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SOCIETY 0F HYDRO ELECTRIC ENGINEERING(缩写为SSHE)。
第二条 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水力发电工程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水力发电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国家水电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的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为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和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本会的挂靠单位为山西省水利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45号,邮编03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节能减排和水力发电工程技术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围绕国家增效减排项目的实施、水力发电在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二) 多层次多方式普及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水电科技教育活动。
(三) 开展国际水电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境外民间学术团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 组织水力发电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的探讨和研究,并向政府或企业提出建议;承担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与授奖评议、质量评估、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山西省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调查等工作。
(五) 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水力发电行业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和相关专业资质的管理。
(六) 开展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工程和培训。
(七) 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书刊,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献。
(八) 面向社会开展水力发电工程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实用化、工程化。
(九) 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举荐人才。
(十)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十一) 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有加入本会意愿,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统一由所在本会基层委员会管理,不在基层委员会的会员由本会管理。如会员跨省、区调动工作时,应向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理组织关系调动手续;团体会员包括由个人会员按所在单位组成的基层会员组织,以及其他与本会学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具有水力发电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称为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二) 取得本学科学士学位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水力发电有关专业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十年以上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的人员。
(三) 在水电工程科学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技师、技术革新能手。
(四) 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力发电工程科技管理领导干部或企业家。
团体会员拥有一定数量本会个人会员,愿意以团体形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力发电工程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科研、教学、制造和管理等单位),以及与本会学术领域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由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备案并领取会员证。
团体会员须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个人会员的权利
①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 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③ 取得本会各种信息、学术刊物、学术资料和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④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 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2、团体会员的权利
① 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② 可派代表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③ 可得到本会优惠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④ 取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⑤ 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个人会员的义务
①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②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③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④ 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费由基层委员会收取并使用);
⑤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2、 团体会员的义务
① 遵守本会章程;
②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③ 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④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产生常务理事会;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评选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作者,表彰学会优秀工作人员;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在任期内,如需变更,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要求,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变更。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正副主任l~2人,秘书若干人(专职或兼职),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理事长提名设名誉理事长,任期为一届。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二) 审定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 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听取和审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 召开理事会议;
(六) 决定有关表彰事宜。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上述各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凡有本会会员30人及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秘书)及委员若干人组成。30人以下10人及以上的可建立基层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根据自愿,邻近的两个及以上的基层小组可组建基层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年度活动计划要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视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挂靠单位拨款;
(二) 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三) 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个人和单位捐款;
(六) 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3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2010年4月核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