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是QINGHAI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缩写是QSHE。
第二条 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水电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青海省发展水电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由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大学、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河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黄河公司班多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龙羊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拉西瓦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李家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公伯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积石峡发电分公司、黄河公司宁电分公司、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黄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黄河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黄河水电物资有限公司、国投西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青海黄河光伏维检有限公司、青海创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了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党总支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对学会的领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努力为水电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水电事业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水电企业和会员服务,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把广大水电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的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推进青海省水电等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水力发电科学技术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为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本会的支撑单位,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小型水电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概预算及竣工决算编制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及管理、运行管理、机组检修等咨询服务;
(二)围绕水电项目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经营管理活动开展技术咨询、学术交流、专业技术服务等;
(三)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如水电与新能源互补交叉业务的学术研究、交流、技术咨询等;
(四)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成员单位,组织或参与研究水电科技重大课题或公关项目;
(五)编辑出版《青海水力发电》,普及水电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经验等;
(六)主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等;
(七)推荐水电科技人才,发展会员,发展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开展为会员服务活动;
(八)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成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各项业务。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 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取得水力发电类学科或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高等学校专科或技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在水电工程科学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技师、技术革新能手;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力发电工程科技管理干部或企事业领导。
单位会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有一定数量本会个人会员,愿意以单位形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上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备案发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团体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并由本会书面上报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会员资格终止的,学会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热爱学会、遵守学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需充分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社会团体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于: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社会的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万元;
副理事长(含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理事(含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个人会员暂不收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有专人保管。公章保管在专职副秘书长(或指定人员)处,法人章保管在出纳处,财务章保管在会计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按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协党组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通知,经中国共产党青海省科技社团委员会批准,已成立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党总支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6日第八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1年9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