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管理的各项管理要求。涉及售电公司注册、运营、退出、结算等各项管理要求。
文件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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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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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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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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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需要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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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无法独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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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
一、售电公司类型
上述管理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1、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2、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二、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
三、售电公司权利
1、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
2、售电公司自主选择各级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跨省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
3、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4、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5、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历史用电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四、售电公司相关义务
售电公司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五、售电公司无法独立结算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售电公司以及零售电力用户等零售侧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进行零售交易资金结算,对售电公司批发、零售价差收益、偏差考核进行资金结算。
六、售电公司需要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
七、发改委设置保底售电公司
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地方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并向市场主体公布。
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
文件原文请查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