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对水电开发试点项目,其发电量全额上网,进一步研究完善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水电试点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高水电资源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以下为通知原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2017年7月25日
附件
江西省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在贫困地区开展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出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国办发[2016]73号)精神,为推动全省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惠及贫困人口,促进共享发展,逐步建立全省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收益扶贫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为目标,以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资源优势,创新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探索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实现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成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将入股分红作为征地补偿的新方式,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统筹推动和监督检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收益分配制度,推动实现共享发展。充分尊重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愿,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精准扶持,利益共享。把水电、矿产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让贫困人口更多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统筹兼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封闭运行,控制风险。试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审核通过的省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封闭运行,享受试点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预估预判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做到风险可控。
探索创新,有序推进。鼓励试点地方和项目单位结合实际,在股权设置、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精准扶持、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稳妥选择试点项目,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三)主要目标。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模式和制度。
二、试点项目遴选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项目个数。在24个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开展试点,选择1-2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水电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试点。
(二)试点期限和进度安排。2017年启动,2019年底结束。
(三)项目选择。试点项目不限企业所有制性质,但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
2.2017年内完成审批核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3.征地范围不跨县(市、区)。
4.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应包括一定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
5.出具项目影响区域内原住居民同意参与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体股权收益等证明材料。
三、试点内容
重点围绕界定入股资产范围、明确股权受益主体、合理设置股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
(一)准确界定入股资产范围。依法依规准确界定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数量、类型和范围,并将核定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明确入股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依据开发项目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探索建立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股单位的集体股权制度。
(三)规范集体股权设置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全额或者部分集体土地补偿费入股试点项目,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置集体股权。集体股权在试点项目中所占股权比例,由入股的征地补偿费用决定。集体股权的设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科学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制度。股权设置结果须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探索对集体股权实行专业化管理。
(四)保障集体股权收益。试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根据试点项目情况,探索建立集体股权收益保障制度,集体股权保障收益水平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和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项目运行期结束、项目法人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保障集体股权持有者享有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试点期间,集体股权原则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对依法转让的集体股权,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享有优先回购权。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和决策,但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股东基本权利。
(五)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顺序和比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接受成员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享有优先分配权益,并保证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减。建档立卡贫困户额外享有的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权益,在其稳定脱贫后应有序退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已脱贫农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收益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