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生态环境研究工作委员会
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印章是明确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印章。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印章主要包括: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
第三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名义对内、对外发送的各类公文;
2、以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3、以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业务、行政方面事宜的介绍信;
4、以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内部文件;
5、其他必须加盖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文件、方案、报告。
(二)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和法人人名章的使用范围
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范使用。
(三)合同章的使用范围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技术合同、经济合同。
第四条 印章管理
1、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是负责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各类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的制订及监督执行等相关工作。
2、印章应当严格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
3、公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由秘书处指定人保管;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发票章由出纳保管。印章遗失或误用,责任由印章管理人员全权负责。
第五条 印章使用程序
1、用印人填写《用印登记表》(见表一),经秘书长批准后,连同需用印文件、文稿等交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2、秘书长不在,且文件文稿急需用印时,可经副秘书长或秘书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用印,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3、合同、协议和报表类用印文件应当按要求将内容填写完整,由签约人、批准人签名后,再送秘书处用印。
第六条 印章使用规定
1、印章使用原则上在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办公地点)以内,不得将其携带出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须外借的,须经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同意,并办理借章手续。
2、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3、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用印审批单》,并定期装订成册归档。
4、印章遗失应当立即报告秘书长及有关机关、单位备案,并依法公告作废。对公章遗失情况,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会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表一 印章使用登记表
时间 |
印章类型 |
使用/借出 |
提交人 |
经办人 |
事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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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章使用流程
流程名称 |
公章使用流程 |
编码No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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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环节 |
用印部门 |
秘书处 |
秘书处负责人 |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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