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零八个月的中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近日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
法院认为,原告自然之友提出的立即停止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的诉请具有迫切性和现实必要性,应予支持。
这种停止建设针对的是现有环评下的建设方案,对于今后是否继续建设的问题,法院判决称,应在被告新平公司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视情况作出决定。
原告自然之友认为,这一判决意味着,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目前只是暂时停工,并未被永久停工。此工程项目未来是否会继续建设,取决于生态环境部根据新平公司完成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后做出的决定。
3月25日,自然之友与长期关注云南绿孔雀栖息地保护的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阿拉善SEE基金会四家机构联合致函生态环境部,恳请生态环境部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
当日,信函以书面形式已向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寄出,并抄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判决认定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对绿孔雀生存产生重大风险
“云南绿孔雀”案判决书((2017)云01民初2299号)显示,该案属于“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即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体现,其适用对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风险,具体表现为危害尚未发生,但如不阻止事件发生,很有可能在城严重或不可逆的环境损害事实。
根据自然之友提交的证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回函以及法院从该局调取的《元江中上游绿孔雀种群调查报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的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该栖息地被淹没,对绿孔雀生存所产生的损害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自然之友主张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将对该区域绿孔雀产生重大风险的主张成立。
在此情况下,被告新平公司并没有就上述风险不存在或不会发生进行有效反驳。
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新平公司仅凭《环境影响报告书》来抗辩电站建设对绿孔雀的生存环境没有重大风险显然缺乏足够的证明力。
判决书显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只是一种预测性判断,且被告在报告书内就已载明“由于时间局限和野生动物特点,无论鸟类还是其他隐蔽性更强的类群动物均不可能在短期内通过实地观察得出满意结论”,因此《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绿孔雀的有关评价并非绝对定论。况且生态环境部也已责成被告新平公司就项目建设开展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进一步说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对绿孔雀所做出的环评尚需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方式得到验证、调整和改进。
另一方面,基于现有的建设方案,对水电站淹没区内出现的绿孔雀完全没有采取任何针对性保护措施,也显现了消除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对绿孔雀栖息地重大风险的迫切性。
此外,对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内存在的众多数量的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由于此前未进行过环评,在此情况下不做任何补救,仍按原定建设方案进行清库砍伐显然不妥。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后评价
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玉溪新平县境内,电站采用堤坝式开发,水库正常蓄水位675米,淹没区涉及红河上游的戛洒江、石羊江及支流绿汁江、小江河。水库淹没影响和建设征地涉及玉溪市新平县和楚雄州双柏县8个乡(镇)。
2011年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批复同意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2012年2月3日,云南省环保厅(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了该电站三通一平工的程环评报告书。2014年8月19日,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批复了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原则同意新平公司环评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2011年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批复同意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2012年2月3日,云南省环保厅(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了该电站三通一平工的程环评报告书。2014年8月19日,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批复了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原则同意新平公司环评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2017年3月,环保组织“野性中国”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绿孔雀,其栖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设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并且该栖息地是绿孔雀最后一片完整的栖息地。为此,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和“野性中国”向原环保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暂停红河流域水电项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整栖息地。
2017年7月21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致函新平公司,责成该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新平公司表示:“绿孔雀栖息地及保护措施等相关研究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一两年内都无法研究出成果,存在较大科研难度。同时考虑到水电站是否能继续建设仍属未知,因此实际并未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的函件要求开展相关影响后评价。”
法院判决水电站停止建设针对的是现有环评下的建设方案
法院认为,自然之友提出的立即停止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的诉请具有迫切性和现实必要性,应予支持。
但这种停止建设针对的是基于现有环评下的建设方案,对于今后是否继续建设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在被告新平公司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视情况作出决定。
“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通过司法判决能够对事实部分作出清晰且直接的认定这是非常重要的。”3月25日,原告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在“云南绿孔雀”案中,审判机构对该案的许多事实以司法审判的形式做了确认,比如审判确认了水电站淹没区是绿孔雀栖息地,该栖息地一旦淹没将对绿孔雀造成影响且影响是不可逆转的;对于淹没区内有相当多的极危物种陈氏苏铁也作了明确;法院也认定了淹没区大部分已划入生态红线范围。
张伯驹认为,缓解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特别是野生动物野外灭绝的最好方法就是保护其野外栖息地。基于这些通过司法审判已被认定了的事实,他表示希望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达这些信息并且期待他们能够在行政层面有所作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绿孔雀在中国分布的种群数量最大、面积最为完整的栖息地。
四机构致函环境部请求撤销水电站环评批复并永久停工
当日,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和阿拉善SEE基金会四家环保组织正式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书面建议书,恳请生态环境部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让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切实保护绿孔雀在中国最后一片面积最大、最完整的栖息地。
因此,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四家机构请求生态环境部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时依法追究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
同时,四家机构认为,决定水电站未来命运的“后评价”,仅能在这份存在重大失实且有重大缺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上“打补丁”“补漏洞”。因此,即使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也难以消除对绿孔雀及其栖息地的重大风险,请求环境部依法撤销《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
当日,信函以书面形式已向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寄出,并抄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