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0年3月3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保证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履行章程规定职能所需费用有稳定来源,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交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
1、为实现本会章程规定职能所需的费用;
2、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办公费用;
3、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事宜所需费用;
4、缴纳本会参加的全国性组织的会费等。
第三条 按照会员单位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参照兄弟协会收费标准,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特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理事长单位:每年10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2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10元。
以上会费仍不能满足本会活动所需费用支出时,各理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齐。
第四条 会费按每年度一次缴纳,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会指定银行帐户缴纳。
第五条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提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六条 年度会费收支情况,由本会财务部门提出收支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 本会会费收支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章程,并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省社团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