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4900号建议答复
涉及部门
国家发改委
一、关于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政策
长期以来,广东省内小水电站由于规模较小、数量众多,且主要在地方运行等原因,在国家总体政策规定内,其上网电价主要由地方自行管理。
1996年,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中明确“凡没有达到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的,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结算”这一段较为特殊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政策。
2008年,广东省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决议的通知》(粤府〔2008〕51号)规定“继续对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广东电网公司,按规定程序和广东电价各种电源上网价的加权平均水平制定公布,其标准一般不低于三峡水电输送到我省的落地价,不高于我省同期火电平均上网电价”。
2010年出台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中规定“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价”。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政策作为广东省小水电行业生存的基本保障,为其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水平
广东省采取了系列措施保障小水电企业利益,维持电价政策稳定。
确保全额收购小水电上网电价,及时支付电价资金
近年来电力供需形势发生变化,燃煤电厂等机组出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调度方式安排、市场空间调节等手段,确保全额收购小水电上网电量,并将购电结算权上收至市级供电局,确保电费资金按月及时支付。
多次提高小水电上网电价
经过历次的电价调整,目前小水电实行的最低保护价每千瓦时43.82分,较政策实施前广东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提高了27.29分。
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标准仍维持稳定
近几年广东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及全省平均购电价格持续降低情况下,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标准仍维持稳定,并高于广东省现行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40.09元(含环保电价),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后平均电价将进一步降低。
三、关于支持小水电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内小水电站大多数位于经济欠发达的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其经营发展关系到地区的财政收入、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等问题。
第一步
指导地方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小水电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维持最低保护价政策和水平稳定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就保护价标准调整,以及其他扶持措施进行统筹研究,以利于小水电企业的整体利益及长远发展。
第二步
进一步支持海陆丰等革命老区加强地区电网建设,为小水电参与更大范围内的市场化交易奠定基础,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小水电优价满发,提升机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