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甘肃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Gansu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
第二条 甘肃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水电工程领域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强化职能,改进作风,提升服务创新、服务社会与政府、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自身发展的能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繁荣和发展水力发电科学和水电工程;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为合理开发和利用水力资源、提高水力发电技术水平,搞好全方位、深层次的技术服务工作,促进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为振兴甘肃省水电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甘肃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在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下,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完成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会住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1办公楼5楼1517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和科学活动;
(二)动员并组织会员及广大水电科技工作者,对开发利用好我省水力资源献计献策,当好各级领导机关的技术参谋;
(三)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组织联合攻关;
(四)普及水电科学知识,积极传播水电战线科技成果和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五)开展继续教育,举办各种讲习班、进修班或培训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推荐水电科技优秀人才;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为发展水力发电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以及为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七)加强同省内外、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发展友好往来;
(八)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开展为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维护水电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利;
(九)不定期编辑甘肃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论文专集和科普读物;
(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抓好联合党支部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水力发电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水力发电工作5年以上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正式发文确认。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表决新一届理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新一届理事会“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费收取标准”;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奖励优秀论文作者,表彰为本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先自行组织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各会员单位选派2名及以上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参加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本会积极分子;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甘肃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地区学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甘肃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