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审议通过稿)
(2015年11月12日经上海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第五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有利于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等各项学会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科技类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和《上海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编制。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普通会员每人每年30元,目前暂不收取,待条件成熟时再收取。
离退休普通会员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普通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4000元。
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学会一般在每年4月底前发出会费收取通知,会员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五条 学会收缴的会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设财务管理人员,由挂靠单位财务人员兼任,按照社团对会费管理的要求对学会会费及各项活动支出费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秘书处起草,经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发布实施,原《上海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费收取办法(2007)》同时作废。
2015年11月12日