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生态环境研究工作委员会
章 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生态环境研究工作委员会(简称为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为:Ecosystem Study Commission for International Rivers(缩写为ESCIR)。
第二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是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组建,是由水电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机构、勘测设计单位、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机构,其上级学会是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第三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宗旨是:推动国际河流开发和保护的科学研究。维护国际河流的健康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第五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政编码:1001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生态环境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围绕国际河流水电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相关技术科学研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发展。
(二)多层次、多方式普及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向政府、企业及有关机构提供有关国际河流水电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咨询服务。
(四)开展国际河流水电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际或区域的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出版学术研究成果、科普书籍和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
(六)组织符合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章程,有加入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意愿,符合入会条件,履行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手续者,均可成为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会员。目前团体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团体会员包括水电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机构、勘测设计单位、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条 入会条件
团体会员
遵守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章程,支持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工作的与水力发电工程、环境工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接受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个人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会员:
(一)取得水力发电类学科、环境工程类、生态学类或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高等学校专科或技校毕业,从事本学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或自学成才的人员。
(二)在水电工程科学、环境工程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技师、技术革新能手。
(三)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力发电工程、环境工程科技管理干部或企事业领导。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入会由所在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向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由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两名以上会员介绍,并报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通过。个人会员由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管理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议均由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管理。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团体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单位、副秘书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副主任单位和主任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对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③可派代表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④可得到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优惠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⑤取得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⑥可选派代表参加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参与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企事业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
2.义务
①遵守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章程;
②执行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决议,完成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③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④一般会员单位、副秘书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副主任单位和主任单位按照收费办法的规定提供活动经费。
(二)个人会员
1.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参加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③取得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各种信息、学术刊物、学术资料和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④对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2.义务
①遵守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章程,执行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决议;
②维护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③完成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④向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和修改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委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换届领导小组协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在委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选举产生,主要由重要企事业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专家代表组成。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在任期内,如因人事变更需要更换,可由成员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予变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委员大会;
(四)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六)审定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至少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按照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专业委员会五年一届。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可参加和派员参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专家通过协商产生,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人员由秘书长聘任。下设立3个部门:办公室、财务部和技术部。
秘书处的职责:
(一)根据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管理会员和专业委员会;
(四)向理事会提供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办事公正,工作作风民主;
(二)在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或环境工程领域内有造诣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主任为国际河流工作委员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主任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则可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经主任提议,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同意后,方能变更。
第二十一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委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三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可聘任顾问、评议专家组专家,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届。
第二十四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同类员工标准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提供赞助或捐赠;
(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目前财务暂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代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2013年 月 日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委员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程的结构--学会的管理层级
委员大会 |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
秘书处包括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