全貌、生态流量泄放、枯水期坝下百米左右河道概貌等的图片须带有拍摄时间、地点、经纬度等信息,必要时可在图片标注说明。
(二)严格省级初验把关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省级初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电站合法合规性手续、安全生产、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要对通过省级材料审查的电站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全覆盖,并按要求做好省级初验结果公示。对带小(2)型及以上水库的电站,要重点核查是否已纳入小型水库管理、注册登记并落实防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鼓励各地以示范电站为节点,河流为脉络,整体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培育一批小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的河流典型。
二、对标对表做好期满延续工作
(一)组织做好期满延续申请
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有效期5年,期满当年电站可自愿申请延续。逾期未延续的,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称号自动失效。各地要督促组织示范电站对标对表,严格按照新标准新要求开展自查和巩固提升,同时登录绿色水电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提交《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期满延续申请登记表》
(见附件)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组织做好省级期满延续复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期满延续申请登记表的电站开展复核,做好材料审核、现场抽查和公示公告等工作。现场抽查电站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电站总数的50%,数量较少的应实现全覆盖检查。所有期满延续的示范电站,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水利部审核。
三、有关要求
请于6月底前将通过省级初验的电站示范创建申报材料(含现场检查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和期满延续复核申请材料(含现场抽查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上传到绿色水电管理信息系统。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检查,对抽查不合格且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撤销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称号。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包括省级创建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存在问题、激励政策等长效机制建立、监督检查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
联系人:苗起森、邹体峰
联系电话:010-63203275、010-63202943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